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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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4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2月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1、将第十四条中“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1、删去第十一条第(三)项。
2、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中“、扣留”。
三、《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1、将第二十五条中“由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予以传唤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予以强制登记、体格检查”修改为“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四、《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1、删去第四十八条中“对不执行违法处理决定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2、将第五十一条中“依法强制执行”修改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将第五十五条中“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修改为“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5、将第五十七条中“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修改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五、《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
1、删去第二十条中“暂扣作业工具,”。
六、《广州市建筑条例》
1、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1、删去第十一条中“强制”。
八、《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1、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民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九、《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七条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将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强制清理、拆除”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删去“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将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中“强制拆除、清理”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删去“强制拆除、清理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将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中“强制拆除”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删去“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七)项中“强制拆除”。
5、删去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中“强制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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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墨时序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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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通知
财会[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得到一致的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1年5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并于2011年和2012年组织实施。为了适应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实施要求,结合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的反馈意见,我部对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经征求意见后形成了修订后的编报规则,现印发实施。
2013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所有实施单位,应该按照本版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报送本单位2012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 系 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 68553275
传 真: 010-68552534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zhaojinguang@mof.gov.cn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
财政部
2013年5月29日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报送规则.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6/P02013060353791736404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