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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41:31  浏览:8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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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2006〕158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于2006年经国家环保总局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公文 办法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局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总局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工作。
  
  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办公厅归口管理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指导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总局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发布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发布环境保护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需要让公众周知的重大事件。
  
  (四)通告
  
  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环境保护的事项。
  
  (五)通知
  
  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机构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司(局)级领导干部。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
  
  (七)报告
  
  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八)请示
  
  向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和单位的请示事项,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
  
  (十)意见
  
  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及其他同级机构联系商洽工作,解释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标准,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记载和传达总局一、二类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总局公文使用范围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使用范围
  
  1.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文件、商洽工作;
  
  2.按照职责权限或经国务院授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
  
  3. 对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标准作出解释;
  
  4. 传达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领导、总局领导的讲话精神或情况,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
  
  5.以总局名义处理对外的行政复议和处罚事项;
  
  6.任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机构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司(局)级领导干部;
  
  7.其他需要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行文的行政事务。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使用范围
  
  1.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相应机构行文;
  
  2.印发一、二类会议、总局组织的培训活动的通知及一、二类会议纪要;
  
  3.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事务;
  
  4.印发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组织检查、评审、工作总结;
  
  5.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部署、检查、总结专项工作;
  
  6.下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
  
  7.其他需要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名义行文的行政事务。
  
  (三)国家核安全局文件使用范围
  
  1.核安全行政许可证件、操纵员执照的批准发放;
  
  2.核安全标准、导则、规定的制订、发布;
  
  3.核安全监管项目的重要修改申请、控制点释放和特许申请的批准;
  
  4.“核安全重大事件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5.核安全例行和专项监督检查;
  
  6.核安全运行事件的分析评价与经验反馈;
  
  7.项目官员的任免通知;
  
  8.印发以“国家核安全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纪要。
  
  (四)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函使用范围
  
  1.核安全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
  
  2.一般性核安全审评和监督活动通知、会议纪要。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事司人事任免通知使用范围
  
  任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使用范围
  
  总局机关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与环保系统各有关单位进行非指令性、非普发性的业务工作联系,与不相隶属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商洽或回复一般性业务工作。
  
  第八条 总局机关各部门需要使用其他发文形式,应提出该发文形式的使用范围、管理权限、发送对象、审核及签发程序、公文格式及编号规则,报办公厅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签 报

  第九条 总局机关司(局)处(室)在内部公务活动中,需书面请示、报告和商洽工作,可以使用签报。凡是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请示、报告和商洽的事项,不使用签报。
  
  第十条 签报必须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报》稿纸,一事一报,不得几事一报,也不得一事多报。不得与发文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 拟稿人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报规范格式将签报打印出纸制件,其所在处(室)负责人核稿无误后写上姓名。若签报中涉及相关的依据性文件、资料时,应将所涉文件、资料按签报提及顺序作为附件附后。
  
  第十二条 凡由司(局)领导签发的签报,须经拟稿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出。签报主送处(室)分管司(局)级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当签报事项涉及总局机关其他部门职责时,签报拟稿部门应事先与涉及的部门进行协商,并将签报送相关部门进行会签。签报事项涉及部门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对有异议的事项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四条 凡呈送总局领导的签报(除人事任免、考核、案件查处和重大特急事项外),须经司(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纸制件转办公厅,由办公厅登记后统一呈送总局领导阅批,不得多头分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报,办公厅可退回拟稿部门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 总局机关各部门呈送总局领导的签报,应主送总局分管领导。除交办和批示的事项外,不得越级批报。
  
  第十六条 签报应根据缓急程度,由拟稿人分别标明“普通”、“急”、“特急”,并经司领导确认;如总局领导对“急”、“特急”签报中的事项作出批示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办公厅复印后分送承办部门办理,原件转主办司(局)。对涉及需要严格保密内容的签报,复印前应征得拟稿部门同意。
  
  签报作为机关内部文件,原则上不对机关外复印或转送。领导批示内容涉及总局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由签报起草单位负责传达。
  
  第十七条 起草、审核、办理签报,应当使用总局电子政务平台签报管理系统。签报电子件应跟随签报纸制件的送阅顺序进行运转。签报事项的具体办理人员在办理完毕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签署意见后,应及时将电子件点送需继续处理签报事项的人员。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依照《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及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密级的确定,由公文起草部门提出意见商办公厅同意。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司(局)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拟请国务院批转的文件,应同时报送代为拟写的批复稿,并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关于附件标注的规定附“代拟稿”。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均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应按顺序与主件一并装订。征求意见的文本作为附件的,可另行印制。
  
  (九)公文除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拟稿部门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总局发文、办公厅发文等的印发机关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十三)印发日期以公文校对后送印的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二十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210mm),左侧装订。


第五章 公文拟稿

  第二十一条 公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决定。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应当切实可行,并附说明。
  
  公文内容必须事实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第二十二条 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当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二十四条 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二十五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六条 办文依据或背景材料应作为参阅件。如对正文进行解释或说明时,应附起草说明或补充说明。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标注主题词。主题词除分类词外,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词。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秘密文件按规定标注密级,非秘密文件应在“密级”栏内标注“普通”字样。
  
  第二十九条 按办文时限要求合理标注缓急程度。需要在印发的正式文件中标明缓急程度的,标注在缓急程度栏内。
  
  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回复期限,需要按“急件”或“特急件”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六章 公文审核

  第三十条 总局公文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公文拟稿人应为总局机关正式工作人员或经人事司批准的正式挂职干部。公文草拟后应分别经处长(副处长)、业务秘书、主管副司(局)长、司(局)长、办公厅文秘部门、办公厅负责发文工作的领导对文件进行审核。处长、司(局)长不在时,可委托副处长、副司(局)长负责审核。总局重要文件由司(局)长审核。
  
  公文审核的基本要求:公文体例、格式、文种正确;发文稿纸所列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准确;办文依据符合规定,附件及参阅件完整;公文按规定时限办结;对涉及总局机关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充分征求意见;对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事项,进行协商或会签。
  
  司函内容由拟稿处(室)的处长(副处长)负责审核;发文形式、文种、格式由业务秘书负责审核。
  
  审核人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公文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审核后写上姓名和审核时间。
  
  第三十一条 按要求报送的材料和回复性公文,各司(局)必须在截止期限前至少提前两天将拟制的公文送到办公厅审核。拟稿人提出文件缓急程度,并经司长确定。
  
  第三十二条 修改和签批公文时,书写字迹及所用纸张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纯兰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三条 经过总局领导、办公厅修改、审核后需清稿的公文,由拟稿人认真进行清稿并将修改稿附后,一并由总局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三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函按业务分工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签发。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不在时,“急件”和“特急件”由值班局长签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函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办公厅函、办公厅会议通知等由办公厅主任或由办公厅主任授权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核安全司关于审批进口放射源的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司关于建设项目验收委托函、环境监察局关于环境监察通知的文件等办公厅专项工作文件,经办公厅授权可由相应业务司(局)的司(局)长签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事司人事任免文件由人事司司长或司长授权副司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由司(局)长或司(局)长授权副司(局)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签发公文时,签发人应当注明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八章 行文规则

  第三十八条 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三十九条 总局一般不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国务院批转或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需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国务院同意。
  
  第四十条 总局或总局办公厅可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应的军队机关或其办公厅(室)联合行文,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其办公厅(室)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四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十二条 除答复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对个人行文。
  
  第四十三条 总局普发性文件原则上应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解放军环保局,并抄送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根据需要也可发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总局双重领导单位。
  
  第四十四条 办公厅统一管理在网站、报纸、刊物上发布总局行政性文件或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等事宜。
  
  已经印发的公文需在报刊上公开发布时,需由原办文单位书面请示原签发人批准,并送办公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总局公文(除司函外)原则上由拟稿部门业务秘书交办公厅核稿后呈送签发人签发。
  
  公文签发后,经拟稿人对签发件与电子文档校对无误后,由办公厅编发文号。
  
  拟稿人应跟踪文件办理状态。对于“特急件”,办公厅可以同时予以电话通知。“特急件”必须于2小时内、“急件”于4小时内进行校对、编发文号。对可以明确起始单位和起始时间的,应予以注明。
  
  司函由业务秘书送司(局)领导签发,签发后由业务秘书编发文号。
  
  第四十六条 公文文稿经领导签发后即行生效,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修改一般文字时,应征得办公厅同意,重要修改应请示签发人批准。

第九章 会签与联合行文

  第四十七条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或总局机关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拟稿部门应履行会签程序或商请联合行文。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由拟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应会签而未经会签的公文,办公厅不予受理。
  
  会签不应以签报或其他形式代替。
  
  第四十八条 总局机关内部会签文件时,拟稿部门可针对不同事项提出不同的时限要求,一般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会签文件或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主办部门意见。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办公厅(室)拟与总局或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会签的公文,由办公厅登记并转有关业务司(局)提出意见后,报总局领导签发。
  
  各司(局)不得与其他单位机构联合行文。

第十章 印制与发送

  第五十条 总局发出的公文均需按规范格式印制,禁止手写公文加盖公章下发。
  
  第五十一条 总局公文由机关服务局负责印制、校对、送交盖章和发送,也可由拟稿部门自行发送。
  
  第五十二条 公文印制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按时保质完成公文印制工作,确保公文版面整洁、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对印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应主动、及时地予以重新印制。
  
  第五十三条 文件签发后应及时印制和发出。自领导签发之时起,“特急件”必须于2小时内发出,“急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出,普通件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五十四条 公文签发后,因故需推迟或取消发文时,需由拟稿部门及时写出文字说明,经司(局)长签署意见后,报文件签发人或上一级领导批准,并送办公厅文秘部门销号和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事任免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事司任免通知印发前,应征得人事司确认同意。
  
  第五十五条 印数在10份以下的公文,采用盖章方式。印数在10份以上的文件,应采用套印方式。
  
  第五十六条 主送或抄送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外的公文,拟稿部门应向机关服务局文印部门提供收文单位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第五十七条 公文原稿及正式文件6份,在规定时间内由文印部门直接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一章 收文办理

  第五十八条 收文办理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五十九条 根据公文的文种和内容,收文分为阅件和办件两种。
  
  阅件为不需要回复或办理的阅知性文件。
  
  办件包括上级交办事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级环保部门和总局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来文中需要回复或办理的事项。
  
  需要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送总局领导批示,或直接批转总局机关各部门办理。
  
  第六十条 主送总局、总局办公厅文件,由办公厅负责接收和批办。其他部门和人员代收的主送总局、总局办公厅的文件,应及时转交办公厅处理。
  
  主送各司(局)的公文,由各司(局)业务秘书负责接收,司(局)长或由司(局)长委托副司(局)长批办。
  
  第六十一条 办公厅接收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签署批办(阅)意见,在总局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公文管理系统中编号登记。转报总局领导的,由总局领导秘书签收,并呈送总局领导批示。批转各司(局)的,由各司(局)业务秘书签收并送司(局)长批示。
  
  第六十二条 总局机关各司(局)长接文后,需指定承办处或承办人。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必须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特急件”、“急件”随时办理,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限期内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答复。因故不能在限期内办结的,承办人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因。
  
  公文在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因公出差或请假,应当向有关人员或领导移交清楚。
  
  第六十三条 对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公文,承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作出决定或报送总局领导。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明确表达本部门意见。
  
  承办部门应针对所办事项的缓急程度提出不同的时限要求,一般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十四条 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办公厅及各司(局)业务秘书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催办结果由各司(局)业务秘书落实。

第十二章 公文归档

  第六十五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档案自动化管理系统文件材料整理归档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六十六条 凡属归档范围内的公文,由承办部门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进行整理。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总局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六十七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总局为拟稿部门的,由拟稿部门将会签后的原件交总局办公厅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六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办公厅档案部门移交。办公厅每半年通报一次公文及相关文件的归档情况。

第十三章 公文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涉密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复印的以外,经总局领导或办公厅主任批准,可以复印。复印时,应当注明复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并按正式文件要求妥善处置复印件。
  
  第七十条 公开发布其他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一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七十二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七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七十四条 总局内设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总局内设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七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电子公文

  第七十六条 电子公文是指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总局制发的电子公文在环保系统内部具有行政效力,可以作为环保系统、总局机关内部处理公务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起草、审核、签发和办理公文,应当使用总局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公文管理系统。
  
  办公厅负责公文管理系统的管理,协调并指导总局信息中心开展技术支持与维护工作。
  
  第七十八条 总局机关内部发送的各类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应采用电子公文。既有电子公文,又有纸质文件的,以纸质文件为准。需要对环保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发送的公文,应当制成纸质文件。
  
  第七十九条 利用总局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处理秘密、机密级公文,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涉密公文的安全。
  
  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 总局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公文处理系统中形成的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结、归档,公文数据应当备份。

第十五章 公文管理责任

  第八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办公厅文秘部门应与拟稿人沟通,由拟稿人说明情况并进行修改。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退回拟稿部门重新办理,并经本部门司(局)长重新签发后,送办公厅审核。
  
  第八十二条 总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拟制的公文质量负责。经办公厅审核后,呈报总局领导签发的文件出现质量问题,由办公厅主任负责。
  
  第八十三条 对文件质量出现的问题,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对责任人提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八十四条 公文质量列为总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年内所拟公文被国务院办公厅退回一次以上、被总局领导退回二次以上、被办公厅退回四次以上的,拟稿人及拟稿处(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出现严重公文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拟稿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拟稿人及拟稿处(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第八十五条 实行公文质量通报制度。办公厅每月印发《公文处理情况通报》(见附件),对上月份总局机关各部门质量差的公文情况进行通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差的公文:与国家政策、法规、规章及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不符;无实质性内容;重复发文;未按固定程序行文;观点模糊,逻辑关系、层次混乱;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和回复的;文件缺页、错页;文件结构、文字修改量大;其他不符合总局公文管理规定的问题。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行政规章类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4日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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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科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民三初字第49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赣民三终字第12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可采取和解、仲裁、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处罚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在以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持下合意决定。而对于其它几种方式而言,则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范围、主观过错等因素,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

三、基本案情
原告通用公司于七十年代开始立爪装载机的研制,1980年研制出LZ-120立爪装载机,1984年7月其LZ-120D立爪装载机通过了江西省机械厅的技术鉴定。被告鄢某1983年大学毕业后即到原告通用公司处工作,曾在技术科、工艺科、总师室等部门工作,1992年鄢某在停薪留职期间开办了被告科佛公司,主要生产井下采掘设备的配件。
1998年上半年,科佛公司的鄢某、曹某、张某(原均系原告单位职工)了解到市场上LZ-120立爪装载机销路不错,遂商定组织生产。1998年6月底,鄢某等人找到通用公司设计科设计员钟某,约定钟某提供LZ-120立爪装载机全套图纸,科佛公司给其8000元报酬。钟某于1998年6,7月,分6次将LZ-120立爪装载机全套图纸从通用公司取出交给科佛公司复制,张某则按约定付给钟某8000元。同年10月,科佛公司委托瑞昌通用机械总厂依照图纸生产了2台LZ-120立爪装载机。1999年9月,科佛公司与沈铁某施工处签订了购销合同(沈铁工程总公司向科佛公司购买2台LZ-120立爪装载机,未生效)。原告发现后,遂向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报案,青云谱公安分局扣押了科佛公司图纸1229张和工艺文件3套。
2000年1月,青云谱公安分局委托中昊会计师事务所对科佛公司窃取原告技术资料造成的经济损失额进行评估,结论为:估算科佛公司窃取原告技术资料造成的经济损失额(从1993年至1999年7月31日止)为人民币176万元。青云谱公安分局还委托南昌市机械设计研究所对委托鉴定图纸1229张和文件3套(即科佛公司图纸和文件)与原告通用公司的产品图纸是否相同以及对LZ-120立爪装载机图纸资料中的技术在整个技术信息含量进行鉴定,最后认定鉴定图纸与原告图纸相同的共有845张,文件3套共计170页与原告产品文件相同,原告主导产品LZ-120立爪装载机全套技术图纸共529张,均符合非公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造成经济优势,权利人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等条件,故均应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2002年11月15日,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鄢某等人虽然采用不正当方式取得通用公司LZ-120立爪装载机图纸,并组织生产2台LZ-120立爪装载机,但客观上难以确认科佛公司给通用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决定对鄢某不起诉。后通用公司以科佛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南昌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法院审理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LZ-120立爪装载机等七个产品的图纸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该些图纸在投产后能为原告通用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提高竞争优势,故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同时,原告还采取了下发《关于图纸技术文件的发放及管理规定》等规定,将厂产品图纸、资料列为秘密,并制定奖惩规定等方式对其图纸和技术资料加以保密,故可以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图纸和技术资料构成商业秘密。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原告单方计算提出的经济损失被告未予认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时间、范围、手段,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科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LZ-120立爪装载机等七个产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通用公司、科佛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通用公司的上诉请求为:判令销毁其利用通用公司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对被上诉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通用公司经济损失413万元;诉讼费用均由科佛公司承担。其上诉理由为:要求科佛公司归还技术资料、销毁侵权产品是合理合法的;通用公司遭受经济损失413万元是经青云谱公安分局通过合法途径,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计算得来的,且通用公司为调查还支付了相关合理费用;科佛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科佛公司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通用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通用公司承担。其上诉理由为:通用公司诉请保护的技术图纸不属于商业秘密,本案所涉立爪装载机的技术图纸并非通用公司研究开发;立爪装载机技术是公知技术;通用公司无相关保密措施;一审判决判令科佛公司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是错误的等。
江西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
一、关于通用公司涉案图纸、技术资料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本案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认为通用公司的LZ-120立爪装载机图纸的技术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为商业秘密。科佛公司为获取权利人通用公司LZ-120立爪装载机图纸,向通用公司技术员许诺利益,由该技术员私自拿出图纸交科佛公司复印,科佛公司事后按约定支付该技术员8000元款项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因而侵犯了通用公司的涉案图纸、技术资料的商业秘密。对于通用公司提出科佛公司还侵犯了除LZ-120立爪装载机之外的六个产品的商业秘密,由于其未依法举证证明,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判决5万元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科佛公司非法获取LZ-120立爪装载机图纸,侵犯了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科佛公司按照图纸仅生产了两台装载机,且未销售,故未获利;通用公司亦未举证因侵权导致其产品销售下降、利润减少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一审法院采用定额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并无不当。至于一审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承担的部分,通用公司起诉标的413万元,判决支持5万元,可认定通用公司有滥用诉权之嫌,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适当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综上,江西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并最后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科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LZ-120立爪装载机等七个产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科佛公司停止使用通用公司所有LZ-120立爪装载机图纸,并停止销售利用该图纸生产的两台LZ-120立爪装载机;维持一审判决(二)、(三)项(即科佛公司赔偿通用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通用公司承担10%,科佛公司承担90%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通用公司在上诉中主张科佛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法院最终却未对科佛公司处以罚款,而是在综合考虑科佛公司的侵权时间、范围、手段,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其对通用公司承担5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那么,对于商业秘密侵权人来说,其可能被追究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哪几种,这几种责任方式又是否可以并用呢?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可以采取和解、仲裁、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处罚和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在以和解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对于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是由双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持下合意决定的。而对于其它几种方式而言,则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范围、主观过错等因素,具有固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对于刑事责任而言,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在行为人具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行政责任而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第七条可知,对于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为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失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对于民事责任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可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通常包括:停止侵害,即要求侵权人不再实施侵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支付违约金,即在侵权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禁止等义务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违约金;赔偿损失,即因侵权人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或者采取定额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几种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可以并用的问题。一般而言,由于采取民事手段对当事人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商业秘密权利人可先采取向公安报案,由公诉机关对侵权人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追究其应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而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究其民事责任。当然,救济途径的选择权在当事人自己的手中,当事人可在综合考虑有关情况后,选择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救济途径。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骨质疏松是中老年人尤其是女性最常见的骨骼疾病,是导致骨折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骨质疏松对大众健康的影响日益严重。为普及骨质疏松预防知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降低骨质疏松危害,将正确的骨质疏松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给公众和媒体,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开展防治骨质疏松工作中参考。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



一、骨质疏松防治的11点提示

(一)骨质疏松症是可防可治的慢性病。

(二)人的各个年龄阶段都应当注重骨质疏松的预防,婴幼儿和年轻人的生活方式都与成年后骨质疏松的发生有密切联系。

(三)富含钙、低盐和适量蛋白质的均衡饮食对预防骨质疏松有益。

(四)无论男性或女性,吸烟都会增加骨折的风险。

(五)不过量饮酒。每日饮酒量应当控制在标准啤酒570ml、白酒60ml、葡萄酒240ml或开胃酒120ml之内。

(六)步行或跑步等能够起到提高骨强度的作用。

(七)平均每天至少20分钟日照。充足的光照会对维生素D的生成及钙质吸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八)负重运动可以让身体获得及保持最大的骨强度。

(九)预防跌倒。老年人90%以上的骨折由跌倒引起。

(十)高危人群应当尽早到正规医院进行骨质疏松检测,早诊断。

(十一)相对不治疗而言,骨质疏松症任何阶段开始治疗都不晚,但早诊断和早治疗会大大受益。



二、知识要点

(一)什么是骨质疏松症?

Ÿ 骨质疏松症是中老年人最常见的骨骼疾病。

Ÿ 骨质疏松症是一种全身性疾病,它的主要特征是骨矿物质含量低下、骨结构破坏、骨强度降低、易发生骨折。

Ÿ 疼痛、驼背、身高降低和骨折是骨质疏松症的特征性表现。但有许多骨质疏松症患者在疾病早期常无明显的感觉。

Ÿ 骨质疏松性骨折是脆性骨折,通常在日常负重、活动、弯腰和跌倒后发生。

Ÿ 骨折是骨质疏松症的直接后果,轻者影响机体功能,重则致残甚至致死。常见的骨折部位是腰背部、髋部和手臂。

(二)骨质疏松症的危害。

Ÿ 骨质疏松症是第四位常见的慢性疾病,也是中老年最常见的骨骼疾病。

Ÿ 骨质疏松症被称为沉默的杀手。骨折是骨质疏松症的严重后果,常是部分骨质疏松症患者的首发症状和就诊原因。髋部骨折后第一年内由于各种并发症死亡率达到20-25%。存活者中50%以上会有不同程度的残疾。

Ÿ 一个骨质疏松性髋部骨折的患者每年的直接经济负担是32,776元人民币。中国每年骨质疏松性髋部骨折的直接经济负担是 1080亿元人民币。

(三)发生骨质疏松症的病因。

骨质疏松症受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影响。先天因素指种族、性别、年龄及家族史;后天因素包括药物、疾病、营养及生活方式等。年老、女性绝经、男性性功能减退都是导致骨质疏松症的原因。

(四)骨质疏松症的高危人群。

有以下因素者属于骨质疏松症的高危人群:老龄;女性绝经;母系家族史(尤其髋部骨折家族史);低体重;性激素低下;吸烟;过度饮酒或咖啡;体力活动少;饮食中钙和/或维生素D缺乏(光照少或摄入少);有影响骨代谢的疾病;应用影响骨代谢的药物。

(五)骨质疏松症的预防。

Ÿ 骨质疏松症可防可治。

Ÿ 人的各个年龄阶段都应当注重骨质疏松的预防,婴幼儿和年轻人的生活方式都与骨质疏松的发生有密切联系。

Ÿ 人体骨骼中的矿物含量在30多岁达到最高,医学上称之为峰值骨量。峰值骨量越高,就相当于人体中的“骨矿银行”储备越多,到老年发生骨质疏松症的时间越推迟,程度也越轻。

Ÿ 老年后积极改善饮食和生活方式,坚持钙和维生素D的补充可预防或减轻骨质疏松。

Ÿ 均衡饮食:增加饮食中钙及适量蛋白质的摄入,低盐饮食。钙质的摄入对于预防骨质疏松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嗜烟、酗酒、过量摄入咖啡因和高磷饮料会增加骨质疏松的发病危险。

Ÿ 适量运动:人体的骨组织是一种有生命的组织,人在运动中肌肉的活动会不停地刺激骨组织,使骨骼更强壮。运动还有助于增强机体的反应性,改善平衡功能,减少跌倒的风险。这样骨质疏松症就不容易发生。

Ÿ 增加日光照射:中国人饮食中所含维生素D非常有限,大量的维生素D3依赖皮肤接受阳光紫外线的照射后合成。经常接受阳光照射会对维生素D的生成及钙质吸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正常人平均每天至少20分钟日照。

提示:防晒霜、遮阳伞也会使女性骨质疏松几率加大。平时户外光照不足的情况下,出门又要涂上厚厚的防晒霜或者用遮阳伞,会影响体内维生素D的合成。


(六)早诊断、规范治疗,降低危害。

Ÿ 骨质疏松症任何阶段开始治疗都比不治疗好。及早得到正规检查,规范用药,可以最大程度降低骨折发生风险,缓解骨痛等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Ÿ 骨质疏松的预防和治疗需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其防治策略包括基础措施和药物治疗两部分。

Ÿ 基础措施包括调整生活方式和骨健康基本补充剂。调整生活方式:富含钙、低盐和适量蛋白质的均衡饮食;注意适当户外运动;避免嗜烟、酗酒;慎用影响骨代谢的药物;采取防止跌倒的各种措施。骨健康基本补充剂包括钙剂和维生素D。

Ÿ 药物治疗包括抗骨吸收药物、促进骨形成药物以及一些多重机制的药物。必须在医师的指导下应用。

(七)骨质疏松症高危人群的自我检测。

提示:高危人群应当尽早到正规医院进行骨质疏松检测,做到早诊断、早预防、早治疗。


以下问题可以帮助进行骨质疏松症高危情况的自我检测,任何一项回答为“是”者,则为高危人群,应当到骨质疏松专科门诊就诊:

1.您是否曾经因为轻微的碰撞或者跌倒就会伤到自己的骨骼?

2.您连续3个月以上服用激素类药品吗?

3.您的身高是否比年轻时降低了三厘米?

4.您经常过度饮酒吗?(每天饮酒2次,或一周中只有1-2天不饮酒)

5.您每天吸烟超过20支吗?

6.您经常腹泻吗?(由于腹腔疾病或者肠炎而引起)

7.父母有没有轻微碰撞或跌倒就会发生髋部骨折的情况?

8.女士回答:您是否在45岁之前就绝经了?

9.您是否曾经有过连续12个月以上没有月经(除了怀孕期间)?

10.男士回答:您是否患有阳痿或者缺乏性欲这些症状?

提示:高龄、低体重女性尤其需要注意骨质疏松,医生常用“瘦小老太太”来形容这类高危人群。此外,缺乏运动、缺乏光照对年轻人来讲同样是骨质疏松的危险因素。


(八)骨质疏松症的误区。

1.喝骨头汤能防止骨质疏松。实验证明同样一碗牛奶中的钙含量,远远高于一碗骨头汤。对老人而言,骨头汤里溶解了大量骨内的脂肪,经常食用还可能引起其他健康问题。要注意饮食的多样化,少食油腻,坚持喝牛奶,不宜过多食入蛋白质和咖啡因。

2.治疗骨质疏松症等于补钙。简单来讲骨质疏松症是骨代谢的异常(人体内破骨细胞影响大于成骨细胞,以及骨吸收的速度超过骨形成速度)造成的。因此骨质疏松症的治疗不是单纯补钙,而是综合治疗,提高骨量、增强骨强度和预防骨折。患者应当到正规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3.骨质疏松症是老年人特有的现象,与年轻人无关。骨质疏松症并非是老年人的“专利”,如果年轻时期忽视运动,常常挑食或节食,饮食结构不均衡,导致饮食中钙的摄入少,体瘦,又不拒绝不良嗜好,这样达不到理想的骨骼峰值量和质量,就会使骨质疏松症有机会侵犯年轻人,尤其是年轻的女性。因此,骨质疏松症的预防要及早开始,使年轻时期获得理想的骨峰值。

4.老年人治疗骨质疏松症为时已晚。很多老年人认为骨质疏松症无法逆转,到老年期治疗已没有效果,为此放弃治疗,这是十分可惜的。从治疗的角度而言,治疗越早,效果越好。所以,老年人一旦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应当接受正规治疗,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5.靠自我感觉发现骨质疏松症。多数骨质疏松症病人在初期都不出现异常感觉或感觉不明显。发现骨质疏松症不能靠自我感觉,不要等到发觉自己腰背痛或骨折时再去诊治。高危人群无论有无症状,应当定期去具备双能X线吸收仪的医院进行骨密度检查,有助于了解您的骨密度变化。

6.骨质疏松症是小病,治疗无须小题大做。骨质疏松症平时不只是腰酸腿痛而已,一旦发生脆性骨折,尤其老年患者的髋部骨折,导致长期卧床,死亡率甚高。

7.骨质疏松症治疗自己吃药就可以了,无需看专科医生。对于已经确诊骨质疏松症的患者,应当及早到正规医院,接受专科医生的综合治疗。

8.骨质疏松容易发生骨折,宜静不宜动。保持正常的骨密度和骨强度需要不断地运动刺激,缺乏运动就会造成骨量丢失。体育锻炼对于防止骨质疏松具有积极作用。另外,如果不注意锻炼身体,出现骨质疏松,肌力也会减退,对骨骼的刺激进一步减少。这样,不仅会加快骨质疏松的发展,还会影响关节的灵活性,容易跌倒,造成骨折。

9.骨折手术后,骨骼就正常了。发生骨折,往往意味着骨质疏松症已经十分严重。骨折手术只是针对局部病变的治疗方式,而全身骨骼发生骨折的风险并未得到改变。因此,我们不但要积极治疗骨折,还需要客观评价自己的骨骼健康程度,以便及时诊断和治疗骨质疏松症,防止再次发生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