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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部分内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6:39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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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部分内容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关于增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部分内容的通知

农质安函[2004]8号


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

  为统一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材料中《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的格式和内容,增强申请人依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的意识,确保申请人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监委第231号公告)的规定和“五统一”要求,在获证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贴使用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尽早树立全国统一标志的无公害农产品形象。我中心决定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中增加如下内容:

  一、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中增加《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并对其格式和内容做出具体要求。原附报材料需提供的第(9)项(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予以取消。

  二、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中增加《申请认证产品计划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情况》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的“表五”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渔业产品)的“表四”。

  完整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电子版文件可登陆:www.agri.gov.cn或者www.aqsc.gov.cn网站下载获取。请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按照新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正常申报产品和需要认证转换产品的材料,同时请及时修改你单位网站、培训教材等有关《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内容。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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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
广东省交通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告设施,是指在公路及其两侧用于承载、支撑商业性广告的各种设施;所称标牌设施,是指在上述区域内;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各种非商业性标示、标识设施。
第三条 下列地点可以设置广告设施:
(一)公路收费站和广场;
(二)高速公路配套的服务区;
(三)公路隧道口上方;
(四)广告设施的外缘滴水线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外。
第四条 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应先由省交通厅统一规划和同意,再由工商部门进行广告发布审批。
制定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的规划应当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做到数量适当,间距合理,美观大方,不妨碍公路安全畅通,与公路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报批程序为:
(一)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由省公路管理局制定规划方案报省交通厅审批;
(二)其它公路按现有的管理权属,由县级交通局或公路局制定规划方案;报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或公路局审批,审批后的规划方案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五条 广告设施的规划方案批准后,确定设置点具体位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国道和一级公路,先由县公路局初审,再报地级以上市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
(二)属高速公路,由该路段路政机构初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
(三)属其它公路,按现有的管理权属,由县交通局或公路局初审,报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或公路局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六条 需要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标牌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的标牌设施禁止附设广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前,应当向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广东省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申请呈批表》(附件);
(二)设置位置平面图;
(三)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
(四)版面设计效果图(包括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五)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的权限作出是否准许设置的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广告申请批准后必须在3个月内设置,过期无效。
第九条 广告、标牌设施占用公路路产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
第十条 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设置广告、标牌应当做到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
(三)广告、标牌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四)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广告、标牌;
(五)设置的广告、标牌应当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文件编号。
第十一条 设置者应当对其广告、标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对脱色、破损、陈旧的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确保安全和整洁。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广告、标牌设施损坏,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设置者在限期内予以清理或者修复,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二条 广告标牌设施因维护不力或其它原因而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应由设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广告、标牌设施设置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设置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办理延期设置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擅自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二)广告、标牌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三)广告、标牌设施延期设置未办手续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已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符合本规定设置要求的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不符合本规定设置要求的,应限期拆除。


2001年3月30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04/28)

2005-4-28 酒政发〔2005〕30号



肃北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奖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市边防办制定了《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项目奖金的管理和使用,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利用好项目资金,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客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边境地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省、市财政为支持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项目资金。

  三、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应重点用于马鬃山边境地区生态、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畜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发展边境文化、教育、卫生、乡镇公共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军警民联防、边境法规宣传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根据财力适当安排。对边防军警民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困难和边境工作需要开支的有关费用,从严掌握酌情合理开支。

  四、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申报程序。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制度,先由肃北县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军警部队根据边境地区的实际提出申请,报市边防委办公室。市边防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初步方案,经酒泉市边防委研究后统一上报,不得越级申报和受理。

  五、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审批管理。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审批管理采取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由省边防委提出原则要求,酒泉市边防委结合边境地区实际,按照《甘肃省边防建设五年规划》确定方案上报后,由省边防委审核批准后监督实施。

  六、边境事业费审批后,要减少周转环节,由省市财政直接下达给酒泉市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由酒果市边防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到项目建设单位,并做好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清理报告工作。

  七、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所扶持的项目,都要建立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人。选择项目时要进行科学地评估论证,并建档立项;执行中要按进度进行拨款监督;验收投产要进行投资效益考核,按效益的高低实行必要奖惩。

  八、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必须坚持专项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随意改变专项奖金用途。要建立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制度,实施项目管理责任制,健全项目效益评价机制,对违返规定的人和事要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九、各项目建设和扶持单位要建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使用报告制度,做到实施前有项目执行计划,实施中有执行情况报告,年终有效益总结。每年年底要向市边防办、市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报告用款项目的效益及使用情况。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酒泉市边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