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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56:23  浏览:8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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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


2000-11-14

教基[2000]33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计算机的普及要从娃娃做起”的战略指导思想,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2l世纪的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和劳动者,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开始用5-10年的时间,在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的现代化,努力实现我国基础教育跨越式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
1、将信息技术课程列入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推动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改革的结合,促进教学方式的变革。要科学规划,全面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大力加快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工作步伐。
2、在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的阶段目标是:2001年底前,全国普通高级中学和大中城市的初级中学都要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2003年底前,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初级中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2005年前,所有的初级中学以及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小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并争取尽早在全国90%以上的中小学校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
各地要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加快开设中小学信息技术必修课的步伐。
3、认真贯彻《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加快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信息技术课程教材目前要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主,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信息技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激发学生学习信息技术的兴趣,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以及利用计算机进行自主学习、探讨的能力。教育学生正确认识与技术相关的伦理、文化和社会问题,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鼓励信息技术课程教材多样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与协调,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教学安排选用信息技术教材,抓好精品教材的推广和使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指导编写适合本地特点的信息技术课程教材,也可以省际联合编写。我部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信息技术课程教材的评估,并按教材管理的规定规范信息技术课程教材的工作。
  4、努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教学的整合,鼓励在其他学科的教学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并把信息技术教育融合在其他学科的学习中。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多媒体教学进入每一间教室,积极探索信息技术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的整合,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中小学教学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全面提高中小学迎接21世纪挑战的能力。

  二、全面启动中小学“校校通”工程,为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
5、“校校通”工程的目标是:用5-10年时间,使全国90%左右的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能够上网,使中小学师生都能共享网上教育资源,提高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
具体目标是:2005年前,争取东部地区县以上和中西部地区中等以上城市的中小学都能上网;西部地区及中部边远贫困地区的县和县以下的中学及乡镇中心小学与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联通。2010年前,争取使全国90%以上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都能上网。不具备条件的少数中小学校也可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
6、高度重视信息技术教育资源的开发建设。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建设要以媒体素材和网络课程为主要内容,体现素质教育要求。这些资源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主要学科课程和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学科的优秀课程资源。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建设,要贯彻统筹规划、分工合作、鼓励竞争、资源共享的方针,首先要充分利用已有社会资源,要引入招标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所有的基础教育资源都要向社会公布,避免重复开发,同时要使实现“校校通”的中小学师生共享,有条件的应向中小学师生免费。
7、要按照教育部提出的目标要求,因地制宜地制订本地区本校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置标准和实现中小学“校校通”的建设规划,设备的配备要与未来技术的发展相衔接,建设规划要与小城镇的建设、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薄弱学校改造相结合,并充分发挥现有信息技术教育设备的作甩。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好中小学校园网。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地区,把辖区内若干中小学校作为一个整体,建设三网(计算机网、闭路电视网、广播网)合一的“城域网”。

  三、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8、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凡具备条件的师范院校要积极开办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鼓励和引导师范类和非师范类院校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各级各类师范院校要将信息技术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使大部分学生能基本胜任教育现代化、信息化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师生到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进行有关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咨询、普及等工作。积极研究探索计算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教育教学改革问题,不断提高信息技术教育水平。
9、大力开展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信息技术的全员培训。结合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一轮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主的培训;抓紧做好对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教师进行新大纲和新教材的培训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信息技术课程教师的配备标准,在教学工作量计算、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四、加强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推进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
1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信息技术教育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认真制定当地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实施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十五”教育发展规划。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抓信息技术教育工作。
11、各地要多渠道筹措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资金。要统筹安排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的设备配置经费;在每年安排教育经费时要充分考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经费的需求,并努力做到逐年有所增加;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多种形式筹措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所需经费。
国家将对贫困地区实施“校校通”工程给予支持,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以适当的方式参与“校校通”工程的实施,向中小学,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捐赠所需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这些地区也要以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用于工程的建设。
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大力支持。中国教育科研网对所有中小学国内上网实行免费。用多种方式包括低息贷款,购买信息技术教育设备。
12、为保证如期实现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目标,教育部将把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和实施“校校通”工程。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评估检查办法,积极推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
13、为推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各地要有计划地建好一批“示范校”和“实验区”,使其在当地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中起到实验性和示范性作用,促进各地如期或提前实现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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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电[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动员北京等地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1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电[2003]12号),建设部办公厅于2003年4月28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2003]26号),明确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未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施工队伍进入已发生‘非典’疫情地区务工;发现‘非典’疫情的地区的建筑施工务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务工所在地,发生‘非典’疫情地区工地之间应禁止人员流动调配”。这个措施对于控制疫情、减少交叉感染是必要的。根据目前的情况,要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治“非典”工作的力度的同时,加强对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现就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管理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没有发生疫情的建筑工地,按照生产进度安排和用工需要,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可以流动调配。

  (一)调动人员必须有最近一周体温测试记录,并且身体健康。

  (二)调入工地必须具备防治“非典”条件和措施。

  (三)调动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必须在项目总承包单位控制下有序进行,由专人并用专车将调动人员送往调入工地。

  (四)调出和调入人员名单必须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如果调入人员在两周内发生疫情的,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调入工地和调出工地采取措施。

  二、已发生疫情的建筑工地仍禁止建筑施工务工人员调配流动。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工地恢复正常并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人员调配流动。

  三、发生疫情的地区,按合同完成了承包工程又未承接到新项目的外地建筑施工务工人员要求返乡的,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要求返乡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检疫合格并领取健康证明后,方可返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通知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原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在防控“非典”疫情期间,已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原则上暂不返城回原单位务工。原用工单位确因工程施工需要,并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可以回原单位务工。返城回原单位务工的人员,必须经原籍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检疫合格并领取健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返城回原单位务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管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施工务工人员调配流动的管理办法,加强防控“非典”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做好对流动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非典”预防控制工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建办质[2003]26号文件的要求,建立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日报制度。截止5月25日,共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部办公厅报送了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情况。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地区未按规定向建设部办公厅报送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情况;二是在报送情况的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许多地区没有坚持每日报送;三是各地报送的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数字与北京市建委报送的数字相差较大。及时掌握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非典”疫情向农村扩散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于每日16:00前,将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情况报送建设部值班室。同时,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情况,对返乡民工中发现的疑似和确诊“非典”患者,要调查清楚其原用工单位和工作过的工地名称,及时告原用工单位,并抄送建设部值班室和北京市建委。对执行报告制度不力的地区,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此造成疫情扩散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排水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经济功能区)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各级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泊以及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全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需要、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需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与维护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市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依法制定。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后拟定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金湾区、斗门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征收标准。

第七条 排水户用水划分以下几类:生活类用水、工商业类用水、行政事业类用水、特种类用水。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计费办法:

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用水量90%计征。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的生产单位,原则上以排水计量装置实际数量计征,或按照用水量40%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

电厂生产用水,按照用水量20%征收污水处理费。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安装有用水计量仪表的,按用水量90%计征;未安装用水计量仪表的,用水量由水主管部门核定,按核定用水量90%计征。

市政、环卫、绿化景观用水,按照用水量20%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污水排放标准的,按规定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计征;超过该标准的,水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倍征收污水处理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达标排放,检测结果以市水质监测中心或具相同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依据。

第十条 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月度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水主管部门核定用水量,污水处理费直接转入财政专户。

代收单位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出具收费票据;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收费混合核算。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每月征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从托收银行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或拖延缴款时间,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供水企业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每年结算一次,按代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比例由供水企业、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部门按照催缴自来水费规定处理。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3‰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对以下排水户减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机构,以及低保户(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对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市水质监测中心或具相同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依据)的排水户,不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等水环境中的,免征污水处理费;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减免的,按规定减免。

第三章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设立的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须专项用于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市政排水管网、渠道和泵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设备改造、大修、排水监测、征收管理及代征手续费的支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支付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后剩余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不足支付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第十八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排水设施运营服务单位应签订排水设施运营服务合同。排水设施运营服务合同应包括经营范围、服务质量标准、考核指标、运营服务费、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按运营实绩申报运营服务费。排水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拨付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水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任何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扣减或拖欠运营服务费,或者徇私舞弊,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收支情况应列入审计监督范围,每年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设施运营服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确保达标排放。如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水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顿并停止拨付,或扣减污水处理费用;如造成污染事故的,水主管部门、环保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3日市政府颁布的《珠海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