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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中等商业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49:22  浏览:9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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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中等商业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的暂行规定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中等商业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的暂行规定
(1991年8月21日发布)

一、为实现中等商业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商得国家教委同意,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是全国商业职业技术学校设置专业的依据。其中《专业目录一》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也可供干部中专、职工中专参考;《专业目录二》适用于技工学校、职业中学,也适应于同层次的其他学校。
三、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粮食局、供销社,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计划,在人才需求预测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定确定本系统所属学校应开设的专业。本系统有多所学校的,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尽量使所属学校的专业设置各具特色,每个学校都要有一个骨干专业。
四、要保持专业的相对稳定性。人才需求量较大,经过充分论证可连续招生5年以上的专业才能开设;需求量不大,一省招生有困难的,提倡在大区内对等协作;需求量很小,又与工业、农业等行业交叉的专业,可参加地方统筹。
五、学校设置专业,要经当地教委或劳动局批准。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学科等,如确实需要增设新的专业,要在做好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中等专业学校需报商业部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后试办;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报当地教委或劳动局批准进行试办,同时报商业部教育司备案。待取得经验,比较成熟后,再报批列入统一新增专业目录。
六、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联办职业中学,要根据本规定所列专业目录,统一专业名称。如确实需要,可以搞复合专业(如会统专业)、或大专业小专门化(如财务会计专业中的审计专门化)。本规定所列专业目录已基本可以满足商业系统对人才的需要,反映了商业事业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因此,一般不要另起专业名称。
七、专业设置是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对现有专业设置进行必要的治理整顿,以更好地适应商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出更多的应用型人才。
八、专业目录(一)和专业目录(二)已报国家教委和劳动部备案。在全国统一专业目录下发以前,按本专业目录实施。
九、本规定由商业部教育司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专业目录一》商业部系统中等专业学校通用专业目录(略)。
《专业目录二》商业部系统技工学校、联办职业中学通用专业目
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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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81)财预字第155号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81)财预字第155号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财政部(1981)财预字第155号《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人民法院对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应当按照上述财政部《复函》规定的办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财政部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 (81)财预字第15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22号函转来你院《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单位的财物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依法追回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原单位还在挂帐待核销的部分,归还原单位结清帐务悬案;原单位已做财产损失向国家报销了的
,其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追赃的单位如数上缴国库。对这个问题过去我们曾个别答复过一些地方,现为了便于各地区统一执行,今后均按上述办法处理。
1981年8月24日



1981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保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保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9月15日 生效日期1984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成立中保政府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不断发展;
  (二)促进两国间货物交换的发展;
  (三)监督两国政府间签订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方面有关协定和协议的执行;
  (四)讨论并提出有关措施。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中方组和保方组组成。各组设主席、委员和秘书。
  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缔约各方的部长担任。
  委员会双方组主席相互通报关于本组的组成情况及其变动。
  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四条 委员会例会每年轮流在缔约各方的首都举行。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委员会秘书在确定会期之前,商订开会时间和议程并交换有关资料。紧急问题经双方组主席同意可补充列入日程。
  委员会每次例会的纪要由双方组主席签署。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双方组秘书办理。
  委员会会议的正式语言为中文和保文。

  第五条 在需要的时候,经双方组主席同意,委员会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或临时工作机构。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五日在索非亚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慕华          赫·赫里斯托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