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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37:16  浏览:8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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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计价格[2002]1226号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陕西电网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实施方案的报告》(陕价管发[2002]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9元。
  二、同价水平为陕西电网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价格,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你省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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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因被刑事拘留的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行使侦查权的行政机关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

二、在第十三条第(一)项后增加两项作为(二)、(三)项,将原第(二)项作为修改后的第(四)项。其内容为:

(二)行使侦查权的工作人员因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被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行使侦查权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被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已被依法撤销的。

三、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因被拘留、逮捕的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复查纠正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其内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受到损害,责任人被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作出行政处分或刑事判决的机关应将行政处分或刑事判决的结果告诉被侵权人或其家属,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十六条以后的条序顺延。

五、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威胁、利诱等手段,迫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放弃或部分放弃国家赔偿权利,或者在国家赔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7日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外经〔1999〕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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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委管国家工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我们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国家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国家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
装配产品目录(第一批)

  一、机械类

  1.装载机、叉车、挖掘机、拖拉机

  2.胶带输送机、破碎机、筛分机、手拉葫芦、电动葫芦、千斤顶、工业泵

  3.普通机床、机械压力机、量具、刃具、磨料磨具

  4.轴承、紧固件、链条、钢丝及钢丝绳

  5.汽车、摩托车

  6.电度表、水表、光学仪器、照相机、复印机

  7.仓储物流设备和大型超市设备

  二、电子类

  1.微机、显示器、打印机、软件

  2.程控交换机、电话机、图文传真机、卫星电视接收机、广播电视发射机

  3.激光影碟机、录像机、收音机、收录机、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

  4.扬声器、电阻、电容器、印刷电路版、磁头、荧光灯

  5.电子系统工程

  三、轻工类

  1.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微波炉、电风扇、吸尘器、电熨斗、电饭锅

  2.自行车及各类零部件、缝纫机、钟表

  3.家用燃气灶具、吸油烟机、打火机

  4.普通电池、可充电电池、蓄电池、太阳能电池

  5.合成洗衣粉、三聚磷酸钠

  6.火柴

  7.铅笔、自来水笔

  8.塑料编织袋、吹塑薄膜

  9.玩具

  10.日用玻璃、日用搪瓷

  四、纺织类

  1.服装

  2.印染、针复制

  3.纺织机械

  4.化学纤维

  五、烟草类

  1.卷烟

  2.烟用丝束

  3.烟草机械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