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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8:09:50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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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科函[2002]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首规委办,天津市市容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要求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的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共评出《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称推广项目)104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推广项目转发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支持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推广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组织好《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部、省两级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工作。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推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要主动到推广应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积极为应用单位做好技术服务,为推广项目的应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开展推广项目的宣传工作,并组织编写《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介汇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建设科技推广协作网要积极配合做好《简介汇编》的发行和相关工作。

  四、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推广项目应用情况的统计和推广工作的总结。

  五、对评审列入《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单位,部将颁发证书。推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推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科技司或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建设部科技司联系人:倪江波、柴文忠、高雪峰,电话(010)68393282;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任民、李军、董虹,电话:(010)68394249)。

  附件: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四日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2002)


*** 说 明 ***

第一类: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
  2002001  深基坑围护结构的动态施工监控与环境保护
  2002002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快速接头技术
  2002003  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技术
  2002004  密肋壁板轻框结构体系
  2002005  不锈钢复合管在网架等结构的应用
  2002006  承重、轻质和装饰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
  2002007  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综合应用技术
  2002008-1 石灰晶高效砂浆剂应用技术
  2002008-2 砂浆增效剂应用技术
  2002009  混凝土工程裂缝灌浆材料、机具、施工综合技术
  2002010  水泥改性剂(NYS丙烯酸酯共聚乳液)应用技术
  2002011  WDZ型建筑结构胶粘剂应用技术
  2002012  GWZ-1型水性无机富锌涂料应用技术
  2002013  硅酸锌钢结构底漆配套应用技术
  2002014-1 内外墙乳胶漆应用技术
  2002014-2 内外墙乳胶漆应用技术
  2002015  有机硅改性丙烯酸外墙涂料应用技术
第二类:建筑节能技术
  2002016  保温墙体系统
  2002017  外墙外保温建筑装饰技术
  2002018  舒乐舍板应用技术
  2002019  钢丝网架珍珠岩夹芯板应用技术
  2002020  TS20系列复合保温材料应用技术
  2002021  盾石干粉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中的应用
  2002022  耐碱涂层玻璃纤维机织物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23  轻质防水型隔热板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24  发泡PE板建筑防水与保温一体化技术
  2002025  中央冷热源环境系统
  2002026-1 地下水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
  2002026-2 地下水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
  2002027  城市污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开发利用技术
  2002028  红外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系统
  2002029-1 热量表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29-2 热量表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30  燃气供暖电制冷冷暖机应用技术
  2002031  LTNF铝制散热器及内防腐应用技术
  2002032  钢板制及铝制散热器内防腐涂料及涂装技术
  2002033  柱翼型钢制散热器应用技术
  2002034  BPS-Ⅲ型住宅复合式垂直集中排烟气系统
  2002035  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防串烟防倒灌排气道应用技术
第三类:住宅产业技术
  2002036  内复不锈钢净水管和管件
  2002037  复合式改性菱镁通风管道应用技术
  2002038  智能化预付费水表应用技术
  2002039  RA2000-1网络智能抄表系统
  2002040  IC卡智能水表应用技术
  2002041  住宅小区电表用电管理自动化系统
  2002042  JS系列建筑供水补压装置生产技术
  2002043  LXSIC-IC卡旋翼式水表应用技术
  2002044  高强度单片铯钾安全防火玻璃应用技术
  2002045  耐火型空气绝缘母线槽应用技术
  2002046  集成型多功能铝合金门窗应用技术
  2002047  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自动化检测系统
  2002048  RSD软密封喷塑球墨铸铁闸阀应用技术
  2002049  喷水式冲洗节水便器生产技术
  2002050  抗菌卫生陶瓷应用技术
  2002051  检查井井盖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52  房地产营销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
  2002053  城市煤气生产输配调度系统
  2002054  城市路灯监控系统
  2002055  数字化社区物业管理系统
第四类:建筑用钢技术
  2002056  GWC型钢筋网成型机应用技术
  2002057  冷拔异型截面钢筋及其生产工艺
  2002058  热轧带肋钢筋盘卷开卷、矫直、切断技术
第五类:化学建材技术
(一)塑料门窗、型材及设备的生产应用技术
  2002059  建筑门窗动风压性能现场检测装置
  2002060  CST90系列推拉型材应用技术
  2002061  可分离组合滑动式三轨道带纱窗铝合金门窗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62  直接法生产稀土多功能稳定剂技术
(二)塑料管材及管件生产应用技术
  2002063-1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3-2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3-3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1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2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3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5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6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7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8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9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5  给水搭接焊铝塑复合管应用技术
  2002066  铝合金衬塑管应用技术
  2002067  不锈钢内衬塑复合管应用技术
  2002068-1 埋地排水排污用硬聚氯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应用技术
  2002068-2 埋地双重壁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熔接管应用技术
  2002069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0-1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及电熔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0-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电熔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1  改性聚碳酸酯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应用技术
  2002073-1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生产技术
  2002073-2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生产技术
  2002074  高密度聚乙烯管生产技术
  2002075  埋地双重壁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熔接管生产技术
(三)防水材料应用技术
  2002076  YA208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冷胶粘剂应用技术
  2002077  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成套应用技术
  2002078  改性彩色三元乙丙防水卷材应用技术
  2002079  涂膜防水材料应用技术
  2002080  改性TH硬泡聚氨酯防水保温体系
  2002081  沥青彩瓦应用体系
  2002082  H-991彩色屋面防水涂料应用技术
第六类:环境工程技术
  2002083  DSTE型厌氧·好氧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应用技术
  2002084  人工湿地潜流碎石植物床污水处理技术
  2002085  KBB型可变微孔曝气器应用技术
  2002086  ZFP-1380型转盘曝气机应用技术
  2002087  ZCG型周边传动刮泥机应用技术
  2002088  HF型回转式固液分离机应用技术
  2002089  低压膜法超净化水处理技术
  2002090  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
  2002091  SH型凝结水回水器应用技术
  2002092  FPW有机垃圾处理机应用技术
  2002093  垃圾填埋场HDPE导渗管应用技术
  2002094  WD型城市生活垃圾热解气化炉应用技术
  2002095  岩石边坡TBS植被护坡绿化技术
  2002096  绿色环保型橡胶植草砖(树木维护砖)应用技术
第七类:计算机信息技术
  2002097  房地产事务综合信息系统
  2002098  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化系统
  2002099  双界面CPU卡操作系统MOC COS V1.0
  2002100  城市通智能2000手持POS机
  2002101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计算软件(JN1.0)
  2002102  TX-1型实验机PC机监测系统
  2002103  长江原水供水监控系统
  2002104  企业VDP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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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局《关于对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84号)已明确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和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为切实做好上述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2年1月1日起生产的上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赋码并核注核销,未赋码的一律不得销售。

  各省(区、市)局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上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进行赋码,药品经营企业对所经营的赋码产品进行核注核销,并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并请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核查中发现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还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废止)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5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对农业环境的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农业
环境综合整治区;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履行其他有关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开发生态农产品,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
(二)负责所属农业环境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农产品的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和农业环境影响评价;
(四)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
(五)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的推广交流;
(六)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权、污染调查处理权、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以多种方式合作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其提供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和处理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依据。
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监测数据同其他专业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发生冲突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仲裁。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省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该类标准由环保、农业、土地、水利、林业、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范围内的农业环境状况,拟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通知同级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上述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其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预审,并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属于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中造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和调查处理;属于工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造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负责提供农业环境污染损失数据。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农业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以及几个行业交叉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农业环境保护实行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状况,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产品结构,因地制宜地发展生态农业和无污染、少污染的产业,推广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品种,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
度,提高农业生产对农业环境的适应能力和综合防治污染的能力。
第十六条 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生态农业工程、农田防护林网工程、农村能源工程以及土地沙化、盐渍化整治工程建设,推广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加工技术、提高太阳能利用率技术、生态农产品生产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草地经营技术,加强工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减免税收、低息贷款和保障能源供给等优惠政策,并在其他经济、技术政策方面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引导农业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加强农业生物保护、动植物检疫和农产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
在商品粮基地、城市副食品基地、出口农产品基地以及名、特、稀、优农产品集中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生态农业保护区,并采取扶持措施,开发生态农产品。
第十八条 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化学物质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积极采用综合防治农业生物病、虫、鼠、草害的技术措施,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配方施肥技术,及时回收农膜等有害废弃物,防止、减少农用化学物质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
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农业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予以公布和宣传,并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鼠天敌的保护。
第十九条 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当结合治理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农业生产内部污染进行。农业建设、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当与农业环境保护和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相结合。
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由农业等有关部门提出申报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城镇污染源向农村扩散和在农村兴建污染严重的项目,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对严重污染农业环境的乡镇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到规定排放标准,饲养畜禽和进行农产品加工,应对粪便、废水、废渣采取无害化处理,避免和减少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油类、剧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浸泡、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必须避开灌溉、饮用、养殖水体和农田灌溉渠道。
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并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入农田或者灌溉渠道。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定期组织监测,向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通报水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农田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确需在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必须报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地占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环境状况,安排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经费。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的治理经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或其他农业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安排。
合理使用农业环境污染赔偿费用。对污染单位付给受害方的赔偿费的使用和安排,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除补偿受害者个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其余部分作为专款全部用于治理污染,发展生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环保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教育、警告,责令改正;已经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二)在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中实施严重污染农业资源行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治理恢复,并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农业及其他农业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