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O 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简称项目法人招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主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具体工作。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成,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市财政、发改、物价、建设、国土、规划和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招投标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项目向社会公示,以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标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房管部门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净地)可以进行招标投标: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无争议,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要点已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三)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完成,无遗留问题;
(四)地块界址桩埋置齐全,围墙按四址范围砌筑合格;
(五)用地范围内地上无建(构)筑物,无建筑垃圾,地表自然平整。
招标人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进行收购储备。储备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毛地)也可以进行招标投标:
(一)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选址意见、规划设计要点和用地范围坐标图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三)土地划拨方案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的可行性方案能够得以落实;
(五)用地范围无争议。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可报名参加投标: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业绩的;
(二)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度,诚信行为记录良好 ;
(三)有足够用于拆迁安置补偿的资金和不少于该项目概算总投资30 % 的建设资本金储备 。两个以上(含两个)具备报名资格条件的 ,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资质等级不同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以资质等级低的核定报名条件 。
第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
(一)发布招标公告 ,编制招标文件 ;
(二)投标人报名 ;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对预审合格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书 ;
(四)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实地考察和答疑 ;
(五)投标人编制投标书 ,进行投标 ;
(六)招标人组织开标 、 评标 、 定标 ,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七)签订 《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合同书) ;
(八)签订 《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补偿协议书 》 (以下简称开发补偿协议书) 。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组成包括 :
(一)投标通知书 ;
(二)投标须知 、 投标书文本格式和相关文件 ;
(三)对招标文件进行的必要澄清或修改发出的补充通知及招标答疑纪要 ;
(四)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 、 规划设计要点及用地坐标图 ;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
(六)建设项目合同书文本格式 ;
(七)开发补偿协议书文本格式 ;
(八)其他有关文件 。
第十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组成包括 :
(一)商务标书 :
1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2 、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和资信证明 、 诚信行为记录文件 ;
3 、 投标人累计开发和竣工住宅建筑面积的有效证明材料 ;
4 、 投标书和投标人情况介绍 。
(二)技术标书 :
1 、 土地补偿和拆迁 、 安置方案 ,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及建设进度计划 ,开 、 竣工及交付使用时间等 ;
2 、 项目造价概算书 ;
3 、 对实施本项目的创新思路 、 可行性方案和优惠条件等 。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应独立装订成册 ,分别密封包装 ;技术标书内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和记号 。
第十一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属联合体投标的 ,其商务标书中应附有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 。
第十二条 经资格预审合格 ,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 ,投标保证金必须是有效转账支票或汇票 。
投标人应在交纳足额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进行投标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当日内 ,全额退还未中标人 ,不计利息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有疑问 ,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15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查询 。
招标人的标的物内容如有变化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15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每一位潜在投标人发出补充通知 ,其补充通知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内容与原发出的招标文件不符或有冲突的 ,以补充通知为准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标程序招标人应认真组织开标会议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 。其基本程序是 :
(一)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 ,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人参加 ;
(二)开标时 ,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商务标书中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有关内容 ;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
(四)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标或废标:
(一)提交投标文件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中出现有投标人有关的名称和记号的;
(三)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
(四)同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投标书的;
(五)投标文件中有虚假、伪造、隐瞒内容的;
(六)商务标书中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印鉴和投标人公章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八)投标人未出席开标会议的。
第十六条 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在开标后及时评标。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均应由工作人员更换包装后进行编号,交由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评审打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参考标底、对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开发建设资本金、开发业绩、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每标段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应在招标人的监督下,核验其技术标书,经确认后补签有关印鉴,同时与招标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签订开发补偿协议书。中标人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开发补偿协议书的同时,向招标人交纳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中标人在完成其中标建设项目的全部内容,达到合同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通过竣工验收并如期交付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中标人,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为参与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承担中标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开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如期完成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必须按照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逾期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依约定缴纳违约金。逾期超过六个月的,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经房管部门批准,并完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和建设项目合同书、开发补偿协议书,向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土地和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一)所开具的转账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和签订开发补偿协议书的;(三)不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有关承诺的;(四)私自转让或肢解转让中标开发权的。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招标人可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所交纳的有关费用依法没收,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招标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招标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电力部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1995年7月7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均适用于本办法。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总监理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系岗位职务。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监理工程师资格。具体负责总监理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
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属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并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总监理师资格的审核。
第四条 持有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的总监理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长期聘用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经电力工业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的资历;
(四)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评审与注册管理
第八条 总监理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师申请报告》(见附件)并应附技术职称证书及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套),由其所在监理单位报请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报电力工业部评审。
(二)电力工业部成立总监理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注册颁证。
总监理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由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经注册颁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专业应报部备案。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专业如下表所列:
------------------------------------------------------------------------------
火 电 | 送 变 电
----------------------------------------------------|------------------------
设计:勘测、总交、水工、土建、热机、电气、热控等 |设计:变电、线路
----------------------------------------------------|------------------------
施工:土建、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焊接、化学等 |施工:土建、电气、线路
----------------------------------------------------|------------------------
调试: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等 |调试
----------------------------------------------------|------------------------
工程经济 |工程经济
------------------------------------------------------------------------------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部门除组织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业务基础知识的培训外,还应有计划地、定期地分别组织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总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对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退出所在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或者是被其监理单位解聘;
(二)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者;
(四)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原《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