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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18:32  浏览:9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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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你省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登记问题请示我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建筑施工,属该企业的直接经营行为,只要其不超越经营范围,均是合法的,不应受其住所和登记注册主管机关管辖范围的限制,因此,无需再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
二、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施工,经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工程所在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手续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以利于监督管理,并非指办理营业登记。



199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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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现将《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予以支持和配合。

  附件: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4月15日







附件下载: 1、 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gczl/201304/W020130422020613.doc





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政办〔2004〕34号


关于转发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4年9月2日,市政府召开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委员会新一届成员会,重新修订了《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2004年9月2日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解决职工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救急济难基金的作用,加强基金管理,合理使用基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是在铜陵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下,为帮助特困职工克服暂时困难建立起来的公益性、互助性资金。基金对特困职工提供的帮助是在企业和主管部门给予救济基础上的一种补充救济措施。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主要是:

(一)市政府拨款;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

(三)社会公益性活动募捐;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遭受天灾人祸,损失严重,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含在本市连续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和城市市民给予一次性济难,标准一般为500元至1000元;

(二)对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实行一次性补助,标准一般为600元至2000元;

(三)对当年考取全日制公办大专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特困职工子女,其本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有能力帮助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资助,金额一般为1000元至2000元;

(四)市政府决定用于特困职工其他方面的支出;

(五)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第五条 属于第四条范围的支出每年由基金办公室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救助计划,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日常情况下,需要本基金救助的特困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救助申请表》,基层工会签署意见,经所在系统工会审查后(必要时,可由所在街道签署意见),报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实。由办公室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审查批准后发给。

第七条 特殊救助可由管理委员会领导直接审批,具体如下:

(一)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二)5000元至10000元,由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审批;

(三)10000元以上,原则上由管委会集体研究批准,特殊情况由主任或第一副主任直接审批。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每年从基金利息中提取3%作为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工资、会务费、通讯费、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等。办公经费开支由秘书长把关审批。

第九条 基金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严格基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基金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努力使其增值。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从事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急济难基金救助的,由市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急济难基金款物;情节恶劣的,按有关规定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