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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科级干部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27:33  浏览:9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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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科级干部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


阳发〔2001〕53号


中共阳泉市委

印发《关于科级干部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大中
型企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科级干部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科级干部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

省委晋发[1997]59号《中共山西省委印发〈关于县处级干部
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市委对所管辖范围
的科级干部加强管理,并实行职数审批制度。为了贯彻落实省委
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宏观管理,严格禁止超职数配备领导
干部,现就我市科级干部职数审批提出如下办法:
一、审批范围
下列干部职务发生变化(提拔、平调、免职、调任)时,应
进行职数审批: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市法
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及社会团体机关的科级干部(包
括科级非领导职务);上述单位下属科级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
(二)县区委、县区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机关,县区法
院、检察院机关及社会团体机关的科级干部(包括科级非领导职
务)。
(三)乡镇街办的科级干部(包括科级非领导职务)。
(四)市、县区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
二、呈报材料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报批科级干部职数时,应呈报以
下材料:
(一)各县区委组织部,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的科
级干部职数审批报告(要写清单位规格、核定职数、实配情况、
申请任免职数、职务情况、 党组(党委)会议时间及讨论情况
等)。
(二)编制部门批准单位规格、编制、职数设置的有关文件
复印件。
(三)《科级领导干部职数审批表》和《科级非领导干部职数
审批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
(四)《科级干部调整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
(五)党组(党委)研究调整本次科级干部的会议记录复印
件。
(六)本次调整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结果。
(七)拟由企业调整到机关或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调整到
机关任职的科级干部的档案。
三、报批办法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调整配备科级干部时,县区经县
区委常委会、市直机关经单位党组(党委)会研究后,分别由县
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统一报经市委组织部
履行职数使用审批手续。
正常情况下,市委组织部在接到手续齐全的报批材料后,于
10日内予以批复。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调整配备科级干部,要严格执行机构
改革方案批准的职数限额,职数已满的,一律不准再配;所属科
级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配备,要结合机构改革从严掌握。任职资
格条件,要严格按照中发[1995]4号文件执行。
(二)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和参照管理的单位,其科级非领
导职务的配备,要严格按照《阳泉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
的实施办法》(阳人任字[1997]81号)和《阳泉市参照国家公务
员制度管理的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阳组字[1999]2 号)中
任职条件和职数比例限额的规定执行。不实行公务员制度和非参
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一律不准设置非领导职务。
(三)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调整配备科级干部,需报经
市委组织部履行职数使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正式任命;未经市委组
织部审批职数而调整配备的科级干部,一律不予认可。市人事局、
县区工资审批部门要根据市委组织部批准的《干部职数审批表》
和 《干部调整情况登记表》办理工资审批手续。对于违反规定、
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
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规定从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科级领导干部职数审批表》
《科级非领导干部职数审批表》
《科级干部调整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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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依照合法程序成立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独立健全的管理机构;
(二)有相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有合法的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五)有与其资质相应的管理人员;
(六)其他。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由省统一印制。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甲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甲级资质材料的审查上报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甲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技术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的业绩;
4.具有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的管理经验和较好的社会信誉。
(二)资质乙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技术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绩;
4.具有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的管理经验。
(三)资质丙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主要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绩。
(四)资质丁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主要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绩。
第八条 各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范围如下:
(一)资质甲级企业不受限制,但管理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为省优秀小区。
(二)资质乙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0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其他物业的管理,管理的物业须有一个以上为省优秀小区。
(三)资质丙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物业管理。
(四)资质丁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物业管理。
省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评比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
(二)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审批文件;
(三)管理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五)银行对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使用经营场所的证明;
(七)初步拟定受委托管理物业的证明材料;
(八)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复印件;
(九)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申请成立的企业收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资质核准文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
第十一条 本规定颁发前,未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兼有物业管理业务的有关单位,应按本规定补办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后的甲、乙、丙、丁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两年审验制。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审批后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管委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
(五)从事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更名、分立、合并,应当到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备案、不申办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申报备案,或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格。
对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原管理的物业由产权人物业管理委员会另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连续两年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的,年检时不再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2月20日
从 澳 洲 高 校 课 程 结 业 形 式 谈 当 前 法 学 考 试

——从文法学院00级实践课程说起

山东农业大学 曹培忠


为尽快熟悉WTO规则及国际经济法知识,提高我国律师业应对国际律师业的挑战,经多次考试,笔者作为省政府十名律师之一被选送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University of Canberra)法学院学习WTO及国际经济法。经过近二年的学习,2002年,获英联邦法学硕士(LLM),真切地体验了国外司法学习的艰难和留学生活的艰辛。

在学习过程中,笔者真切地体验了国外司法学习的艰难和留学生活的艰辛,并十分注重外国司法教育和国内教育的差别。本文试从外国考试的一些规划设置、内容及教育效果的层面,谈一些关于当前司法课程考试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尤其是文法学院00级的明年毕业,对他们而言,不仅面临毕业就业的压力,更面临毕业执业资格的障碍。因此,作为青年教师,力求本文对他们有些帮助,也算尽到了朋友、师者的情义和对学校学科建设发展义务。

一,澳洲高校课程结业方式多样,目的就是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及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笔者所在的学校,有一大批人国际著名学校毕业的博士和教授,如Prof. Brgan Horrigan,毕业于牛津大学法学院(Oxford University),他们的思想及理念既严肃,又不乏先进。如Professor Horrigan教授,对笔者学习《Int. Law Writing and Researching》引进一种较为先进的课业结业方式,在充分讲述世界各国法律的同时,充分发挥网络资源的优势,充分发挥你的想像力及资料搜寻能力,课业学习期间,作为导师,要求学习既服从于科研,又便于从事教学研究(Prof Horrigan曾主持过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澳大利亚的调研,和我国司法立法部门联系密切,目前,仍正在指导全国人大政法委的中国留学博士),让学生搜寻某一专业领域各国法律网络资源,作为平常学习的积累。内容越多,自然分数越高。然而这仅占课业内容的极小的一部分(10%)。这种形式相对中国学生而言有些像研究生选题,较为实用。

另一种课业形式就是做一种研究作业,Pathfinder(中文译探险者),这种课业形式十分奇特,又能充分锻炼你的分析观点,寻找资料的能力,要求学生既实用,又有理论高度。具体说,就是根据你学的课业内容,选一个十分兴趣的题目或者当前专业热点问题,假如你是政府律师,对这个问题提出建议及观点(issues),然后寻找支持你观点的资料来源(Sources)及出处(Position),并且用你的语言简单摘要(Abstract),以此锻炼你处理语言的能力。观点多少不限,资料要求越多越好,摘要必须贴近观点且全面。最后,写出一个结论(Conclusion),结论必须实用可行(见附件一)。

例如,当时针对阿富汗战争,导师要求我做这样一个Pathfinder,假设你是政府律师,为你的政府回答关于阿富汗战争的原因,后果及你所在的国家的态度和观点一系列问题,并且从国际法的角度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律依据。这个作业虽然仅占30分,然而作好这个Pathfinder,几乎花费了我一个月的时间。我的观点虽然和导师有些相左,但是这一个题目不仅看出你的政治态度,也可以看出你本人的实际能力。虽然我已十分努力,登录近百个网站,课业3万字,可成绩却十分差14.5(15分及格)。相对老师的要求还十分远,这也许源于大陆法系原则性、概括法规太多的缘故。如我谈到阿富汗战争对人权、战区社会秩序的影响时,我仅能泛谈影响战区社会秩序,而导师的要求则是影响到何种层面,如何影响,历史上有哪些案例(Cases),国际法上有哪些规定,具体到法条案例。这相对于非英语母语的国家学生而言十分艰难。然而正是这作业,锻炼自己的能力,其效果远远超过了国人学习及考试的内容。

当然,也有考试,目的就是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及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二、澳洲高校课程考试内容丰富,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极强,和实践兴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国外教学十分注重过程,相反却淡化结果,这和我国目前教学形成十分明显的差别对比。如上学期课程时,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要求你完成全部课程,不得缺席。否则,既不尊重老师讲课,又学不到知识,即使重修,老师也可以拒绝接受申请。学习期间,老师讲授的内容,即使偶尔说这些问题不十分重要,若是你有兴趣和能力可以做之类的题目,以后的教学,教师也可以要求你提交题目的答案。否则你学习不主动,态度有悖于主动求学精神,你也可能不得高分。

学习的过程及材料的选取,即使这一门课程中,你也有充分的权利选学,只要完成且到达一定程度就可以考试结业。如学习《国际争议解决 Int Dispute Researching》,让你选取一个案例,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案例的背景资料,争议过程及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全部资料和导师提问,方能完成部分考试。国外教学十分注重过程却淡化结果,相对于国内教学的一些做法,这也许值得借鉴。

笔者近日指导部分00级学生第二课堂及创新学分,部分同学仅仅注重学分的选取,关注档案分数,面对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秩序问题缺少探讨热情,影响了设立第二学堂创新学分的初衷。无论是教学管理者、施教者还是学生,在学好知识,增强技能和毕业就业,享受生活等方面是一致的。然而目前的教学体制缺少应有的人性及主动,如学生的“考试松、课业少”为条件制衡老师(注:笔者问卷),学校管理又以学生评价和其他参照为标准考核教师。因此,学校的教学可能有时不以毕业生就业,增强技能为目的,具有功利主义及实用主义。

三、法学教育的建议及有关考试问题的思考

当今的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完成课程结业,争取学分。实践性及操作性已经成为当今教育的主流,尤其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及法学教育的“诊所化”的发展趋势(当今教育的热点,参见2001年世界法学教育设置有关资料),不断加强法学教育的导向已成为世界法学教育关注的焦点。学生毕业之后能否顺利从业,如何和高校的学习接规,已成为高校法学教育,尤其是像农大这样的法学教育今后办学应十分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

一,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实践并且以培养教育实践型人才为主,纯粹的理论学者,目前不现实而且也不能。纵观国外著名法学者,本身又是律师,又是教师,身份多样。因此,下学期笔者担任双语教育任务,承担主干课程的教学,应加强实务性操作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如面对争议,学生应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及建议,帮助当事人。诚如医生,面对重症,无从处理,势必造成事故,律师亦然。

二,注重法学过程,态度及课业实践,不能把考试及最后结果作为最终衡量成绩好坏的标准,建立多元考试评机制(见附三)。对那些缺课仅仅注重考试内容学习的学生,教师应作为一种学术投机行为给予拒绝,真正形成学术诚信制度。即使你考试成绩不理想,可态度可敬,这样的学生以后更有敬业精神,应保证教书育人的真正统一。

三,实行考试透明制度,建立考试申诉机制
教学双方,权利义务应对等,考试的透明制度十分重要。具体说:考试的内容应和实践一致,严格保密。一旦结果公布,结果应严肃唯一。并且允许学生就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和相关学科教师争议。若对争议不服,建议学生和教师申诉(国外有严格申诉机制,见附见二)。这不仅借助于行政管理机制,而且允许学生诉事学术委员会,可以增强学主张权利意识,实现教育的价值,改变学生考试被动挨抓,争创学分毕业学习模式。

四、建立考试为主,其他结业方式为辅的综合考试制度。
考试是次要的,而且不是唯一的。其他结业方式如课程反串、法律问题答疑被当事人认可也可以作为结业方式。

当然,以上仅是泛泛谈一些认识及经历,不能成为建议,但目的只有一个:衷心地希望,高校发展,尤其是农大发展紧跟时代潮流,越办越好。同时也希望人生四年的大学时光,学生学好知识,服务祖国,不辜负亲人的重托。

文章能到达这样的目的,也算是笔者的一点小小心愿。


附件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