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29:13  浏览:9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5月16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阿·阿卡耶夫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至十六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杨尚昆主席、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分别同阿·阿卡耶夫总统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举行了会晤和会谈。
  访问过程中,吉尔吉斯贵宾到深圳进行了参观访问。

 二、在中吉首次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各自介绍了本国国内的情况和发展计划。

 三、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于一九九二年一月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表示满意,并认为这符合两国人民的愿望和利益,有助于维护亚洲和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中吉建立外交关系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声明,彼此视作友好国家,并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些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普遍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相互关系。双方将以和平谈判的方式,以睦邻友好的精神解决两国之间的一切问题,相互不以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领导人认为,双方观点的某些差异和不同做法是自然的,并不妨碍两国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六、两国将就双边合作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经常进行政治磋商。两国领导人,议会、各部门、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将经常保持接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愿共同致力于巩固和加深各领域的互利合作,特别是扩大在政治、经贸、科技、运输、教育、卫生、文艺、新闻、旅游等领域的交往。
  双方认为,双边经济合作具有巨大潜力,将促进这一领域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经济合作方面支持采用世界通用的一切形式。

 八、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主管机关将在与有组织的犯罪、国际恐怖活动、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合作。这方面的合作形式和办法将专门商谈。

 九、双方对中国同原苏联在边界谈判中就现中吉边界地段所取得的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双方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尚未解决的边界问题,以尽快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双方愿就在中吉边境地区裁减军事力量和信任措施问题举行谈判,以期取得实际成果。

 十一、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

 十二、会谈表明,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事务中推行霸权主义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立场相近。两国将继续为维护亚太地区以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双方认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这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和合作。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参加讨论和解决世界事务方面都具有平等的权利。
  双方将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两国各自加入的其他国际协定和条约。

 十三、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领导人对中吉首次高级会晤的成果表示满意。中吉人民传统的友好睦邻关系掀开了新的一页,两国领导人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双方相信,两国关系的发展前景是美好的。

 十四、阿·阿卡耶夫总统对中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他代表吉尔吉斯斯坦领导邀请中国领导人在他们方便的时候正式访问吉尔吉斯斯坦。
  中国领导人对此表示感谢并接受邀请。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发展矿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的全民、集体及个体采矿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市境内的地表和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采矿权不准用于抵押、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四条 全民矿山企业是开发矿产资源的主体。在保障全民矿山企业巩固和发展的同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五条 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及碾子山区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同矿产主管部门工作。
市、县矿产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统筹规划的指导下,参与制定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规划中有关矿产资源的内容,参与本地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二章 开采范围
第六条 全民矿山企业的采矿范围,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确定。
第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的采矿范围:
(一)全民矿山企业矿区内边缘零星矿产资源;
(二)全民矿山闭坑后,经确认可以安全开采的残留矿体;
(三)未列入规划的矿点及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四)国家、省允许开采的其他范围的矿产资源。
第八条 个体采矿,只限于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九条 下列地区,严禁采矿。
(一)国家、省、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及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的所在地;
(二)按规定设立的水利设施保护区;
(三)铁路、公路两侧限定范围区;
(四)各种保安矿柱、危险的废弃矿井、危及邻矿安全的地带以及其他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有直接危害的地区;
(五)国防工程圈定的范围区;
(六)国家规划勘探区;
(七)勘探工作尚未结束的区域;
(八)国家规定的不许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其他采矿者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采矿。

第三章 审批与发证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全民企业申请采矿,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市矿产主管部门核准,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第十三条 集体、个体申请采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明确;
(二)提交有关矿区的地理位置、地质情况、矿床储量情况、矿区开发方案等综合材料(包括相应的附图);
(三)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
(四)劳动安全设计和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集体、个体采矿,应持企业主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证明(证明须附有同级矿产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报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碾子山区)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级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属大中型集体采矿企业的,由市
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申请开采河道范围内砂、石、粘土的,由河道管理部门批准,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跨县(区)的,由市统一协调,市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发证;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或国营农场总局土地使用区
内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采矿者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按规定到劳动、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开采的,采矿者应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采矿许可证手续。
第十七条 凡变更企业名称、经营业主、企业性质、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的,应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及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准复制、伪造。
第十九条 采矿者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在三个月内开始施工。开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停产半年以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采矿者应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进行采矿。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严禁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采主弃副等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采矿者应按照批准的范围采矿,不准越界。任何集体采矿企业或个体采矿者不得擅自进入全民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
因采矿使耕地、林地、水源等自然资源受到破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采矿者应负责赔偿并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需要在已批准的集体或个体矿区范围内建设矿山的,集体和个体采矿者应在规定限期内关闭或到指定地点开采。其损失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管理费。矿产资源管理费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矿产主管部门征收,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征收。
第二十五条 个体采矿者销售矿产品的结算,由矿产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结算单位应负责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结算使用统一发票。
第二十六条 采矿者在矿山建设和开采活动中,如发现文件古迹、新矿物或罕见的地质现象的,除加以保护外,要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矿山全部或部分关闭,采矿者应提前提出关闭报告及自然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由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和拆除矿山的有关设施。
第二十八条 集体、个体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表。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规定,侵占国家矿产资源,买卖、出租、转让、抵押采矿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作业的,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所采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所采矿产品和非法所得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之一的,没收所采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所采矿产品和非法所得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有关手续继续采矿的,按无证开采处理。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复制、伪造采矿许可证的,没收全部违法证件和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以矿产资源损失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越界开采的,责令其退出,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越界开采矿产品总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违反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擅自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区采矿而拒不撤出的,可强制其撤出。搬迁费用及因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迁者负担。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不缴纳管理费和补偿费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经指定,擅自结算的单位予以取缔,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十一)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年检仍然开采的,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所采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所采矿产品和非法所得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必须准确可靠。虚报瞒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保密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矿管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要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按本办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罚款及没收的非法所得,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共青团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共青团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

   1999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也是全团贯彻落实团十四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开局之年。今后一个时期,共青团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密切配合各类新闻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报道共青团工作,为共青团工作实现跨世纪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新闻出版单位的管理工作,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年报刊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健全新闻评奖机制,推动新闻宣传工作的发展。

   一、突出重点,加强协调,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1.今后一个时期,共青团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团十四大和团十四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和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共青团的重点工作。

   2.认真学习贯彻今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和中央书记处对共青团新闻宣传工作的具体指示,按照团十四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纲要》确定的总体目标,抓住重大契机,做好共青团宣传报道的四项重点工作。一是围绕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团结带领各族青年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而奋斗的光荣使命,重点宣传各地通过组织青年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帮助青年牢固树立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维护社会稳定,坚定不移地跟着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和经验。宣传各级团组织注重提高团干部思想作风素质及各地团组织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典型和经验。宣传全团结合工作实际所形成的学习理论、学习现代经济知识、学习科技知识和学习历史的新气象。二是围绕纪念五四运动80周年的系列活动,重点宣传改革开放20年来共青团组织在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宣传共青团组织用青年典型引导青年,充分发挥开风气之先作用的教育实践。宣传共青团在支持和鼓励各行各业青年参与科技创新工作方面所做的努力。三是围绕建国50周年庆典活动,大力宣传共青团带领广大青年在企业改革、农村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四是以迎接澳门回归和新世纪的到来为契机,重点宣传共青团带领广大青年开展的爱国主义主题教育活动。宣传共青团组织引导广大青年立足岗位做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全面振兴而奋斗的实践。

   3.加强新闻协调和新闻策划。一是加强新闻协调。团中央宣传部将定期给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提供《共青团季度重点工作报道计划》。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省级团委要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将下一季度的工作计划通报团中央宣传部,团中央宣传部汇总后报书记处,拟定下一季度重点工作报道计划,送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团中央宣传部不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对重大活动进行专门协调。各省级团委要指定专人作为“新闻宣传联络员”,围绕团的重点工作收集新闻线索,主动报送团中央宣传部。二是加强新闻策划。结合全团的整体工作,选取导向正确、新闻性强的题材,报经书记处审定后,策划重点报道。中国青年报和中国青年杂志是团中央的机关报和机关刊,要进一步加大对共青团工作,特别是基层团组织工作报道的力度。

   4.加强对新形势下新闻规律的学习和研究。为确保新闻宣传达到预期效果,要注重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规律的研究。要在新闻规格,新闻背景,新闻创意和新闻艺术上狠下功夫。青年题材要有青年特点,不要就团论团。要着眼于广大青少年和社会需求,努力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宣传工作的规律,不断把共青团的新闻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推动青年报刊走健康发展的道路

   1.青年报刊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今后一个时期,青年报刊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共青团工作和广大青年的生动实践为基础,努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共青团事业发展和青年一代建功成才服务。舆论导向是事关报刊贯彻党性原则、事关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问题。各级团组织和青年报刊领导班子要强化对舆论导向的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政治家办报”的原则,要形成防范和纠正在舆论导向上出问题的有效机制。在宣传报道上,要与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要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坚决禁止刊载有颠覆国家、反对党、破坏法律、泄露国家机密、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凶杀淫秽、妨害司法机关审案等内容的稿件。涉及到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章、图片,有关省部级干部的题材、军事题材、“文革”题材、台港澳的题材,要按规定送审。报道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要持慎重态度。进行舆论监督要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督观,注意把握好度。舆论导向出现偏差时,青年报刊和主管主办的团组织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切实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2.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青年报刊的领导,高度重视青年报刊工作,做到全团办报。这是党的报刊工作中“全党办报、群众办报”的思想在共青团报刊工作上的体现。各级团组织既要加强对青年报刊的政治领导,把握好舆论导向,也要研究和支持青年报刊走市场发展的道路,做到管理和服务并重。各省(区、市)和主要城市团委的一把手要同青年报刊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克服对青年报刊重视不够的倾向。注意研究青年报刊,按照新闻出版规律管理青年报刊。同时,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青年报刊团结、教育、引导青少年的积极作用,为共青团事业和青少年成长服务。要加强青年报刊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青年报刊工作者队伍。同时,做好中国青年报和中国青年杂志的发行工作,是贯彻全团办报思想的一个重要工作。全团上下要提高认识,共同努力,确保完成发行任务,进一步提高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和全社会的影响力。

   3.目前全国100多家青年报刊中80%以上由共青团主管主办,40以上是共青团组织的机关报、机关刊。青年报刊作为我国报刊界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舆论阵地,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进入90年代后,青年报刊面临激烈的竞争,处于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转变的过程,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如何推动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年报刊的发展,成为各级团组织和青年报刊的重要任务。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传统的经营模式必将被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管理模式所取代。青年报刊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和发展,才能实现事业发展。要科学规划定位,适应报刊业地域化和对象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一定地域特定青少年群体的需求。要适应报刊产业化和集团化的发展规律,尽快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要提高报刊管理水平,实现报刊机制创新。

   三、建立和完善新闻奖励体系和评奖机制

   新闻评奖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作资源,是共青团新闻宣传工作的一个激励、导向手段。目前,团中央关于新闻宣传的奖项有三个,一是“五四新闻奖”评选,由团中央和中国记协共同主办,是经中宣部批准的常设全国性新闻奖,每年评选一次,面向全国新闻单位;二是青年报刊“好新闻、好作品、好活动”评选,由团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报刊管理司和中国青年报刊协会主办,每两年评选一次,面向团属报刊为主的青年报刊;三是“全国优秀青年报刊工作者”评选,由团中央主办,是共青团系统常设的新闻出版奖项,每五年评选一次,面向青年报刊的记者编辑和经营管理人员。这三个奖项对象、范围不同,各有侧重,形成了以五四新闻奖为龙头的全团性的新闻评奖体系。“五四新闻奖”的初评组织单位是各省级团委宣传部,“全国优秀青年报刊工作者”候选人由各报刊经省级团委宣传部批准后推荐,今年起,青年报刊“好新闻、好作品、好活动”评选的推荐作品也要经各省级团委宣传部审定。各省级团委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各奖项的初评组织工作。要精心挑选,努力发掘青年新闻报道领域的精品力作,参评作品题材要丰富多样,要充分反映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青年领域的新事物、青年一代的新风采和共青团工作的新格局。作品形式要多样化,文字、图片、电视、广播要兼顾起来,抓好重点报道和深度报道。通过精心的组织工作,真正提高参评作品的质量,提高奖项的科学性、权威性,创出奖项的品牌。各省级团委要加强同当地记协和有关新闻单位的联系与合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团委也应建立自己相应的新闻奖项,逐步形成良好的评奖工作机制。要把评奖的过程办成一个激励、提高的过程,通过举办有关评奖的座谈会、学习班、研讨班等,开展共青团新闻宣传学习研讨,推动团的新闻宣传理论研究工作,培养新闻宣传人才。要充分认识新闻奖项作为共青团新闻宣传工作重要资源的作用,以办事业的方式做好新闻评奖工作。

   以“五四新闻奖”为龙头的共青团新闻奖励体系,对繁荣青年题材的新闻创作,推动共青团新闻宣传领域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推动共青团新闻宣传工作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省级团委要进一步发挥新闻评奖的激励、引导功能和社会影响。通过多种形式,调动新闻工作者宣传报道青年和共青团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新闻单位和全社会关注青年和青年事业良好氛围的形成。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