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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49:25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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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49 号


《铁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9月23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铁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调控市场的积极作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调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价调基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调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国税、地税、审计、发展改革、建设、工商、交通、商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价调基金代征、代收工作。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对价调基金征收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价调基金按月计征,实行税前列支。直接缴纳价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lO日前向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结缴。代征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或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向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结缴。

代征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使用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 价调基金不得擅自减、免。上级有政策规定减、免的,从其规定。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减、免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八条 价调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政策性补偿;(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三)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四)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提供政府资助;(六)其他调控价格的政府相关工作。

第九条 价调基金应纳入政府非税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末结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使用。

第十条 使用价调基金的单位应提出使用方案,经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论证、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一条 使用价调基金的单位,必须按批准的使用方案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价调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价调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及代征部门和单位的代办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拨付。为调动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对价调基金征收实行奖励激励政策,年初核定收入基数,对收入超基数部分制定分档分级奖励政策,所得奖励可弥补经费不足和奖励有贡献人员。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或挪用价调基金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责令限期缴纳或改正。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价调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及代征代收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铁岭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目起施行。

附件:铁岭市价调基金征收标准

铁岭市价调基金征收标准

一、各类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电力、烟草、石油、煤炭、金融、保险、药品经营等行业企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中省直企业)按销售总额的1%0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单位(含中省直单位、医疗院所)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三、经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提高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单位按年调价增益额的3%一次性征收。

四、对开发商品住宅、写字楼(含新建的门市房、宾馆、酒店)、公用建筑(厂房、仓库)均按工程单位建筑面积定额征收;商业用房、写字楼每平方米征收10元,商品住宅、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征收5元。

五、对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旅游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按营业收入额的0.5%征收。

六、对各类从事广告业的单位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各类私立学校、联合办学、长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专业证书班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均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七、对运输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八、对经营各种酒类的批发商按进货总额的1%征收。

铁岭市价调基金征收标准

一、各类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电力、烟草、石油、煤炭、金融、保险、药品经营等行业企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中省直企业)按销售总额的1%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单位(含中省直单位、医疗院所)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三、经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提高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单位按年调价增益额的3%一次性征收。

四、对开发商品住宅、写字楼(含新建的门市房、宾馆、酒店)、公用建筑(厂房、仓库)均按工程单位建筑面积定额征收;商业用房、写字楼每平方米征收10元,商品住宅、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征收5元。

五、对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旅游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按营业收入额的0.5%征收。

六、对各类从事广告业的单位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各类私立学校、联合办学、长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专业证书班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均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七、对运输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八、对经营各种酒类的批发商按进货总额的1%征收。

九、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

十、餐饮业按税务部门统一定额发票的1%征收;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洗浴、婚纱摄影等服务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十一、集贸市场的各类批发商每户每月征收20元;各类零售网点每户每月征收10元;电子游戏厅、网吧每户每月征收20元。

十二、从事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按其经营规模每户每月征收10元至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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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标注种子标签 减少种子质量纠纷

武合讲 武敏


农作物种子标签,不但是明示种子质量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明确种子质量责任的主要证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颁布和实施,除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与使用行为外,对于保护种子使用者、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合格的种子标签,不仅可以减少甚至避免种子纠纷,而且能够在发生种子纠纷时明确种子质量责任,保护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合格的种子标签,容易引起种子纠纷,不易明确种子质量责任,使种子经营者“含冤受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颁布实施不久,部分种子经营者还未充分认识其作用,仍在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的农作物种子,这不仅不利于明确种子质量责任,还会给种子经营者带来巨大风险。作者通过最近承办的一起种子纠纷群体诉讼案,谈谈规范种子标签对减少种子纠纷以及在纠纷发生后明确种子质量责任的重要性。
案情是:2006年春天,住所地在山西省的某种子公司,委托河北省的一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代销了“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110000kg。2006年8月下旬,该玉米大量倒伏,造成严重减产。现已有2812户农民委托我诉至法院,要求某种子公司赔偿损失700余万元;另有部分农民仍在要求起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作者发现,种子标签不正确,是致某种子公司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
1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合法,生产的种子被认定为假种子。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4.2规定,“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其标签存在多处违法、违规。
1.1品种名称标注不合法。将“掖单22号”标注为“精品掖单22号”,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
《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某种子公司在其生产、经营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外标签和内标签上,标注的是“掖单22号”玉米杂交种的品种审定编号;但在种子标签上,对“精品掖单22号”玉米主要性状描述与审定公告公告的“掖单22号”的主要性状相差悬殊,证明它们不是同一品种。即使某种子公司,在庭审中也不得不承认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与“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不一致。
1.2生产商标注不合法。将他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在自己的种子标签上,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是某种子公司,标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号是(鲁)农种生字(2004)第0006号,该证的合法持有人应是山东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种子公司将他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在自己的种子标签上,证明其没有领取“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法律禁止其生产“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庭审时,原告据此指责某种子公司销售的不是“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某种子公司当庭辩称其是借用山东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即使真是如此,其也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规定,该行为也是违法的。
1.3产地标注不合法。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与种子实际产地不符,属于假种子。
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是“山东”,标注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为鲁(莱)植检登字(015)号,证明该种子是在山东省生产的。但是,某种子公司的住所地和经营范围是山西省,不应在山东省生产种子。某种子公司调运“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所附的植物检疫证书中载明的种子产地是山西“忻州”,证明该种子不是在山东省生产的。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与标签标注的产地不符,按《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为假种子。
1.4标签标注的种子处理方法与种子实物不符。标签标注系包衣种子,实际种子并未经药剂处理,属于假种子。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种子,其内、外标签上标注了药剂名称(种衣剂名称:黑虫双全),有效成分及含量(种衣剂有效成份:克百威7%+戊唑醇0.5%),并附红色骷髅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证明该种子是经药剂处理的包衣种子;但事实上该种子并未经药剂处理。该种子为内、外不符的假种子。
2品种特性标注不正确,导致丧失免责条件。
种植密度过大以及暴雨和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是造成农作物生育后期倒伏的重要原因,是种子经营者主张免责的重要理由。但是,如果种子标签标注某品种具有根系发达、抗倒伏的特性,或者对品种的适宜密度、千粒重、播量等标注不当,就会丧失该免责理由。
2.1特性标注不正确,丧失了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暴雨可使土壤松软,造成玉米根倒伏;大风能将玉米吹断,造成茎倒伏。暴雨和大风可是造成玉米倒伏的重要原因。河北省东光县的气象资料证明,2006年8月下旬,当地下了暴雨和雷暴雨,并伴有四级风。既然某种子公司在其标签上标注该玉米根系发达(抗根倒伏)、抗倒伏(抗茎倒伏)、适宜在河北省种植,在该玉米发生倒伏时,就不得再以雷雨和大风等不可抗力因素为由主张免责。
“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并没有公告其具有抗倒伏的特性。如果某种子公司的品种说明与“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一致,不超出审定公告范围标注其有抗倒伏特性,就可以倒伏是因自然灾害所造成为由予以抗辩,主张免责。
2.2特征标注不正确,丧失了受害人过错免责事由。
种植密度过大,农作物植株生长过高、茎秆空软,容易造成倒伏。因种子使用者种植密度过大造成农作物倒伏,种子经营者不应担责。“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标签上标注的是其“千粒重400g、合理密植每亩3500~4000株左右”。点播按每穴2~4粒种子、每亩3500~4000株计,需种子2.8~6.4kg;条播需种量更多。原告的平均亩播量是3~3.5kg,依此推算,玉米种植未超出合理密植的范围。种植密度过大,不再是种子经营者抗辩的理由。经田间现场测定,“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千粒重是320g。如果种子标签真实地标注了种子的千粒重,某种子公司就可以种子使用者的播种量推算出其种植密度过大,以种植密度过大是造成玉米倒伏的原因为由主张免责。
3产量性状标注不正确,遭受巨额索赔。
“掖单22号”玉米杂交种的审定公告注明其平均单产为7581 kg/hm2~7701kg/hm2;某种子公司在其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平均单产为10012.5kg/hm2,最高单产为12900kg/hm2以上;种子标签标注的产量指标明显高于审定公告。经专家鉴定组田间现场测产,农民种植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平均单产是3994.5kg/hm2。原告依据某种子公司在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平均单产(标注单产减去实测单产,等于单位面积的减产损失;单位面积的减产损失乘以受灾面积,等于总损失额),向某种子公司提出了巨额索赔。
由于种子标签上标注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是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诺的明示担保;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和审定公告公告的产量指标,是法律规定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承诺的默示担保。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依据种子经营者的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种子经营者就很难抗辩。所以,种子标签上标注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一定要真实,千万不可“吹牛”。


作者简介:
武合讲,男,1954-,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资源与环境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种子法规和种子纠纷;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邮编:274000,电话: 0530-5501515、13605306590,传真: 0530-5500505, E-Mail: whj148@yahoo.com.cn http://www.ny148.cn
武敏,女,1982-,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24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五日

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自2007年实施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以来,在各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形成了以区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建立了有效的综合考核机制和办法,促进了城市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在此基础上,去年我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了“二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考评、四级联动、分口处理”的数字城管新模式。根据标准化、制度化、数字化、人性化的新要求和数字城管的运行特点,现制定2009年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整合城市管理资源,优化社会管理,建立长效综合管理标准化体系,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实现城市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由单一管理主体向多元管理主体转变,确保城市管理“及时、高效、精细、规范、长效”。
  二、实施内容
  1. 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事件,主要包括日常保洁管理,“五小”行业管理,菜市场管理,城市交通管理,道路容貌管理,市区河道管理,城市绿化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废品收购、车辆清洗、摩托车修理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地管理,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管理,除“四害”管理等13大类103小类。事件部分的实施区域包括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全部行政区域(其中武进区和新北区重点区域详见附件2)。
  2.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主要包括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房屋土地设施等7大类98小类。部件部分的实施区域为数据普查范围。
  三、责任主体
  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责任单位包括:各辖区政府及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委、环保局、园林局、城管局、人防办、国土局、常州日报社、投资集团、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广电信息网络公司等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考评体系
  按照数字化城管运行机制,建立三级考评体系: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考评办法详见附件1);各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对所属街道和区属部门进行考评;各街道负责对所属社区(村委)进行考评;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进行考评。各区及街道对本辖区内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负责的部事件问题应及时上报至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五、考评措施
  1.坚持领导暗访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
  2.改革考核办法,对各辖区以网格检查为主,辅之以其它形式。市对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单位考评成绩,每月在《常州日报》、常州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布。
  3.每季度召开一次点评会,由市政府领导进行点评。
  4.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全年的考评成绩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附件:1. 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2. 武进区、新北区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重点区域
     3. 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

附件1:

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标准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取得的成效,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国家生态市考核指标》、《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和数字城管长效化的要求,制定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二、考评方式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评,采取以网格式检查为主,专项检查、样本抽查等其它方式为辅进行现场考核,并对市“12319”平台立项派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考评。
  (一)网格式检查:根据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对单元网格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按照十三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要求,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管理的重点,对特定项目内容进行专项检查。
  (三)样本抽查:在建立长效综合管理样本点的基础上,按比例随机抽取检查样本点。
  (四)立项整改情况:根据市“12319”平台立项派遣的完成情况,统计考核各区、市各职能部门及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计分办法
  每月成绩由现场考评得分、立项整改情况扣分及媒体曝光扣分等三部分组成。
  (一)网格式检查、专项检查、样本抽查的得分,根据不同阶段要求确定比例,总分为100分。
  网格考评标准,按照《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附件3)中的“考评内容”和“扣分依据”执行,每个网格总分为100分,发现问题每处扣1分(五小行业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管理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部件考评要求按《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常政办发〔2008〕77号)执行。
  样本抽查、专项检查的考评标准和计分细则按照《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附件3)执行。
  (二)领导批办和市“12319”派遣的立项问题,按未及时整改的项数扣分,每项在总分中扣0.5分。
  (三)只涉及部件的部门(单位),总分为100分,按未及时整改的项数扣分,经查实,每项扣5分。
  (四)对《常州日报》、常州电视台等媒体上曝光的有关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事、部件问题,经查实,每项在总分中扣0.5分。
  四、评定标准
  按照年度平均得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年度平均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5-95分(含85分)为良好,80-85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

武进区、新北区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重点区域

  一、武进区
  1.区域:东至丽华南路(原夏城路),南至武南路,西至长江南路,北至与天宁、钟楼交界。
  2.区域外的主要路段:长虹西路、新312国道武进段、青洋路武进段、中吴大道武进段(老312国道)、东方东路武进段(原东方大道)、龙城大道武进段(原机场路)、常金线武进段、常溧线武进段、戚月线(武进段)。
  3.主要出入口:沪宁高速横山桥出入口、沿江高速常州南出入口、沿江高速戚墅堰出入口(武进区遥观区域)。
  4.重点地区:河苑社区周边武进段、丽华南村及周边、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周边武进段、湖塘纺织城。
  二、新北区
  1.区域:东至江阴、天宁交界,南至天宁、钟楼交界,西至龙江路,北至新四路。
 2.区域外的主要路段:龙城大道新北段(原机场路)、常澄路、通江大道、龙江路、长江路、黄河路、338省道至长江取水口道路。
  3.主要出入口:沪宁高速罗溪出入口、沪宁高速薛家出入口、沪宁高速龙虎塘出入口。
  注:上述“区域外的主要路段”中的道路清扫保洁由该路段的责任单位负责,道路两侧以外由区政府负责。

附件3:

  详见附件下载
附件: 常州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计分细则.xls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9719914b-b486-4efd-aadf-0ce04830f2bb/732b0457-9a40-478a-b4df-be6c41a6c93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