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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8:25:57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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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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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车辆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铁道部


机车车辆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铁道部


质量指标是国家考核企业技术经济指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
通过质量考核,推动企业努力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为铁路运输部门提供质量优良的机车、车辆及配件,以适应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机车、车辆(配件)的制造、修理实行质量分等考核。企业应不断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积极做好质量升级工作,努力赶超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和世界先进水平,逐步跨入世界机车、车辆工业先进行列,为我国铁路运输现代化做出贡献。
为考核工厂在一定时期内的产品质量水平,评定产品质量等级,根据机械行业对产品质量考核的要求,并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机车车辆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办法。本办法只做为部工业总局考核工厂内部质量水平的条件,不做为产品出厂的依据。
各厂可参照本办法,并按同类产品工厂统一规定的考核项目和要求,制订本厂按月考核的办法,并将每月考核结果于次月七日前报工业总局。
一、质量考核依据及规定
1.新造机车、车辆(配件)产品的质量,应按照产品图纸、技术条件;修理机车、车辆(配件)产品的质量,应按照厂修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考核。
2.产品(零、部件)有关性能、尺寸精度、光洁度、形位公差、机械性能、外观质量……等技术要求,应列为考核项目。
项目中具体测量、检查的部位,应列为项点;对于连续性加工的表面或部位,应列为一个项点。
3.选择项目(项点)应选与产品质量直接关联的主要零、部件、整机装配质量、产品性能等主要技术要求,作为产品质量考核项目。
4.对于产品性能、安全、互换、寿命有重大决定性作用的项目(项点)应列为关键项目(项点)。关键项目要选的准确,一般不宜过多。
5.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目(项点),应选对产品性能、安全、互换、寿命有主导作用的项目(项点)。
6.产品性能的考核项目,主要应选产品的主要技术、经济特性,如功率、转速、压力、油耗量、排气量、载重量、起重量、制动效能等。
整机装配考核项目(包括大部件组装)系指组装技术状态和外观形态,如组装技术要求、各部间隙、相互位置、清洁度、紧固程度、油漆、外观质量……等。
7.选项定点,同类产品工厂要统一,由工业总局指定负责起草厂,组织设计、工艺、检查人员(有关工厂派人参加)共同制定,经总局批准下达执行,不经审批,不得自行修改。
二、产品质量分等
机车、车辆(配件)产品的质量分为三等,即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各等产品除性能、整机装配及主要零、部件的关键项目(项点)的合格率都必须达到100%外:


1.优等品:
产品性能、整机装配主要项点及主要零、部件的主要项点合格率分别达到95%及以上;产品耐久、可靠,达到规定的寿命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2.一等品:
产品性能、整机装配主要项点及主要零、部件的主要项点合格率分别达到90%及以上。
3.合格品:
产品性能、整机装配主要项点及主要零、部件的主要项点合格率分别达到85%及以上。
三、检查统计
(一)检查方法:
1.对机车、车辆产品(包括配件)的性能、整机装配质量及主要零、部件的质量均采取抽查方法进行,抽查数量由局指派的检查组确定,但抽查的产品及主要零、部件的质量,应能代表受检工厂质量水平。
配件生产厂可选择几种主要产品做为代表产品,进行质量考核。
抽查的产品,应是经检查人员的确认合格的产品。整机装配质量和主要零、部件,可以在组装线上和加工线上抽查(抽样)。整机性能允许在性能试验合格的同时进行抽查。(外购配件不做为主机厂的考核内容)
2.因缺乏检测手段,对规定的考核项目(项点)不能进行检查时,凡属工厂能够自行解决的测试工具,应积极设法制作,尽快解决,在未解决前,对该考核项目(项点)暂按不合格项目(项点)考核;凡工厂不能解决的复杂的、大型的测试设备,工厂应按物资、资金渠道,并按规定
期限提出计划上报,经审议列入计划购置,在此期间可暂不考核。
3.对难以逐件检查的(测量复杂,检查成本高)和需破坏工件方能检查的项目(项点),允许按产品批量,采取定期抽查的结果作为一个时期的考核依据。其批量和期限,在统一项点时规定。
4.铁道部工业总局定期组织或指派检查组对各厂产品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的项目(项点)应建立检查(抽查)记录,并认真填写,保持整洁,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二)统计计算公式:
1.主要零、部件关键项点合格率=
受检主要零、部件关键项点合格总数
----------------×100%
受检主要零、部件关键项点考核总数

2.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合格率=
受检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合格总数
----------------×100%
受检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考核总数

3.整机质量关键项点合格率=
整机装配关
性能关键项点合格数+ 键项点合格数
-----------------×100%
性能关键项点考核数+整机装配关
键项点考核数

4.整机质量主要项点合格率=
整机装配主
性能主要项点合格数+要项点合格数
-----------------×100%
性能主要项点考核数+整机装配主
要项点考核数

注:主要项点中,子项、母项皆应包括关键项点。

5.产品一 一等品数(台、辆、套)
=-------------×100%
等品率 考核产品总数(台、辆、套)

6.综合一 各种产品一等品数之和
=------------×100%
等品率 各种产品考核数之和

四、质量评定和指标管理
1.工业总局指派的检查组,根据对工厂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算出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合格率和整机质量主要项点合格率,评定产品的等级,即代表受检工厂一定时期的质量水平;
检查组应将抽查情况,评定结果通知工厂并上报工业总局,工厂应针对考核,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积极制订改进质量措施计划开展质量升级活动,逐步提高产品质量。


各厂每月根据考核的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合格率和整机质量主要项点合格率评出产品等级。
2.各厂应由主管质量的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领导考核、评定本厂的质量工作。评定结果和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三年。
3.根据考核评定的材料,算出产品一等品率,经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铁道部工业总局(机车车辆厂按表一填报,配件厂按表二填报)。
4.关于计算中的小数处理,统一规定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三位按四舍五入计算。
5.各厂应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对于目前尚达不到考核要求的项目(项点),分期、分批的制订出质量升级措施计划,发动群众,广泛开展质量升级活动和全面质量管理,以期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一等品率,还应有计划地努力争取达到优质产品的标准,为铁路运输现代化提供更多的优
质机车、车辆。



1980年7月25日
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史建富 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通常简称“法院”)最近关于小区车库产权归属的判决(以下简称“判决”),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的关注焦点(相关报道见本文后所附文章)。有人欢呼小区车库判归业主共有,是一个革命性的判决。但是,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理性思考。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就判决所依据的理由逐条进行分析,并根据上海地区的有关规定,对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相关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略书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对判决所依据的理由的分析

1、土地使用面积分摊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土地使用面积7697.60平方米,而分摊面积也为7697.60平方米。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享有对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法定处分权。从而法院认为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该案所涉车库建设在开发商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也未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因此开发商不享有车库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

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不可分离的客观现实,成为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法律原则的依据,并被世界各国所确认。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可由一个人所有,也可由若干人共有,而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权利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共同共有指对权利不进行份额分割,而权利人共同享有权利。因此,对于一个小区而言,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有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实践中,中国的许多省市将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给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按份共有,从而,任何人想要在小区内建设新的房屋或设施,都要取得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且全体业主的房地产权证上需相应减少分摊的土地面积。实际上要达到上述要求,操作难度非常大,通常是不可能的,在实践中造成诸多争议和纠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暂停用地面积分摊计算的通知》,改变了上述将用地面积分摊给业主的做法,而只在房地产权证上表明共有面积,这就意味着小区内全体权利人共有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而建设新的建筑物或设施也将共同占有小区的土地,而只要现有的业主不表示反对就可以建造,且无需变更房地产权证,实践证明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纷争的可行办法。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小区的全体业主按份共有小区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于开发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份额,其也就不享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事实上,是开发商先建造了车库及商品房等其它建筑,并将商品房销售给全体业主,然后,业主取得房地产权证,在房地产权证上登记了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车库未参与土地使用面积的分摊,但是,房地产权证只是其所记载的房地产的权属证明,而不能决定其所未记载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退一步讲,即使开发商将车库建设在业主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车库的所有权也不当然归于全体业主。这正如违章或违法建造在没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其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由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违章、违法建筑物所有权。

综上所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分摊了小区全部土地面积,因此开发商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从而对其建造的车库也不享有所有权的判决,在法律上值得商榷,并存在违背法律一般性原则的嫌疑。

2、 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按照南京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的要求建设车库,其建成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同使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非经营性停车场…。”该条例未对非经营性停车场做出明确定义,但从《条例》文字上可以确定,并非所有的车库都由全体业主共同。而法院仅以车库为公共设施为由认定全体业主共有车库,有在对《条例》断章取义之嫌。

公共配套设施是由业主共同使用的与建筑物相配套的设施,但决不等同于公有配套设施。例如小区内建设的学校,不能因其为公共配套设施,而就认为学校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法院简单地将公共配套设施等同与公有配套设施的观点,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依据。

3、 车库的成本

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而被告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法院认为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这一事实应予认定,开发商将车库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上述《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中,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而对何为“非营业性”未作定义,因此法院简单地将开发商的车库列入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是不妥当的。

在实践中,由于许多建设工程采用总包形式,开发商在会计核算上无法将车库的建设成本与其它建设成本相区分。而法庭如果要确定开发商是否将车库成本纳入商品房成本,应由有资格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来确定。而这无疑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并且与实践中通常的会计核算方法相违背。

4、开发商的承诺对地下车库产权的影响


在该案中,业主指称开发商在小区住宅销售时曾向购房者承诺,小区将配建机动车库供业主使用,一些业主正因为此点而买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法院在判决中未以上述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但开发商应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谨慎地作出宣传与承诺。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确承诺小业主将拥有地下车库,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实际将依据开发商的该种承诺由全体小业主共有;如果开发商违反该承诺向特定的人出售该地下车库,则将构成违约。

二、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相关的问题

1、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

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认为,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