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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23:06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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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一字[2004]25号

关于做好2004年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3年4月以来,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各地积极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截至2003年底,全国非煤矿山完成应评估总数的71.4%,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各地安全评估完成情况详见附件)。但是,各地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评估工作的进展和评估的效果,如宁夏、陕西、内蒙古、西藏等地完成的比例不足30%;个别地区对评估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安全评估没有与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缺乏有效的推动手段;评估质量不高,存在走过场现象。

  为做好2004年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评估进度。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去年安全评估工作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把安全评估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继续抓紧抓好,确保今年非煤矿山100%完成安全评估。

  二、采取综合手段,促进安全评估。要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借鉴评估工作开展较好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把安全评估与专项整治、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整治促评估,通过整治逐步减少C类、D类矿山,增加A类和B类矿山,提高非煤矿山的整体安全水平。

  三、实施动态管理,强化日常安全监管,促进企业安全条件的改善。要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分级指导,把日常监管的重点放在C类和D类矿山,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同时指导A类和B类矿山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应根据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评估等级,D类矿山停产整顿后,需经再次评估,合格的升级,不合格的依法关闭;C类矿山限期整改后,需经再次评估,合格的升级,不合格的降级并责令停产整顿。

  四、加强督查检查,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要进一步规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落实责任,从制度上严把评估质量关;对于评估的进展和结果,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评估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单位,要重新评估;可适时组织地区之间互查、互学活动,促进共同提高;切实加强对承担非煤矿山安全评估的单位及人员的管理,严肃查处在评估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标准、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人员。

  五、完善评估信息管理,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各地要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评估工作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倾向性的问题,总结经验,促进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将原评估月报调整为季报,自2季度开始执行(非煤矿山评估完成100%的地区不再报)。请各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评估进展情况;报表格式不变。

  附件:2003年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完成情况统计表(略)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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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办法


(1999年7月2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公民依法无偿献血,保证医疗用血的需求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献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动员组织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干部、职工、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其他劳动者积极献血,每年献血人数应当达到本单位应献血人数的6%以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外来常住和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无偿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按时完成献血任务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完成献血任务作为评比“文明单位”和其他先进称号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献血基金,其用途是:
(一)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
(二)献血公民用血费用报销;
(三)献血先进个人和单位的表彰奖励;
(四)献血证书、食品、交通费用支出;
(五)献血的宣传教育活动和采供血条件的改善。
献血基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所列部分专项资金和企事业单位捐助、社会募捐等组成。
第八条 献血基金由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和浪费。收入和开支情况由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政府专题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献血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临床合理用血、成份输血、科学用血的全员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按需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及成份血产品,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供给。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其家庭成员、亲友以及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为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组织进行的献血宣传活动及采血工作无偿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信息与统计工作,现批准《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HJ 608-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D1828706B72D808C0FBF775D31A05E510FDF0100/filename/W020110311341940049895.pdf

  该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