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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1:20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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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管改字第[2000]13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工人考核条例》和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经2000年3月25日中央国家机关工

人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技师考评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1999]31号)及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3]13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工人技师考评工作。
  第三条 技师按照技术等级分为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四条 技师考评工作按照严格考核标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技师考评的工种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考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统一领导和组织技师的培训、考评工作。
第七条 工考委办公室负责对技师考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考委下设若干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技师考评的具体组织工作。在考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需要,分别设立各专业考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高级考评员组成,除负责“应知”“应会”考核的实施外,还要对申报人员组织相应的培训,对提交的论文(或工作总结)进行评鉴、组织答辩,并将各项考核成绩报本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
第九条 各单位要成立以人事(劳资)部门牵头,由教育、技术、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技师考评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岗位设置,择优推荐报考人员,组织报考人员学习文件,并按要求进行业绩考核。



第三章 技师报考条件



第十条 申报技师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文化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高级工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四)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能,并能解决技术和工艺难题,在工作中有实际贡献;
(五)热心传授技术,具有培训高、中级技术人才的能力;
(六)持本工种高级证书满2年,且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报技师;担任本工种技师工作满3年,且工作25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七)参加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前10名的高级工不受工龄和持证年限的限制;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获其他荣誉称号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适当放宽报考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 报名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评申报表》,并提交学历证明、高级工证书原件、工作成果和工作业绩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根据实际工作确需设置技师岗位的情况及技师基本条件和报考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经人事(劳资)部门审核批准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报名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工考委有关报考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人事(劳资)部门统一组织办理报名手续。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十四条 技师考核分为业绩考核、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三项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业绩考核不合格取消报考资格,理论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三项考核均合格,即为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业绩考核
各单位应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技师的条件和标准,以工作业绩为主,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所规定的项目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六条 理论考核
考核采取闭卷方式,时间为120分钟。
按照教学大纲考核高级工应具备的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理论和相关工种的理论,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知识。
考核前申报人需参加由各专业(工种)组织的培训。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培训采取面授、自学与辅导的方式进行,实际学时不少于1000课时(自学与辅导课时不计)。
第十七条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分为实际操作考核和技术论文(或工作总结)两部分,分别为60分和40分。
(一)考核的项目以各行业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所列工作实例为主要内容,可以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进行。
(二)组织申报人对提交的技术论文(或工作总结)进行答辩。先由申报人简述论文(或工作总结)要点,再有针对性地回答3-5个问题,每个人答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申报人撰写本专业(工种)技术论文(或工作总结),主要应侧重于本人如何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理论、相关工种理论知识解决生产、技术中的重大难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经验等,其评分标准按《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技术论文(或工作总结)鉴定标准》所规定的项目执行。



第六章 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评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填写工人技师评审、报批表报工考委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根据专业考评工作小组的上报材料召开会议,听取培训考核汇报,并对申报人的条件、成绩等逐项审核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者,由工考委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聘任管理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 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技术工人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有关规定进行聘任,或不予聘任。
第二十二条 被聘技师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技师考评的范围及专业(工种),由工考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并印发报考通知;工考委未开设技师考评的工种,如单位工作需要,经工考委同意后,可参加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技师考评,工考委予以核证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下发前,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须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第一线被聘用于管理岗位的工人,符合条件者可报考技师,其他管理人员不属于评聘工人技师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工人技师考评过程中出现的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94]国管体改字172号)中有关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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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内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外地来杭就业、创业的劳动者,以及在生产经营单位就业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劳动保护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防护、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伤保险等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下列安全、卫生培训教育:
1.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技术和技能培训;
2.“三级安全教育”,转岗、调换工种和使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安全教育;
3.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教育;
4.工作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
5.事故应急救援基本知识教育。
(五)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台帐。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外来务工人员从事矿山作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制作、高空悬挂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或接触有毒有害物品的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险措施。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来务工人员在事故隐患未排除、不具备安全与卫生条件的作业场所或岗位工作。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卫生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八)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外来务工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在劳动过程中正确使用。
(九)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外来务工人员。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外来务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督促和协助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及日常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外来务工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批评,进行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外来务工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外来务工人员依法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二)外来务工人员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培训教育,了解并掌握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外来务工人员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四)外来务工人员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进行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行为。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经生产经营单位签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六)外来务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业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外来务工人员发现生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监督管理
(一)政府安全生产、卫生、劳动保障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代表广大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管,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外来务工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条件;督促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事职业病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规范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职业病的检查、诊断及救治工作;按规定负责外来务工人员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外来务工人员有关劳动保护政策;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待遇。
(六)工会组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依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支持外来务工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
五、权益保障
(一)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或向工会组织要求提供援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工会组织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求助,应当及时给予无偿的法律帮助。
(二)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由安全生产、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工会联合组成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监管联动机制,公布劳动安全卫生举报电话,定期通报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及工伤事故信息,对严重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三)外来务工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时得到救治,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四)政府安全生产、卫生、劳动保障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外来务工人员重伤事故报告或事故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故性质及责任,督促落实事故受伤人员的工伤待遇。
(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外来务工人员患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时,应当及时安排其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按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规定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七)对违反本办法及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9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200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6年6月中旬开始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具体推行范围、推行步骤等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推行方案》)。
  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任务繁重,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有关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517号)中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认真部署,确保《推行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

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

一、推行范围
  (一)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
  (二)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
(三)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
  二、推行实施的软硬件要求
  (一)软件要求
  1、税务端
  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V4.35(小版本号为4.35.03)。
  2、企业端
  对于使用原Windows版、原DOS版开票系统的企业升级为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软件,版本号为6.10(小版本号为6.10.16.18);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直接安装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软件6.10版本。
3、接口补丁
  总局将对一机多票系统与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衔接的发票发售一体化、一窗式比对、清零解锁等接口进行试运行后统一下发升级。有特殊需求的单位在取得接口标准后自行解决相关问题。
  (二)硬件要求
  1、税务端
  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省级资源集中统一规划。
  2、企业端
  企业端专用设备:对于使用原Windows版的企业,对其开票金税卡进行重新加载,原32K税控IC卡解锁后仍可沿用;对于使用原DOS版开票系统的企业,对其开票金税卡进行重新加载,同时原2K税控IC卡需要更换为大容量IC卡;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直接安装使用支持一机多票的开票金税卡与IC卡。
  三、推行步骤
  推行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推行月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量在630份以下Windows版企业(全国约143万户)。
  第二阶段:推行月开具专用发票量和普通发票量在630份以上的Windows版企业(全国约1万户)企业。这部分企业既可以更换成64K容量的IC卡,也可以不换卡而多次抄报税,具体方式由企业自行选择。
  第三阶段:再推行Dos版企业(全国约22万户)。
  各地要按照上述推行范围和推行步骤,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为前提,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行方案,请各地于6月20日前将推行计划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四、职责分工
  (一)推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具体负责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工作;
  (二)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推行工作所涉及税务系统内部的技术支持工作; 
  (三)航天信息公司负责提供培训师资、金税卡加载、软件升级以及纳税人端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五、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航天信息公司和各地服务单位负责提供培训师资,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系统企业的培训不收取费用。
  基层税务机关应提前通知纳税人参加升级培训。
(一)培训内容:系统新增功能、特点、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具体内容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培训提纲》(附件1);
  (二)培训师资:航天信息公司负责培训各地市服务单位的培训师资,由各地市服务单位的培训师资向纳税人进行培训。
  六、实施工作
  各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工作项目包括:
(一) 编制本地区具体推行计划
  按照总局的推行步骤,将推行工作细化到每一户企业和每一个工作日。
  1、根据本地升级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均匀地安排进度,防止企业在升级现场长时间排队等候。
  2、企业户数较多的地区,可以向航天信息公司增购相关专用设备。
  (二)做好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宣传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推行氛围。
  (三)事前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事先书面告知纳税人升级加载一机多票系统的具体事项(可在企业培训时发放),具体内容包括升级加载的时间、地点,纳税人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注意事项等。通知模版见附件2。
  (四)加载升级
  1、成立工作组。由于这项工作持续时间较长,涉及的部门和岗位也较多,因此要成立专门工作组,由单位“一把手”亲自挂帅,统一协调指挥;明确加载升级现场的负责人,负责统一调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分工制度,防止相互推诿。
  2、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加载升级的场地,其中发行、发售、报税等可以在原岗位完成,也可以安置在金税卡加载现场。
  3、向纳税人提供升级流程图,明确工作流程、岗位、地点和注意事项,确保升级工作有序进行。升级流程图的模版见附件3。
  4、实行加载升级工作交接单制度。为分清责任、杜绝差错,实行加载升级工作交接单制度,按照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服务单位、税务机关各岗位的职责,记载工作完成情况。加载升级工作交接单模版见附件4。
  5、加强安全管理。包括:
  (1)加载安全:执行加载操作前应采取防止突然断电的保护措施,如:使用UPS电源保护器等,避免加载过程中突然断电,造成金税卡永久性损坏。
  (2)数据安全:包括报税信息、购票信息、发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防止报税数据丢失,防止购票信息、发行信息发生错误,保证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
  (3)系统安全:要严格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发行、发售和报税系统。
  (4)财产安全:做好加载升级现场的防火、防盗等防护工作。
  七、监督指导工作
  建立推广实施中的报告制度(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等)。总局将随时掌握各地推行情况,并进行督查。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经常性地检查指导下级税务机关推行工作进度,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

附:1.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培训提纲
2.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3.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流程图
4.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交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