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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咨询示范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4:55  浏览:9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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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咨询示范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190号



关于印发《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咨询示范要点》的通知


广东、江西、甘肃、云南、吉林、湖南、福建、湖北、陕西、贵州省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部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专家咨询组专家:
  为做好部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工作,提升设计理念,提高设计质量,根据典型示范工程总体工作安排,部组织起草了《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咨询示范要点》,现印发你们,请在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项目设计中认真贯彻执行,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公路工程 咨询 要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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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黑龙江、辽宁、内蒙、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海南、广西、四川、青海、宁夏、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交通厅,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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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咨询示范要点


  一、示范咨询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借鉴国内外经验,提高设计人员环保景观设计(创作)意识,转变设计理念,灵活运用技术标准、指标,降低公路建设对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提升公路交通行业整体形象。
  二、咨询范围
  对已确定的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设计理念,重点对总体设计、路线方案、标准指标、路基防护及排水、桥隧方案、交叉型式、交通工程及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归并为路线与总体、路基与环保、桥隧与交叉、交通工程四大部分)进行咨询。
  三、咨询程序
  咨询方法一般按全体或部分专家,经过现场调研→分专业核实→内部讨论→形成咨询意见→与省交换意见、讨论五个步骤。
  四、咨询阶段
  典型示范工程技术咨询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初步设计外业勘察结束,主要方案成果完成后进行,由负责总体和路线组的2名专家和负责互通立交的1名专家进行现场技术咨询;第二阶段结合初步设计审查进行,由总体和路线组的1至2名专家配合项目审查单位进行;第三阶段结合省(市)施工图设计审查进行,由路基和环保组、桥隧组和交通工程组的专家进行技术咨询。
  五、咨询示范要点
  (一)总体
  总体方面按下列原则进行:
  1、安全性原则
  应把安全放在首位,采取一切有效方法和措施,保证公路设施自身安全、运行车辆行驶安全及行人等的安全。
  2、服务社会原则
  公路建设应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对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部位,应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方案论证。尽量少占农田、少干扰居民村落及学校,保护名胜古迹等人文景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尊重地区特性原则
  不同地区有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特征、气候气象特征及社会环境特征;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人群有不同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及审美观。这些都形成不同地区特有的公路景观环境,因此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尊重地区特性。
  4、整体协调性原则
  公路是一个具有线性特征的工程,纵向跨度大。在公路景观环境设计中,要求将公路自身的平纵线形、路基宽度、桥隧、路线交叉、沿线设施等与沿途地形、地貌、生态特征以及其他自然和人文景观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一考虑,使公路这一人工系统与沿线自然系统和其他人工系统配合协调,并努力使公路在满足运输功能的基本前提下,完善原有景观环境。
  5、自然性原则
  公路景观环境要素包罗万象,不应将精力集中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人造景观上,而应重点体现对原有景观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以及公路主体与原有自然及社会环境的相融。“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
  从景观设计入手,例如通过植物高低的变化引导视线,构造景观的节奏感;从公路线形入手,优化平纵组合、改善线形,使其流畅连续,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过,提供舒适的行车条件,营造出“车在路上走、人在画中游” 的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从公路结构入手,要求边坡以曲线柔美自然流畅的曲面为主,挡墙由高至低或由低至高渐变且与路线线形吻合为主要造型,边沟以隐蔽、宽浅或远离路基为首选。
  (二)路线
  路线设计的关键是路线方案选择和路线平纵指标的掌握,应充分重视公路自身线形协调设计、公路线形与结构物协调设计和公路线形与环境协调设计,并以运行车速进行安全检验。
  1、景观协调考虑
  公路沿线的山岭、坡地、河流,构成美丽的风景,千变万化的植被体现出一种自然美。公路作为一种构造物,既要满足车辆通行的基本要求,又要达到自然景观与再造景观的和谐统一。
  路线线形设计要有“势”的理念。线形走向要与山川、河流、大地的势相吻合,不能强拉直线,硬切山梁,横跨山谷,尽量避免长直线。要顺势而为,线形连贯,平滑平顺,自然流畅,给人良好视觉效果。
  线形设计还要有“动”的理念。车辆在路上行驶,人的视线随沿途景观连续运动。选择、利用、创造景观需要用连续手法实现,这种连续可以通过形态、质地、色彩的渐进来完成。
  2、路线方案选择
  路线方案选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往较注重工程本身,如长度、工程量、投资等方面。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角度,还应强调安全、环保、社会等因素。路线方案选择,除应做到地形选线、地质选线外,还应做到安全选线、环保选线。应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或对环境影响小的方案;应选择纵坡平缓、线形均衡、行车安全的方案;应选择少占耕地,有利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案。不把工程本身和投资放到第一取舍的位置。
  3、运行车速检验
  运行车速理念的运用是兼顾公路环保景观与运行安全的有效手段。总体上看,环保景观公路所在区域大多地形较为复杂困难,采用过高平纵指标势必引起大量高填深挖,导致环境破坏。受地形等限制,部分困难路段甚至无法达到一般性指标要求,形成安全隐患。
  运行安全是公路设计与建设需考虑的首要因素。有关研究显示,大量公路交通事故由相邻路段较悬殊的行驶速度差导致。运行车速理念的核心就是通过改善相邻路段指标的组合,降低容许速度差,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因此,体现安全与环保的公路线形设计,不在于全线(或局部)平纵指标的高低,而在于整体线形的连续性及衔接路段的级差控制。换言之,景区公路线形设计的优劣,不在于最低指标是否突破规范底限(川九路九道拐回头曲线半径不足16米,但使用效果良好),而在于其是否与相接路段衔接顺适。
  对于平曲线半径650米以下的公路路段,应充分考虑运行车速(双向)因素。如果相临路段速度差大于20公里/小时,应进行线形调整,或增大低指标或降低高指标,线形难以调整的特别困难地段,应通过增大超高及完善交通工程设施等办法尽量予以弥补。
  4、线形指标掌握
  一个项目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地形等多种因素,往往所有因素不可能同时达到标准规定的条件,或者说很难整个项目或较大路段均达到标准规定的条件。但实际情况是标准一旦确定,就在按标准严格要求所有因素条件,不去考虑项目中的分段差异和实际情况,尤其在公路线形指标掌握上缺乏灵活性。
  国家公路标准规范,是针对于全国范围内的纲领性法规。各地区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执行。但往往设计人员缺乏对标准规范的理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少项目建设结果不理想,与此有很大关系。按上述要求,设计人员必须做到标准指标灵活掌握,深刻理解标准规范的实质,避免生搬硬套、机械地使用。只要保证行车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少占农田等资源,就可以灵活应用。
  (1)平纵指标
  不少已建公路出现大填大挖大护坡,严重影响了沿线景观和环境。其主要原因就是路线平纵指标,尤其平面指标掌握偏高,大量出现长直线、大半径曲线及长曲线等,指标远远超过规范规定的一般值。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相当于强制性条款规定的极限值,如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小竖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应严格掌握;但对属于好中求好的线形指标,如曲线间的直线长度,可灵活掌握,不宜片面追求高指标。从行驶顺畅、线形连续、环境优美、景观协调的角度,一般地形条件下,就高速公路而言,路线平曲线半径采用1000-3000米,曲线长度1-2公里为宜。
  长陡纵坡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我国重车超载、动力性能差,及驾驶行为不尽规范的现实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重车上坡速度慢,影响路段通行能力,对路面破坏力大;下坡速度快,容易造成刹车性能失效等,已在很多路段突现。因此,应当选择纵坡平缓的线形方案和指标;在上坡侧设置爬坡车道。
  (2)平纵组合
  高速公路平纵组合问题一直受到强调,但往往均达不到规范规定的理想情况。我国平纵组合的概念是随高速公路从日本引进的,而实际上日本也不按理想状态执行。实践证明,当平面或纵面指标达到较低值,特别是当平面与纵面指标同时达到较低值时,强调两者组合是必要的。当平面、纵面指标均较高时,可放松平纵组合的要求,尤其当平曲线半径大于6000米以上、纵面坡差小于1%时,可不考虑平纵组合的要求。
  (3)横断面
  断面布置及局部路段路基宽度应结合自然条件等灵活掌握。地形平坦、自然横坡较缓的路段,一般以整体式路基断面为宜;地形复杂、以挖方为主,尤其自然横坡较陡的路段,可采用分离式断面,水平布置或上下错开,或设计为半桥半路、半隧半路或半隧半桥,以减少开挖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增加路容多样性。达到上述目标并不难,关键是要求设计要精雕细琢,下大工夫,勇于创新。
  平纵面指标较低及冬季冰雪害严重路段,可适当加宽路基,以达到改善行车条件的目的;地形地质极为复杂的路段,在保证行车安全和交通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减窄路基宽度。
  (4)其他要素
  新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对指导今后公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应用,不可死搬硬套。
  1)不同等级公路的最小设计路段长度,原则上要按标准规定执行。若考虑交通运行实际,做到线形均衡、连续,能保证交通安全,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2)国内外实践证明,高速公路右侧硬路肩的宽度最好采用3米。因此,对标准规定右侧硬路肩宽度为2.5米的情况,尤其大车较多的干线公路,要鼓励利用地形设置港湾式紧急停车带。右侧硬路肩宽度小于2.5米时,港湾式紧急停车带规模宜尽可能加大,并设置加减速车道。
  3)为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应提倡多设爬坡车道。
  (三)路基与环保
  1、路基填挖
  路基填挖工程量,及填方高度、挖方深度、挖方边坡高度,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工程投资和环保景观,应对其进行合理的控制。结合多数项目的实际,扣除特大桥隧外,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每公里土石方宜为15~25万方。对高度大于20米的填方原则上应改用桥梁;挖方深度(路中)大于30米或挖方边坡高度大于1.6倍的路基宽度值的,原则上应改用隧道。
  2、边坡坡率
  边坡坡率应灵活自然、因地制宜、顺势而为,不宜采用单一坡度,以减少人工痕迹(同时也为植被防护创造条件,避免多年后光亮的圬工防护坡面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形成强烈反差)。力争经过几年生态恢复,边坡外形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看不出明显开挖(填筑)痕迹。
  山区挖方边坡的坡脚、坡顶,应取消折角,采用贴切自然的圆弧过渡;低填路段应尽量将边坡放缓,与原地貌融为一体,形成缓冲带,可具美化环境、提高行车安全的功能。
  3、路基排水工程
  路基排水工程设置应系统完整,敏感路段,如沿溪线等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有条件地段应设置在视线之外。排水工程外观线形应流畅美观。
  (1)排水工程断面类型选择
  排水工程断面有矩形、梯形、浅碟形和漫流等多种,类型选择应从安全、视觉效果及与周围环境协调角度综合考虑。
  从安全和视觉效果角度,一般认为,矩形边沟加盖板型式对于汇水面积较大的挖方路基边沟(与狭长的路基及高陡边坡配合)、与之相接的填方路基排水沟、沿街路段、设置有内挡结构的挖方路基内侧等段的适应性较好,可具有路基视觉增宽、防止车轮卡陷和边坡碎落堵塞等功能。
  从安全和景观角度,浅碟式排水沟(边沟)或放缓边坡漫流排水型式对于地形平坦、纵坡平缓的低填、浅挖路段适应性较好。排水沟(边沟)可与原地面舒缓自然衔接,克服沿路基边缘设置规则深排水沟所带来的行车不安全隐患,同时形成流畅优美的视觉效果。
  高填路段因排水工程已处于视线之外,断面型式可灵活选择。
  (2)排水工程防护类型选择
  排水工程防护类型主要有圬工砌护、植被防护和土质三种。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表面植被防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采用圬工砌护虽然防止水流冲刷功能强,但显生硬不美观,与环境适应性差;土质边沟主要为与宽敞的填挖方边坡相协调,适用于无较大汇水面积的挖方路基两侧及与挖方边沟连接的填方路基外侧;植被防护若运用得当,可适用于各自然条件下路段,其兼具防止水流冲刷及生物过滤作用,减轻敏感水域的水质恶化。
  4、路基防护工程
  防护工程是山岭区常见结构物。在自然环境中, 高大混凝土或浆砌工程结构尤显突兀,应尽量避免。在岩土结构稳定,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以选择刚性结构与柔性结构相结合,多层防护与生态植被防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边坡治理为优。
  上边坡切忌采用高挡墙、进行大段落防护,可以不设挡墙的一定不设。对于自然裸露的稳定岩体(如独石),只要对行车没有影响,可不作任何处理(其本身可构成风景)。对于地表土体裸露、无法绿化,但地质结构基本稳定,对路基及行车安全不构成威胁的边坡,可以采用“封”的办法进行遮挡(移载乔木和灌木遮挡视线)。
  路线经过居民区的路段,考虑既有的人工痕迹,可采用挡墙防护,但应与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相一致。使构造物与沿线建筑融为一体,风格一致,不喧宾夺主。总之要给人以恰如其分,视而不见的感觉。防护材质的选择上应以当地材料为主。一般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片块石材料(避免采用光亮的混凝土材料)干砌挡墙,以使构造物表面生动活泼、贴近自然。
  为避免出现大量圬工,影响感观效果,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路基防护工程量控制在约每公里6000~10000方较合适。
  5、取、弃土方案
  不良的取、弃土方式,将严重破坏公路沿线景观及环保。沿线取、弃土方式虽然简单、成本低,但它严重破坏公路沿线的地表生态,造成的损失长时间难以恢复,原则上应予禁止。集中取土场,应设在视线以外,选择荒地或小山包、山川河谷地貌易恢复的位置,且完工后应恢复原地貌。废方弃土,应可用于回填修补人工工程导致的地表创面,恢复原地貌。弃土应选择视线以外集中堆弃,并进行必要的地表绿化美化,与原地貌保持一致。
  设计中应充分重视腐质土的保护。陆地表面的腐质土一般经数万年的物理化学作用才逐渐形成,其中含有大量植物营养成分及植物种子和根系,它是当地植物赖以生存的条件,故应将腐质土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对待。国外将公路建设中如何有效保护好腐质土已纳入有关法规。任何永久或临时用地,都不得填埋或碾压腐质土,应揭除地表草皮和腐质土集中堆放,以备将来地表回填,恢复植被。事实证明这是恢复生态环境十分迅速、经济、有效的方法。
  (四)桥隧交叉
  桥隧交叉的总体布置应贴近自然,充分与环境协调,与周围山川、沟谷等自然景观成比例。设计要充分考虑美学效果,结构外观应与当地建筑风格一致。桥涵构造物进出水口的设置是反映其与自然景观是否融合的关键部位。进出口导流设施在满足排水需要前提下,要与地面平顺自然衔接,避免采用固化模式。
  隧道进出口的处理对环境影响最大,应采用零开挖峒口,淡化峒口处理,而不应开挖后强调人工化的峒门结构形式。
  互通立交是公路沿线的主要景点。互通范围内的占地等情况与公路一般路段不同,匝道边坡可以放缓,设土质边沟或不设边沟。绿化景观设计可园林化。
  互通立交的服务水平,关键在进出口的位置、型式及加减速车道长度的设置。应合理掌握互通立交匝道指标,尤其环型匝道半径,控制互通立交规模,减小工程量及占地。
  上跨主线结构物结构型式选择主要影响公路行驶视觉效果,其孔跨布置不宜过于局促;上部结构轮廓线条应明快简捷,下部结构尺寸选择不宜笨重,结构轻巧不压抑。
  (五)交通工程
  采用合理的、体现驾驶员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尤其陌生人员需要的交通工程措施,对公路运营的安全、管理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能起到美化路容作用。
  结合地形条件,选择合适地点设置临时停车带或观景台,对于景区公路十分必要。合理设置停车带或观景台,将人类活动范围控制在一个合理区域内,不仅可保证行车安全,更大大减少了人对环境的影响范围。
  服务区设置的位置、规模、设施应充分考虑人性化、自然化。
  标志牌设置位置及内容应充分考虑驾驶员和乘客的需要,如下一服务区的距离标志,应设置在来临服务区之前。
  护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安全,但其本身又是安全隐患。选择护拦型式要考虑到它的设置条件、变形量,及不同型式护拦之间的平顺衔接和刚度渐变。
  六、咨询成果及验证
  专家经与项目设计人员、主管领导就咨询意见充分讨论后,专家组长负责形成《***公路咨询意见》报部,部经过研究认可,将意见转项目省市。
  初测阶段的咨询意见的执行情况,在初步设计审查时验证;施工图阶段的咨询意见,施工图设计修改完成后,由省厅负责把意见采纳情况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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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5]9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近年来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水平,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公路、乡公路及通行政村的公路。

县公路是指连接县城和主要乡镇、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纳入全市养护考核范围的公路。

乡公路是指连接县市区内较重要的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村公路是指行政村与外界经济、文化、行政沟通交流服务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县、乡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养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管理、调配省交通厅下达的县公路养护补助、市财政预算补助和拖拉机养路费养护补助,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五)审批县公路大中修、小修工程技术方案,依据工程数量,验收工程质量,根据资金情况进行补助;

(六)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公路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县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年度交通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筹措养护资金,确保养护资金足额到位,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公路整修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县、乡设置养护机构,配备养护管理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管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做好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公路大中修、小修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三)落实养护计划,确保县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四)督促、检查、指导乡村公路养护;

(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纳入年度交通工作考核范围;

(六)做好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工作,确保公路的畅通;

(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县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县公路养护资金标准每年为7000元/公里。

(一)市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3000元的养护资金;

(二)县市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2000元的养护资金;

(三)在拖拉机养路费县市区留成部分中,安排每公里1000元的养护资金;

(四)各县市区征收的公路建设基金每公里补助1000元;

(五)公路沿线受益厂矿企业筹措一部分。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每年为4000元/公里。

(一)县市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3000元的养护资金;

(二)各县市区征收的公路建设基金每公里补助1000元;

(三)乡村公路沿线受益厂矿企业筹措一部分;

以上所筹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公路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小修工程;乡村公路路基及砂土路的养护资金,采取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

第十一条县公路的养护经费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乡村公路的养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各级财政每年3月底前将以上确定的养护资金划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养护专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定。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均实行专业队伍养护。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小修工程,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资金的情况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对质量进行监督。乡村公路的路基及砂土路面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路沿线农户分段招标养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砂石路面和路基进行整修。组织群众参与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具体组织形式和用工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县乡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绿化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绿化、美化规划,由沿线乡、镇、村委按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条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五)路面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第二十一条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公路10米、乡公路5米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与上级部门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09年6月2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8月2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务院制发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协调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以下统称远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制订全市城乡规划中长期编制计划和年度编制计划。

远城区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城乡规划中长期编制计划,制订本辖区城乡规划年度编制计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下一层次规划应当落实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不得突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控制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编制城乡规划涉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编制单位还应当征求规划范围涉及的相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类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方便公众查询,实现规划信息共享。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鼓励采用三维效果图、实景三维演示等清晰易懂的表现形式公布各类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九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各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使各类城乡规划适应各区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查审批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以及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予以深化,科学合理布局生态保护与城镇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分区规划经武汉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远城区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街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武汉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远城区内需要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的其他街,其总体规划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位于武汉都市发展区内的建制镇(街)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九条 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武汉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武汉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远城区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街和武汉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武汉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其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二十三条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二十四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五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位于中心城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批;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远城区的重要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的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城乡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城乡专项规划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编制,在组织专家咨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武汉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编制城乡专项规划涉及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符合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七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需对城市总体规划、镇(街)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在修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充分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街)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乡专项规划确需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就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组织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还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审批和修改都市发展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上一层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规划不予审批;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登记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城乡专项规划。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都市发展区是指武汉市主城区以及主城区周边城市化和工业化重点拓展的空间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纲要》划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项目是指火车站、机场、港口、铁路编组站、轨道交通等重大交通枢纽工程;市级水厂、电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厂、天然气门站等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跨区域的线性工程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详细规划阶段具有一定专业内容和深度要求并可单独组织编制、审批的规划,用以进一步明确综合交通、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的建设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相关控制指标等内容,其类型包括城市设计、交通规划、市政设施规划、历史风貌区规划、城市更新及旧城改造规划、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其他类型的城乡规划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