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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13:48  浏览:9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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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7〕20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实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办法》(甘政办发[2002]71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陇政发[2007]19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有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专设的市、县(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市、县(区)物价、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管理应遵循“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过程中取得,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 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四)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矿业权出让收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缴纳的管理费,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报社等传媒机构取得的广告收入,有线电视收费,城市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五)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六)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七)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八)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九) 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十)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十一) 其他非税收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和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要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未经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费政策、收费程序公开、透明、合规。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随意减免。



  第九条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银行账户的管理,一律取消执收执罚单位设立的各类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管理的要求,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在代理商业银行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财政专户,专门用于记录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活动,与财政专户和国库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条 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清算制度,实行资金定期清算汇缴。政府非税收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后,市、县(区)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根据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情况,对已缴入汇缴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进行集中清算,按规定及时将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建立收入征收汇缴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市、县(区)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按单位和项目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征收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建立“收缴分离、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体系,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根据单位和收入性质,分别确定不同的征收方式。



对收费项目比较集中,收费额度较大且相对稳定的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开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银行开具财政票据”的征收方式。



对零星分散、收费业务频繁的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开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开票”的征收方式。



对流动性大、地处偏僻的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代收、单位开票、集中汇缴”的征收方式。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执收执罚单位和代理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定期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数据。



第十五条 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逐级上解或拨付,执收执罚单位及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退付。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执收执罚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执收执罚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严禁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非税收入支出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类规范管理办法。除有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不与有关部门的支出直接挂钩。



(一)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等,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对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一般性项目支出的收入,通过部门预算安排,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三)对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和手续费(佣金)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及专设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缴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执罚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应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确定代理银行,管理相关银行账户;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办理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代理银行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九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与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具体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有关银行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业务;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执收执罚单位报送反馈收缴信息;按照要求与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建立网络连接,接受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管理监督。



第三十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执收执罚单位、缴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非税收入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视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与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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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用于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工程,包括基建项目中的信息网络工程。信息网络工程包括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建设、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整合和终端办公设备采购等。
  市直和中央、省驻常行政事业单位,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各区县市政府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电子政务办主管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具体包括:
  (一)拟订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工程的立项审批、技术评审、招标文件备案、竣工验收等,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
  (三)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办牵头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市本级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可申报使用项目资金。
  第六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单位内部使用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由单位向市电子政务办申报;
  (二)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由主管或牵头单位向市电子政务办申报。
  申报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时须提交工程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等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市财政项目资金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电子政务办申报下年度项目资金。
  第八条 市电子政务办应按资金来源对申报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属使用市财政项目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方案,并报市电子政务办审定,市电子政务办应制定调研计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调研,提出立项建议。属自筹资金的,市电子政务办应开展现场调研,优化建设内容,完善技术方案,按程序批准立项。  
  第九条 市电子政务办对审查通过后的工程项目,按资金来源分类,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送市财政局拟定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电子政务办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

  第十条 所有电子政务工程项目都要进行技术方案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和结算评审。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组织技术方案评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财政投资评审和结算评审。
  第十一条 技术方案评审以科学合理、节约适用为基本原则,主要对项目功能设计、系统架构、技术参数和产品价格等进行评审。市电子政务办自收齐技术方案评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评审;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财政投资评审主要是对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自受理财政投资评审之日起20日内完成投资评审;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方案一经评审,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且变更额度在合同价款10%以内的,报市电子政务办审批实施;变更额度超出评审金额10%及以上的,电子政务办应重新组织技术方案评审,再组织政府采购。使用市财政项目资金并超计划的,还应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对变更和增加部分进行投资评审,明确新增投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工程实行政府采购,采购程序和过程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所采购的电子政务项目技术设备指标应与经市电子政务办评审的技术方案保持一致;否则,市电子政务办不予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工程承建方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投资5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工程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公司必须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同一工程的承建和监理应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建设。监理费用根据工程造价和工程复杂程度审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牵头组织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属涉密信息系统工程的,由市电子政务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电子政务工程进行自审自查后,方可向市电子政务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网络及软硬件测试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大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还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安全保密等进行第三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其它基建项目中涉及的信息网络工程,由市电子政务办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市电子政务办自收齐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电子政务工程须通过竣工验收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办理财政结算评审。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工程的政府采购由市财政局依法监督。所采购的电子政务设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电子政务办定期组织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估,对未达到运行目标的,应帮助分析查找原因,督促整改落实。电子政务效果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市电子政务办另行制定。未按要求投入使用的,市电子政务办应暂缓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确定运行维护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政务工程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三条 市电子政务办原则上不再受理单位新建机房,以及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的申请。新建或改造的电子政务工程,在符合其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将硬件设施集中托管到市级中心机房,实行集中建设、统一管理;需要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的,由市电子政务办根据工程情况纳入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全程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09〕2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
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
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
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 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第七条 《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单位代码”、“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账号”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单位代码”、“预算科目”按财
政部制发的“单位代码表”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表”填写。
第八条 印鉴卡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要清晰,便于查验。
第九条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更,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原印鉴不退还,存档备查,按期注销。
第十条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一般只允许各中央预算单位各开设一个预算支出存款账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凡属一般预算范畴的资金,中央财政均通过以上账户拨付。各中央预算单位要根
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资金进行分账核算。
凡需要在上述拨款账户之外另行开户的,应当按规定的开户程序报批。

第三章 中央预算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依据下达的各中央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追加、追减的预算,以及项目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拨付中央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按部门预算编报口径)编制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国库司,下同)核批。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中央预算单位按照均衡拨付的原则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专项支出(含基建支出、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政府性
基金以及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下同),由中央预算单位按项目用款进度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退税和亏损补贴,暂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人代会批准当年财政预算前,为保证各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正常需要,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编制1~5月份分月用款计划。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于12月5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全年部门预算控制数和上年同期执行
情况,于12月25日前核批;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分别于12月5日、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12月25日、3月25日前核批。
第十四条 财政部在人代会批准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后30日内,将中央各部门预算下达到各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6~12月份分月用款计划。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于5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5月25日前
核批;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于5月1日、9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5月25日、9月25日前核批。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等调整变化,由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明细预算进行调整。中央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的10日内,对调整预算部分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和单位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终了前将下月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专项支出,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及收入缴库进度,填制《预算拨款申请书》,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总预算会计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预算拨款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退申请单位,两联由财政部留存。
第十八条 财政部办理的各收入退库事项,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收入缴库进度及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的审核清算批复文件,填制《退库申请书》(同时附审核清算批复文件),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总预算会计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
款账户。
《退库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退申请单位,两联由财政部留存。
第十九条 中央补助地方财政的资金,由财政部根据核定的对地方财政的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等,并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拨付到各地方财政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指定银行开设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国债转贷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已批准的国债转贷协议或审批文件、项目用款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分别拨付到中央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第二十一条 由中央财政直接办理的内外债还本付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债务还本付息预算和到期债务本息实际发生数拨付。
地方财政、邮电部门办理国库券的兑付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年度兑付支出预算和实际兑付进度,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第二十二条 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中央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以及收入上缴专户进度,填制《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总预算会计将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退申请单位,两联由财政部留存。
第二十三条 《经常性支出1~5月分月用款计划表》、《经常性支出6~12月分月用款计划表》、《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拨款申请书》、《退库申请书》和《预算外资金用
款申请书》所填开户行、账号、预算科目和加盖的印鉴,要与预留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或《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一致。
第二十四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政当年应拨、退款项,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各部门报送的《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拨款申请书》和《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至迟应在12月15日
前送达财政部,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章 账务处理及对账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银行支出回单和留存的《预算拨款申请书》、《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并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六条 各中央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资金后,根据有关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与中央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终了,中央预算单位要与财政部提供的部门分科目拨款情况表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要加强对各中央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和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违反规定多头开户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支付管理方式改革的中央预算资金,其审核管理程序按相关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为及时掌握中央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391号)同时废止。
附一:
经常性支出1~5月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申请机关(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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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预算控制数 | 各月支出数 |
|------------|-------------------|--------------|
| 科目编码| | | 直接拨付数 |扣除直接 | | | | | |
|-----| 科目名称 |合计|----------| |1月|2月|3月|4月|5月|
|类|款|项| | |小计|统发工资|……|拨 付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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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根据预算控制数和均衡支出的原则填报各月支出数,12月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2.财政部对该计划确认后,将依据该计划分月拨款,单位不再填报“预算拨款申请书”。
3.预算控制数=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4.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附二:
经常性支出6~12月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申请机关(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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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预算控制数 | 各月支出数 |
|----------|------------------|----------------------------|
| 科目编码| | | 直接拨付数 |扣除直接| | | | | | | | |
|-----|科目名称|合计|----------| |1~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类|款|项| | |小计|统发工资|……|拨付数 |拨款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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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根据部门预算数和均衡支出的原则填报6~12月各月支出数,5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2.财政部对该计划确认后,将依据该计划分月拨款,单位不再填报“预算拨款申请书”。
3.预算数=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4.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附三:
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申请机关(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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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 调整预算数 | 各月支出数 |
|-----------|调整预算|--------------|--------------------------|
| 科目编码| | | |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 | | | | | | | | | |
|-----| 科目名称|文 号|合计|-----| |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类|款|项| | | |小计|……|拨 付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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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年中发生追加预算时,填报此表。
2.调整预算数合计=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3.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附四:
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申请机关(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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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本年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 | 各月支出数
|----------|----------------------|------------------------
| 科目编码|科目名称| | 直接拨付数 |扣除直接|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合计|--------------| |--------|--------|------
|类|款|项|(项目)| |小计|粮库建设|车购税|……|拨付数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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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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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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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月|11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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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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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正式预算下达前一般不安排新的专项支出,根据预算控制数、专项结转额及项目进度填报一、二季度分月用
款计划,分别于12月5日、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2.正式预算下达后根据部门预算数和项目进度填报三、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分别于5月1日、9月1日前报
送财政部国库司。报送第三季度计划时附带报送6月份计划。
3.财政部将依据该计划和“预算拨款申请书”分月拨款。
4.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5.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附五:
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申请机关(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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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 调整预算数 | 各月支出数
|----------|调整预|-------------|---------------------------
| 科目编码|科目名称|算文号| |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 | |合计|-----| |--------|--------|--------|
|类|款|项|(项目)| | |小计|……|拨付数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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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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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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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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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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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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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年中发生追加预算时,填报此表。
2.调整预算数=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3.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200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