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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06:17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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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委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委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科委、市属科学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科委财文字(1997)25号《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说明,请一并遵照执行:
1.为加强科学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我市《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京财社(1996)707号〕的有关规定。市属科学事业单位每年年终应随年度决算向市财政局和市科委报送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的专题报告;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科委的检查、验收。
2.关于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或市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请参照本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经费自给率水平由其主管局商同级科委、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同级科委、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3.科学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项管理工作,要严格按京国资农(1995)207号《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及附件

附件: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文字〔199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共同研究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
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科学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赋予专业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
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门需要调增或
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引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
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的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
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小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门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
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单位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
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
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
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体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199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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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的请示》〔辽工商(1998)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的要求,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先经局长书面批准的形式和程序;确实紧急情况下,经书面请示程序有误办案,办案人员可经局长口头批准或事先授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事后应尽快补办有关书面审批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在审批文书中注明。



1998年9月22日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高发态势,化解和引导社会矛盾化解,是检察机关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的前沿和窗口部门,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好自身的职能作用,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联系工作实际,探究控申检察工作新方法,以求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之良策。
关键词:控申检察工作 新方法 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管理创新
一、我院控申工作新方法
为了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有利于息诉罢访,定纷止争,多年来我院控申科不断总结新形势下的工作经验尝试新的工作方法,其中“两个推定”工作理念法、“1234”信访接待法、双向承诺、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心理咨询、派驻检务协理员、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都已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
1、“两个推定”工作理念法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信访接待人员的处事态度是影响处理信访问题的重要因素,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我院确定了“两个推定”工作理念,一是“有理推定”,即推定群众信访绝大多数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即使没有道理的上访,也大多属于上访人的学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或分析问题的角度有偏差等原因造成的,真正主观故意无理取闹的极少。二是“有解推定”,即推定群众反映的问题,在现行政策范围内一定有解决的办法,让群众有理能说、有屈能申、有言可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今年五月份,来访人巩某和其75岁的老婆婆两人情绪激动,哭诉着只是要求检察院释放其丈夫,却不说明其要反应的具体问题。经干警再三耐心询问,才得知巩某的儿子涉嫌抢劫被逮捕,其丈夫因为儿子出具伪证材料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查证属实后也被批准逮捕。巩某为了使检察院释放其丈夫,不顾信访秩序在办公楼内吵闹并不时有自残、自杀等极端言语行为。我院干警耐心细致的稳定巩某情绪,并告诉巩某其丈夫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哭闹了很久的巩某稳定了情绪后终于听从了干警们的意见,按照申请取保候审程序表达诉求。以“两个推定”来看待上访群众诉求,信访人员才能饱含真情地接待上访群众,才能尽快地启动调查程序,才能更仔细更公正地处理信访事件。
2、“1234”信访接待法
推行“1234”信访接待法,即一是一张笑脸,二是不推不拖,三是三告知、三及时,四是四心、四快。
一张笑脸。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始终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相让”,“一句问候相待”,“一声慢走相送”。无论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接待信访人都要保持一张笑脸相迎。一张笑脸相迎信访人,能够拉近信访人与接待人员之间的距离,打消信访人的顾虑,从而了解信访人的真实情况及信访目的,掌握第一手信访资料,给予信访人恰当的答复和切实的帮助,为化解信访问题奠定基础。
不推不拖。信访问题拖不起、绕不开、避不了,早解决效果好,越拖情况越复杂,矛盾越激化,解决的难度和成本也就越大。对任何矛盾和问题,都要不推不拖,主动面对,上手解决。对来访群众,坦诚相待,坚持从一言一行做起,从理顺群众情绪、消除群众积怨入手,把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信访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人民群众心坎里。
三告知、三及时。三告知:即告知来访人的权利,告知来访人解决问题的方法,告知来访人解决问题的时限。在告知时务必告知准确,对于有时限性的问题,给出明确时限。三及时:即线索分流及时,反馈结果及时,答复及时。控告申诉举报线索应及时分流,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需要答复的信访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
四心、四快。四心,是指热心、专心、诚心、耐心。接待来访“热心”,对来访人热情礼貌,真诚相待;听取反应“专心”,听取诉求时仔细认真,不急躁;处理问题“诚心”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解释疏导“耐心”,凡信访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理解,甚至有误解的,做到耐心细致给予解释。四快,是指受理快,采取第一时间接访,做到来访、来信有人接,受理过程有人记录;调查快,对当事人反应的信访问题经控申部门分流后,由归口部门快速调查;处理快,对当事人反应的信访问题一经查证属实,督促相关部门快速处理,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反馈快,对处理结果,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及时传递给信访人及相关部门。有一次,一名颤巍巍的中年妇女被一名青年妇女搀扶着,后面跟着两名男子,一起走进控申科。刚一进门,那名中年妇女就开始哭诉。中年妇女说她的丈夫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传讯,就在传讯过程中他的丈夫突然死亡,来访人认为这是刑讯逼供致死,要求检察院依法查处。哭诉着的来访人情绪激动,手不住的颤抖着,还多次跪倒在接待室,陪同的子女们也声泪俱下,哽咽不已……在控申科长的带动下干警们稳定局面,缓和氛围,一次次靠近来访人,一次次搀扶他们起身,一次次递上纸巾,一次次给他们添茶水,讲着更多宽慰他们的话……终于,他们能够止住哭泣,就事说事。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解,来访人也能够听从接待人的意见等候调查。经过查证该案不存在刑讯逼供,控申科将查明的结果及时答复了来访人,并做了更多解释工作,来访人终于表示接受答复,同意息诉罢访。控申科的检察官们本着保民平安,帮民解忧,为民办事,取信于民的宗旨,充分运用“1234”信访接待法,一次又一次地真诚、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受理群众申诉,融情于法,依法办理案件,赢得群众称赞。
3、“双向承诺”信访工作法
我们实施的双向承诺制度,即检察机关与上访当事人订立《双向承诺书》,检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帮助信访人有效解决问题,信访人则承诺在问题得到解决或找到解决途径前后不再上访。这是一种以“契约式”,约定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为解决好息访息诉而创立的新制度。双向承诺书的签订使得办案人员能够全心全力考虑解决信访问题,而当事人也因得到检察机关的书面承诺,对解决事情有了明确期盼。承诺双方各得其所,使得信访问题都能够良好有序解决。2010年3月15日上午,一位70多岁的老翁高某拖着沉重的脚步走进控告申诉科,向接待人员诉说1999年他和马某债务纠纷一案,他认为司法机关处理不公,办案人员有违事实和法律。控申科干警认真听取老人的诉说,安抚老人,并与老人郑重签订了双项承诺,老人表示要耐心等待我院答复。办案人员经过走访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并向法院档案室调阅尘封十年的案卷,了解案件之后,做足了书面证据材料向老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解,最终使老人愉快地接受了检察院的答复,终结了一起近十年的积案,达到了定纷止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的目的。2010年以来,我院以实施信访接待“双向承诺”制度为切入点,已成功化解各类上访案件12件。我院经签订双向承诺书的12件来访,当事人均对办案程序和结果表示满意,并无一例重复信访。
4、“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我院在处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于一些社会反应较大、群众不满、有代表性的或较疑难的刑事申诉案件,采取听证会、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方式公开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为主要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方式,即在检察院的主持下,由申诉人陈述问题及要求,承办部门公开处理过程及结果,双方相互质询、答辩,公开有关证据、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后形成听证结论。
实行刑事申诉听证制度真实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充分体现了依法办事的原则。并可以达到以下效果:第一,可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申诉问题,有利于实行民主监督权,实现双向沟通、民主参与、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体现党和人民的血肉关系;第二,把申诉问题的处理与申诉人的行为纳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中,有利于规范信访行为,提高申诉问题处理的质量,有利于督促原案承办部门增强执法为民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第三,通过对申诉人知情权、申诉权的充分尊重,使申诉人真心感受到申诉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促使申诉人放弃过多或无理要求,促进疑难问题的进一步解决,确保办案质量,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今年四月李某作为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被害人的父亲向我院提起申诉,反映其子交通肇事致死存在诸多疑点,有可能为他人故意杀人,李某据此又提出很多无理要求。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李某仍然不服,我院启动听证制度,约请了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十余人前来听证,在我院副检察长主持下,李某陈述了案件疑点及要求,承办人员说明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各界代表依据相关交通肇事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公开评议,最后形成了交通肇事致死的听证结论,听证会之后,李某未再就该案提出上访。
5、“心理咨询”介入控申工作法
心理咨询工作介入控告申诉接待工作是由检察机关邀请心理咨询人员(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针对信访当事人采取的一种心理化解及疏导方法,以期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一种工作方法。心理咨询介入控告申诉,是为了解决特定信访人的心理问题,尝试使用心理咨询的方式,疏导信访当事人因心理因素而造成的疑难信访问题,借以有效化解涉法上访、闹访和缠诉,加大对信访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力度,提高检察信访的处置能力,以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有一次,来访人王某等十二人向我院反映白马乡彰恩村村委会曾收取每户村民2500元钱,用于吊顶、拉电、打炕用,但是村委会至今没有支付吊顶费用,请求我院查处。此线索虽不属我院管辖,但是为了化解矛盾,我院认真初核后并给举报人答复,举报人仍不息诉罢访,鉴于举报人王某等人对检察院工作职能及法律理解有误,我院启动心理咨询工作程序联系了特聘律师向举报人王某等人讲解检察院的工作职能,让王某等人了解检察院工作职能,说明农村村民集资不属于检察院的工作范围……经过律师的讲解疏导,王某等人才平心静气地理解并接受检察院的工作。我院2009年首创心理咨询介入控告申诉接待工作制度,并运用此制度成功化解多起因心理因素而多次上访、闹访、缠诉的案件。
6、派驻检务协理员制度
我院为克服检察机关体制、职能造成的“短腿”、“悬空”问题,深入开展乡镇派驻检务协理员工作,让检察工作中心下移,检力下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充分发挥协检员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刑事和解、提供案件线索、息诉罢访等作用,使之成为检察机关了解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平台。自我院开展该项工作近两年以来,协检员配合检察干警开展法律宣传23件次,接受群众咨询56件次,化解矛盾纠纷500余起,协助做好息诉罢访工作10件次,提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件,经初查立案侦查4件,提供民事申诉案件线索4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7、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制度
我院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向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办、向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广泛收集整理后,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相应预案。实行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制度,能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时迅速反应、占据主动。对重大敏感案件、社会关注较强的案件我院坚持实行“抓早动快,预防在先”的原则,制定出信访风险化解预案、化解措施,提出化解目的和要求。我院结合信访当事人的特点、反映问题的性质、是否群体来访、有无越级上访可能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判断,控申部门会同院内其他科室根据信访风险评估预案,把法制宣传和心理疏导工作寓于办案中,认真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突出化解矛盾,彻底从源头上预防涉检信访。定期对所接待的来信来访群众、所处理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提前制定应对预案,落实包抓责任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院内各科室在案件办理后都要就所办案件填写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情况登记表,对所办案件进行信访评估,提出信访化解方案并进一步落实,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我院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工作预案的同时还注重加强维稳情报信息量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及时为维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多年来,我院认真做好控申信访工作,确保了涉检案件无一例进京赴银访。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存续发展的活力之源,对于处于深刻社会变革之中的中国社会尤为重要,以上我院控申检察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矛盾也不断变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还要立足控申检察工作职能,紧抓控申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
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紧抓控申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
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改革,探索出许多创新性较强的工作方法,但频繁和持续的创新活动有时难免出现程式化、模式化的倾向。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深入分析当前的国情特征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了解社会各阶层真正的司法需求,在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寻找检察工作新的切入点,要保证既不突破法律框架,又确实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只有这样此项活动才能真正对检察工作起到强劲的推动作用,才会真正收到各方认可的社会效果。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门,应以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突出重点,狠抓办案。通过办案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办案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发生。新形势下控申检察工作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因此我们要把握好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切实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应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建立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解决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性问题。
1、要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在办案中要严格依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任何案件,只要属本院管辖的都要依法公正处理。这就要求我们注重调查研究,在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上下功夫,提高办案质量和办事效率。注重措施研究,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增加办案工作透明度上下功夫,让来访人员及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处理案件是公正的、合理的,以增强群众的信任感。
2、要突出办案工作的重点。一般情况下,对于控申管辖的案件,应做到件件受理,案案办理。但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案件,要进行梳理分类,有所侧重。如检察长接待的案件、领导交办的案件、申诉人长期上访不能解决的案件等。对于检察长接待日的接待案件,由于人民群众对检察长接待日寄予很大希望,如果不及时依法妥善处理,检察长接待日就要失去作用,人们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就会下降。因此,对这类案件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对于交办案件和长期上访不能解决的案件,应采取一定措施,抓紧办理,力争彻底息诉。
3、要加强初核工作。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初核是控申举报部门的一项办案任务。控申举报部门应积极地开展初核工作,防止线索积压。初核必须按照初核范围进行,不应扩大初核范围,应注意初核方法,加大初核力度,对于检察长交办的初核线索,应认真进行分析,选准初核方向,制定详细的初核方案,提高初核成案率,保证初核效果。
三、加强矛盾化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控申举报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要求,矛盾化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也应当从规范制度做起,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控申工作的接待规范、工作程序、要求,以及处理办法等操作性规范。通过细化办案的法律和事实审查标准,将办案责任细化落实到各个环节,不但可以规范干警的行为,提高办案的效率,改善办案的效果,还可以成为衡量干警办案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促进干警不断改进工作,创先争优。
我院控申部门制定了《控申科、举报中心工作制度》、《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案件线索审查协调评估制度》、《文明接待制度》、《来信来访接待制度》、《举报线索管理制度》、《举报保密制度》、《下访巡访工作制度》、《检察长接待日制度》、《首次来访接待制度》、《上访老户接待制度》、《告急访接待制度》、《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应处置预案制度》、《办理涉检信访案件双向承诺办法》、《心理咨询工作介入控申接待工作暂行办法》、《举报线索催办通报制度》、《信访督办制度》、《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安全防范制度》、《举报申诉案件答复制度》、《刑事赔偿案件清理制度》、《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制度》、《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听证会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交办工作制度》、《交办案件清理制度》等制度,使控申举报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遵,推进了控申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同时在健全控申举报工作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狠抓制度的落实:一方面,让干警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利于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也有利于干警深刻理解建立该规章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并且组织干警进一步全面深入学习现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其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另一方面,严明奖惩,落实责任,增强干警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干警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四、结语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任务,控申检察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检察工作职能,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为促进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