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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40:14  浏览:8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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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卫生部


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79年12月30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血站是社会主义的卫生事业单位,是保证平时医疗和战时抢救伤病员用血的重要机构。为加强血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它在医疗抢救中的作用,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二、血站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宣传动员,有组织、有计划地按部门、单位开展义务献血,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统一制订献血计划,统一管理血源,统一组织采血,保证医疗和战备储备用血的需要,完成献血计划;积极开展血液综合利用,推广血液成份输血疗法;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血站,可以生产血浆蛋白制品,供应临床治疗和急救的需要;培养输血科技干部,开展输血科学研究。
三、加强对血站的领导。各级党委要给血站配备精干有力的负责政治、业务、后勤工作的领导干部。
血站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血站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机构、体制。
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血站称中心血站,为本省、市、自治区输血工作的中心,除负责所在市的输血工作外,并负责指导地、市血站的业务工作。
地、市血站除负责所在市的输血工作外,并负责指导县血库的业务工作。
县血库(可设在县医院内)负责本县的输血工作。
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中心血站,可设科室,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地、市血站设办公室、组。
血站要设立献血办公室,切实加强义务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血站的人员编制和行政办事机构及其它业务技术科室(组)的设置,应按照血站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五、搞好输血工作,关键在于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业务科技队伍。血站要教育和鼓励业务科技人员为革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技术。要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尊重他们的劳动,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在输血工作中作出贡献。

第二章 血源和供血管理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按部门、单位开展义务献血,是解决医疗和战备储备用血的根本办法,也是血站的基本任务。献血是一项面广、量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工作。血站要切实加强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把公民义务献血开展起来。
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各种方法,宣传义务献血的重要意义和血液生理知识。使人人都懂得,献血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是一件光荣的义务。同时,也必须使人人都了解,适量献血对人体的健康是没有影响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义务献血的认识,破除群众中对献血的一些疑惧心理,移风易俗,造成献血光荣的新风尚。


有关献血的具体规定:我国公民,凡男20至50岁,女20至45岁,身体健康者,都有献血的义务。一次献血量,以200毫升为宜,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短于四个月。为了保障献血人员的健康和保证血液的质量,对献血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体检和血液化验。根据我国人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对献血者除精神鼓励外,应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和副食品票证。职工参加体检和献血的当天,应算公休,按出勤照发工资;农村公社社员应照记工分,由采血单位发给生产队误工补贴。
血站要做好献血后的献血反应等善后处理工作。
要总结、表彰开展义务献血好的单位和好人好事,推动献血工作不断前进。
七、实行计划供血和血液的统一管理。做好对各医院的供血是各级血站必须完成的首要任务。计划供血,能使各医院做到有计划合理用血,避免浪费。应按照各医院医疗任务、特点以及历年用血量等情况同医院协商每月供血数量。加强对医院用血情况的了解,负责调剂所在地区的各型血液和血液制品的供应余缺。积极开展血液综合利用,推广血液成份输血疗法,及时交流先进经验,做好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的工作。
八、加强统计工作,是确保按计划组织血源和计划供血的一项科学措施。一是血源的统计。必须掌握每天的献血动员进展情况及各系统、各单位完成献血计划的进度。二是供血的统计。必须掌握每日每月的采血量和供血量,血液制品的生产量和供应量,各医院计划用血执行情况及库存各种血型血液数量、周转情况等,以便确实做到计划组织血源,计划供应血液,均衡生产制品,避免血液浪费。

第三章 业务管理
九、业务管理是搞好血站工作的重要环节。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加强工作责任心,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分工,并督促检查各级人员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十一、加强对业务科技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的教育。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工作,不得违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应定期对规程和操作细则进行检查、修订。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规程和操作细则有不妥的地方,工作人员有责任提出修改意见,按规定上报审批;在没有作出修改的决定之前,任何人都必须按照原规定执行,不得违反。
必须加强对业务科技人员安全生产、无菌观念的教育。防止污染,减少差错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挽回损失,并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认真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十二、检定工作是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质量的重要环节。血站要加强检定部门,建立健全检验规章制度,把保证质量作为首要任务。血液制品出站前,必须严格进行检查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供应。凡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出站的制品,使用部门有权退回,不得拒绝。
十三、加强设备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教育全体职工要爱护机器、仪器、设备、工具,做到专人负责,注意保养,定期维修。精密仪器和关键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校验,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保证正常工作。机器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及带病运转。
为保证设备正常工作,血站可根据实际情况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检修部门,配备必要的检修人员和维修器材设备。
十四、血站要针对业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充分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一切革新项目,都要经过反复试验和科学检定,证明确实安全有效,经站领导批准后,方能用于实际工作中去。对有发明创造的人员,应予表扬、奖励。

第四章 科学研究工作
十五、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血站要根据具体实际条件,密切结合业务工作,学习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努力提高输血科学技术水平。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输血基础理论科学的研究。
十六、要保证科技人员每周不少于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科技工作。对确有专长的科技人员,要在工作条件上予以支持。对科研有重大贡献者,应予表扬、奖励。
十七、科研计划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力争先进,又要实事求是,并应首先保证重点研究项目的开展。
十八、有条件的血站可成立学术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科学研究的远景规划、年度计划;评价新产品、新工艺、重要科研成果;组织学术讨论和学术报告,编印学术资料;对业务管理、制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组织讨论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
十九、加强国内外科学技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建立图书阅览室,为职工提供专业书刊和科技情报资料。

第五章 干部培养、晋升和职工保健津贴
二十、血站要根据本单位技术力量的具体实际情况,制订培养业务科技人员的规划。方法以在职学习为主,加强基础理论学习,搞好基本功训练。要鼓励业务科技人员订出自己专业学习计划。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类型的业务技术学习班。高、中级人员在工作几年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轮流进修。对优秀人才要重点培养,安排专科进修和出国学习。
二十一、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确定输血技术人员的职称,做好输血技术人员技术考核和晋升工作。
输血技术人员的职称是: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输血科研人员的职称是: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血站的医疗、药剂、护理人员职称,按《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办理。
职工转正、定级、晋升,要经过考核、群众评议和领导批准。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和重大成果的人员,晋升应不受学历、年资的限制。
二十二、从事放射线检查和血液检验以及接触有害、有毒物质和低温工作的专职人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保健津贴。对外出采血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六章 后勤工作
二十三、后勤工作十分重要,是办好血站的重要环节。要由思想好、党性强、勤勤恳恳、埋头苦干、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员担任后勤领导工作。
后勤工作人员,要明确树立为输血业务科技工作服务、为全体职工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
要认真做好后勤保障。要坚持把后勤工作做到输血业务科技工作第一线上去。
要搞好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关心职工生活,搞好集体福利,搞好房屋维修保养,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二十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杜绝贪污和浪费。
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和赔偿等制度。防止丢失、积压浪费。
业务科技人员要尊重后勤人员的劳动,对他们的工作要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遵守后勤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 政治思想工作
二十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是办好血站的根本保证。
政治思想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领导全体职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常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引导职工以白求恩为榜样,为革命努力钻研业务,对工作极端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真正把政治工作做到各项工作中去,做到职工生活中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输血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十六、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定期评比,树标兵,选模范,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严格执行考勤和奖惩制度。
二十七、血站的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输血科技知识,变外行为内行。深入业务科技工作第一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有事与群众商量,接受群众监督,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血站、县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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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199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此复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水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水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7〕199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最近,欧盟委员会通过针对中国水产品进口的决议97/368/EC(见附件),禁止中国鲜活水产品进口,对中国冷冻和加工的水产品在进口通关时实施批批检验微生物,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口。7月份,欧盟又派出专家对我山东的两个水产品

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欧盟委员会将在9月30日前根据各成员国对中国水产品的进

口检查结果和欧盟专家的现场检查报告对其97/368/EC决议进行复议。

  因此,欧盟成员国对我国水产品的进口检验结果如何,已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检验结果不好,会导致欧盟禁止所有的中国水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目前,欧盟已禁止印度、孟加拉和马达加斯加的水产品进口,并准备对越南、缅甸和巴基斯坦采取措施。我们决不可以掉以轻心。

  为了使中国水产品能继续对欧盟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近几年,国家局曾分别向欧盟及其一些成员国递交了申请注册名单(简称老名单),有400多家水产品加工厂分别注册。去年欧盟来华检查后,各局重新挑

选上报了对欧盟申请注册名单,国家局于今年7月向欧盟递交(简称新名单)共有58家工厂。欧盟目前尚未批准新名单。为确保对欧盟出口水产品不再发生卫生质量问

题,现请你们在接受报验时按如下要求掌握:

  (一)对既列在老名单又列入在新名单中的工厂产品对欧盟出口,可以接受报验;

  (二)对正在执行合同的仅列在老名单中的工厂产品,可接受对欧出口报验,但要严格把关,掌握合同总数量,合同执行完毕,即不再接受报验。其余仅列在老名单中的工厂产品,一律不再接受报验。

  (三)对仅列在新名单中的工厂,待新名单正式批准方可接受其产品对欧盟出口报验。

  二、加强对工厂的监管,从原料、加工、包装到储运,各环节均要认真监管,避免再发生各种问题。

  三、加强对欧盟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特别是沙门氏菌和弧菌属,必须批批检验并做好记录。

  四、严格执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专号专厂专用,不得借用、冒用注册代号。

  对欧盟出口水产品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附件:欧盟委员会决义97/368/EC及参考译文

 

附件

          欧共体委员会1997年6月11日关于对来

       自中国的某些水产品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措施的决议

               (97/368/EC)

 

欧共体委员会:

  考虑到欧共体缔结的条约,

  考虑到经96/13/EC指令修改了的理事会1990年12月10日的90/675/EEC指令规定了对从第三国进入共同体的产品进行兽医检查的机构实施管理的原则,特别是第19条,

  鉴于对中国的一个加工厂生产的冷冻熟贻贝肉进行进口检测时发现有副溶血性弧菌存在;

  鉴于食品中存在副溶血性弧菌是由于食品加工前和(或)加工后卫生不良的结果;

  鉴于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存在对于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鉴于不再允许从中国的有关工厂进口产品;

  鉴于共同体对中国的检查表明,(中国)各主管机构的权限和/或相互间的信息沟通之事须予以澄清;

  鉴于共同体边界检查站的检查结果表明,存在着与水产品生产和加工有关的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

  鉴于在共同体(对中国)现场检查核实情况之前,原产于中国的所有新鲜水产品都不允许进口,这里讲的检查应包括捕捞渔船卫生的核实;

  鉴于所有原产于中国的加工和冷冻水产品在共同体边检站申请进口时应予以抽样,以说明其卫生状况;

  鉴于本决议的复议须基于共同体(对中国)的现场检查结果和成员国对中国水产品进口时所做检查的结果;

  鉴于本决议提出的措施符合常设兽医委员会的观点,

  通过了本决议:

                 条款1

  本决议适用于中国产的新鲜的、冷冻的和加工的水产品。

                 条款2

  1.各成员国禁止进口原产于中国的新鲜水产品。

  2.除第1点外,各成员国禁止进口下列中国工厂生产的所有形式的水产品:青岛红岛水产集团公司水产加工厂,注册编号3700/02539。

                 条款3

  各成员国须使用适当的取样计划和检测方法,对原产于中国的每批冷冻或加工的水产品进行微生物检验,以确保有关产品不存在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这种检验必须进行,特别要测定沙门氏菌和弧菌属是否存在。

                 条款4

  除非条款3中所列检查的结果令人满意,否则各成员国不得允许条款1中所列产品进入本国或转口至其他成员国。

                 条款5

  所有执行本决议产生的费用由进口商、出口商或其代理支付。

                 条款6

  本决议将在1997年9月30日前根据各成员国提供的列于条款3中的检查结果资料和共同体(对中国)的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复议。

                 条款7

  本决议发送至各成员国。

  1997年6月11日于布鲁塞尔。

 

                              交委员会

                             Franz FISCHLER

                              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