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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59:46  浏览:8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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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四川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标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最近,省委、省政
府批转了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川委发〔1994〕18号 1994年8月1日


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

1994年6月10日


省委、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民政部的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厅于一九九一年冬季会同原南充地区民政局在原南充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经验,随后逐步扩大试点。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全省
十九个市、地、州的四十六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工作。到一九九三年底,全省共有一百八十五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积累保险费四千多万元;其中有十三个县(市、区)跨入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先进行列,受到了民政部的表彰。实践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顺民心、合
民意的千秋大业,广大干部、群众是拥护和欢迎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按照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逐步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
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解决农民老有所养,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
两个文明建设的重大社会政策。搞好这项工作有着重大意义。四川是一个农业大省,老龄人口的70%以上在农村,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由于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群众收入逐年增加,不少农民已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要进一步
解放思想,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农民实行自我保障,我这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办好。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自愿,稳步发展。我省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各地要认真做好规划,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组织实施。

在工作中,要以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为前提,以思想教育为先导,坚持自愿选择参保档次的原则,做好提高参保率和扩大覆盖面的工作,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三、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省民政厅及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企业不得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在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下达前,其他部门已在农村开展的养老保险可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开展
新的养老保险业务和扩大范围。乡镇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按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执行。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各地要结合转换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由民政部门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已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区)和乡(镇)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五、落实集体补助、国家扶持政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坚持自我保障为主,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保险费交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集体补助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不计征税费。
六、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群众的养老资金,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增值,保证兑现。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管理、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和侵占。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困难较多。凡新开展的地方,要先试点后推开,加强引导,坚持自愿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
标管理,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参谋。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互相配合,大力支持,把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积极、稳妥、健康地推向前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9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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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号


为支持西藏自治区经济发展,海关总署决定适当放宽2010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拉萨考区合格分数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0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拉萨考区合格分数线放宽至100分。

二、考试成绩在100分至119分区段的拉萨考区考生,可以向海关申领报关员资格证书(B证),该证仅适用于在拉萨关区内报关员注册、执业。

B证持证人今后仍可报名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国通用的报关员资格。

三、拉萨考区考生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报关员注册、执业地域不受限制。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荷兰王国农渔大臣会谈谅解备忘录

中国 荷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荷兰王国农渔大臣会谈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9月2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23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邀请,荷兰王国农渔大臣G·布拉克斯先生率农业代表团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访问了中国。在访华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万里副总理会见了G·布拉克斯大臣和代表团全体成员。G·布拉克斯大臣和霍士廉部长、朱荣副部长举行了友好的会谈。

 一、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荷农业和农用工业合作的情况,并表示了加强合作的愿望,一致认为,进一步开展两国间农业和农用工业合作具有广阔前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的共同意向声明》,双方将在畜牧业、饲料、园艺、农业研究、教育和推广以及土地开发、水利管理、林业等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

 三、双方认为,两国继续在上述领域内互派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包括政府、经济组织和公司)进行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加强经济、科学、技术交流是十分必要的。
  双方商定,根据对等互惠的原则,每年至少互派两个专业代表团,代表团的往返国际旅费自理,到达接待国后的食、宿、交通费用由接待方招待。代表团的组成和其他具体事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双方决定成立中荷联合农业工作组,其职能如下:
  1.探讨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领域和合作项目;
  2.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促进、指导和协调双方合作项目的计划,并协助其计划的执行。
  工作组的组成,由两国部长各自任命一位副部长或相当于副部长的官员担任各自代表团团长,成员中包括若干名(政府、经济组织和公司的)专家和顾问。会前将名单提供给对方。
  工作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海牙举行。每次会议日程至少在会前两个月商定。
  工作组开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及其费用由东道国负责,双方与会代表团的费用按第三条文办理。
  工作组所签订的文件要报告给中荷经济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五、双方就一九八一年互派代表团和合作项目交换了意见,具体合作项目的建议见附件。双方同意对这些合作项目进行审查,尽可能在一九八0年底前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双方同意对于中国南、北方草场改良,湖北省咸宁县向阳湖奶牛场,哈尔滨温室园艺四个合作项目优先开始执行。荷方已经提出了或将要提出愿意无偿提供专业知识,咨询、培训以及试验用的种子等的具体合作建议,中方表示欢迎。
  荷方在一九八一年将派两个专业代表团: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代表团及土地开垦和发展(包括水的管理和林业)代表团访华。中方在一九八一年也将派两个代表团访荷,专业定后通知荷方。

 六、关于荷方建议在中国组织一次关于荷兰的农业及农用工业生产能力和技术知识的展览事,中国农业部将给以力所能及的支持。

 七、一九八一年中荷联合农业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应于一九八一年下半年在荷兰举行。
  G·布拉克斯大臣阁下邀请霍士廉部长在一九八一年访问荷兰,霍士廉部长愉快地接受邀请,并表示感谢。访问的具体事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八、荷方建议派一名农业专员来驻华大使馆工作,中方表示欢迎。中方将视需要派相应人员去驻荷兰大使馆工作。双方同意将通过外交途径进一步商定。

 九、谅解备忘录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从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           荷兰王国农渔大臣
     霍 士 廉               G·布拉克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