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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8:36:58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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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非公企业档案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非公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非公企业档案是指非公企业在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经济交往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非公企业档案属非公企业投资者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档案所有者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是非公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企业应当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非公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企业发展和管理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综合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六条非公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按规定参加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还可按国家规定获得档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非公企业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设施,使档案库房有效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磁、防光、防高温等“八防”要求。
  第八条非公企业在制定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时,应当包括档案管理方面的内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保管、保密、借阅、利用、鉴定、销毁、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非公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等各项管理程序,纳入本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非公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决策类:党团、工会、青年、妇女、商会及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形成的材料;
  (二)行政工作类:行政管理、劳动人事、后勤、外事工作,员工聘用、解聘、人事管理、安全保卫、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类:企业经济实体设立、变更、破产,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类:经营决策、计划统计、产品销售、生产供应、劳动定额、设备、原材料管理、计量、环保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类: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工装、检测,质量管理、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研类: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转让,技术革新文件、图纸,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七)经营信誉类:纳税记录,获得市或县区级以上政府表彰,媒体报导,客户往来记载等;
  (八)知识产权类:商标注册、专利、商业秘密,以及县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审批、成果鉴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基本建设类:土地、房屋证明,基本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纸等;
  (十)设备仪器类: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安装调试、检查维修的记录,设备台帐等;
  (十一)财务管理类:财务报表、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十二)职工档案类:干部、职工、离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个人材料;
  (十三)声像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负片)等;
  (十四)实物类:本企业在各项工作中所获得的奖状、奖旗、奖章、奖杯、证书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第十一条非公企业内部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归档范围于次年6月份以前完成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定期向企业的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非公企业的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3个月内归档。企业在技术引进,购置设备到货时,有关业务部门要会同档案人员对随机技术文件材料进行验收、鉴定,及时整理归档,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十三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能够准确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历史过程。并参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制归档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十四条非公企业参与政府举办的区域性重大活动,应当做好与活动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列入市县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非公企业的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产品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鉴定、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公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和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短期保存。
  第十七条非公企业档案不得擅自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必须经过鉴定、编制清册,经本企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其中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属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机密的档案进行销毁,档案所有者应列出销毁清册,报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私自销毁档案。
  第十九条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赠送;各级国家档案馆对非公企业出卖或转让的档案有优先收购和征集权。
  第二十条非公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发生其他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应向变更后的企业移交;非公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必须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属于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条件恶劣或由于其它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其所有权仍归本企业所有,必要时档案馆可以收购或征购。
  第二十二条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机密的档案,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执行公务需查阅非公企业档案时,凭单位介绍信及执法证件,可查阅非公企业档案资料,非公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开展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一)印发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档案管理标准,宣传档案工作方针政策;
  (二)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交流档案工作经验;
  (四)其他形式。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几方面的监督:
  (一)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的保管条件和流向;
  (二)档案的建立情况;(三)档案人员的资质情况;(四)档案的出卖和转让;(五)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服务:
  (一)开展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年度管理考核活动;
  (二)进行立卷指导和档案业务培训;
  (三)开展评选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先进活动;
  (四)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其他形式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非公企业向国家捐赠重要档案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非公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或举报、控告档案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的,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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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中国艺术节章程》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中国艺术节章程》的通知
1997年5月12日,文化部

由邓小平同志题写节名的中国艺术节,是国家艺术节,已举办了四届,今年将举办第五届。艺术节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承办地区文化、科技、经贸、旅游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为使中国艺术节越办越好,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中国艺术节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艺术节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艺术节是国家艺术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
第二条 中国艺术节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荟萃艺术精品,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集中检阅一段时期内文艺事业取得的新成果,推动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承办地区科技、经贸、旅游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扩大中国艺术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
第三条 中国艺术节每三年举办一届。每届艺术节的举办地点,根据各地申办情况选定。
第四条 每届艺术节在内容和艺术形式(或题材、体裁)上可有所侧重,使之具有鲜明的主题和特色。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五条 中国艺术节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根据情况可增设顾问。名誉主席、主席由党和国家领导人担任,副主席由文化部和承办地区主要领导人担任。
第六条 中国艺术节设组织委员会,作为主办艺术节的领导机构。组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文化部和承办地区党政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文化部有关部门领导及承办地区有关领导同志担任。
第七条 中国艺术节组织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文化部及承办地区有关领导同志担任。
第八条 艺术节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剧目学术部、演出展览部、群众文化部、宣传动员部、外事联络部、接待部、财务集资部等有关办事机构。艺术节筹备阶段,文化部和承办地区可分别设立筹备领导小组。
第九条 中国艺术节在筹备阶段设立常设办事机构——中国艺术节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由文化部艺术局承担,负责筹划和组织艺术节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节徽、节歌
第十条 中国艺术节设永久性节徽。节徽为圆形,中心图案为古体“艺”字变形,周围环以“中国艺术节”中、英文字样;中心图案既象征手捧花束的人,又象征展翅欲飞的鸟,喻意中国的艺术将向新的高度腾飞。
第十一条 中国艺术节设节歌、吉祥物和宣传画。
第十二条 中国艺术节节徽、节歌、吉祥物、宣传画的版权归中国艺术节组织委员会。

第四章 活动内容及剧(节)目选定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艺术节活动的内容,包括舞台艺术演出、文化艺术展览和群众文化活动。并与举办地的经贸、科技、旅游等活动相结合,促进举办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
第十四条 参加中国艺术节剧(节)目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及综合文艺晚会等。
第十五条 美术展览及其它文化艺术及民俗风情展览是中国艺术节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每届艺术节都邀请部分国外、海外著名艺术团体参加演出,并邀请部分知名人士作为嘉宾参加艺术节活动。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推荐优秀剧(节)目,文化部从全国范围内选拔优秀剧(节)目参加艺术节。
第十八条 每届艺术节组织适当的以承办地区为主的群众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 艺术节期间的经贸、科技、旅游等活动,在组委会的总体规划下,由承办地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申报承办办法
第二十条 中国艺术节采取各地申办形式确定举办地点和承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均可申请承办。各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申办须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申报时间:一般在本届艺术节筹办期间,即可由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或人民政府向文化部提出承办下届艺术节的报告。经必要程序后,在本届艺术节闭幕时宣布下届举办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二条 申报内容
(一)承办地区文化艺术资源的特点;
(二)演出展览场馆现状及其满足艺术节使用程度;
(三)接待能力;
(四)交通、通讯状况;
(五)举办大型活动经验及组织能力;
(六)投入经费能力。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申报情况和艺术节的侧重点及主题,文化部派考察组对承办地区进行考察。
第二十四条 文化部据考察情况研究拟定举办地点,报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六章 奖 励 办 法
第二十五条 中国艺术节设“中国艺术节大奖”、“中国艺术节奖”、“中国艺术节特别奖”、“中国艺术节纪念奖”。中国艺术节的各项奖均为国家奖。
第二十六条 每届艺术节设评奖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人员和知名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对参加艺术节演出、展览等项目进行评奖,评出各种奖项。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文化部事业经费和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经费;
(二)承办单位投入;
(三)社会集资;
(四)向国家申请专款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费使用:艺术节经费须全部用于艺术节活动中,不得挪作它用。经费预算及收支计划由艺术节组委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热心给予艺术节资助的个人或团体,艺术节组委会将给予参加各种活动的优惠条件和相应的荣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艺术节档案资料归文化部保存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试析邮政农资业务运作方式

文/齐艳铭


近年来,我国各级邮政部门在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1999年,山东、湖南两省开始试办种子邮购业务,经过5年多的努力,截止到2004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农资业务,邮政农资业务的发展已呈现出一片星火燎原之势。 “农资搭邮车、科技进万家” ,在邮政农资业务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邮政农资业务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据了解,从 1999年到 2003年年底,邮政部门配送种子的年递增率约为 40%。 2003年开始配送其他农资产品,其中液肥 2000吨、农药 1000多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3万吨。
在取得成绩令人鼓舞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实践操作中各级邮政部门对农资业务的称呼可谓是五花八门,目前可以见到的称谓主要有:农资经销、农资代销、农资分销、农资邮购、农资配送等。这里,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是:上述种种称谓究竟有何不同?当前各级邮政企业开展的农资业务究竟属于哪种运作方式?不同称谓亦即不同运作方式之间面临的法律风险又有哪些不同呢?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将对农资业务的不同运作方式进行比较,以期抛砖引玉并引起实践部门的重视。
一. 农资经销
农资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农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农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经销可以分为一般经销与独家经销。在独家经销情形,一般会规定经销商最低交易数量、不得经销相竞争的其他供货商产品等。
二. 农资代销
农资代销的本义是代理销售农资,其本质是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销售农资的代理权”,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农资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农资代销与经销在合同关系的连续性和长期性、销售区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所以在实际业务中,有的人会错误地将农资代理与农资经销混为一谈。
具体来说,农资代销与农资经销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 农资代销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农资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二) 农资代销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三) 代销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农资买卖的差价收入。
(四) 从法律关系上讲,代销行为即委托人行为,代销商与第三人之间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
三. 农资分销
农资分销是指农资产品从生产厂家到农民手中至少要有一家中间商介入。农资分销有很多方式,比如销售代理(代销)、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如农资超市)、经销、网络分销等。笔者认为,分销是一个市场营销学概念,其范畴比较笼统,其法律关系也因其具体运作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四. 农资邮购
邮购是直销的一种方式,直销(国外的研究理论也有把直销称为零渠道营销的,英文词汇为Direct Marketing)是与分销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将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没有中间商的介入。具体来讲,邮购(Mail Order)是指通过邮政传输渠道为用户购买、为企业销售各种商品的一种零售方式。从交易对象上来看,邮购属于零售的一种方式,厂商直接面向消费者;而包括代销、经销等在内的分销并不一定直接面向消费者。从法律关系上讲,邮购与分销中的代销性质不同,但与经销的性质并无不同,都是一种合同买卖关系。
在我国邮政部门农资业务实践中,“农资邮购”已部分地经失去了“邮购”本来的含义。现已开展的“农资邮购”业务既有采取上述代销、经销方式的,也有采取邮购方式的。在后者,农民与供货商直接订货,供货商通过邮政包裹寄递农资。目前,通过邮购方式运作的农资业务的数量占邮政农资业务的比例很小。
五. 农资配送
所谓配送,是物流活动的一个环节,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用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 。农资配送是指邮政企业根据用户的要求对农资产品进行拣选、分装后,按时送达农民手中的一种物流服务方式。从经济法律关系上讲,农资配送服务商与农民之间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没有销售关系;而农资经销在法律实质上构成了经销商与农民的销售关系,农资代销在形式上看是代销商以供货商(委托人)的名义与农民达成销售关系,但从法律实质来看其销售农资的法律后果仍归于供货商承担。
六. 混合运用的农资运作方式
总结当前各级邮政部门已经开展的农资业务运作实践,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一种混合运用的农资运作方式,这种混合方式主要有“代销加配送”(实践中多称为代理配送)、“经销加配送”等。对这种混合运作方式的性质分析应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在代销加配送方式情况下,供货商与中间商(代销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在经销加配送方式情况下,供货商与中间商(经销商)之间是合同买卖关系。这两种不同的运作方式由于其性质的不同,因而作为中间商的邮政部门面临的市场和法律风险也各自不同。
七. 混合运作方式下邮政部门(中间商)面临的市场和法律风险
(一) 市场风险方面
代销法律后归于委托人(供货商),所以代销的市场风险小于经销;但同时,代销商由于只能赚取固定佣金,因此其市场收益相对于经销而言也比较小。
另外,代销和经销都可以分为一般经营(一般代理或一般经销)和独家经营(独家代理或独家经销)两种。在独家经营方面,供货商一般要规定合作期限内中间商最低交易数量,所以此时中间商还面临着市场购买力低迷时可能带来的违约风险。
(二) 法律风险方面
由于农业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国家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均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农资流通领域进行干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严格的经营许可证制度。例如,《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由于邮政部门开展农资业务是近几年以来的新现象,而我国传统邮政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农资经营项目,因此,邮政企业在正式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之前开展农资业务,将面临着超范围违法经营的风险。
其次,严格防范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我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坑农害农案件因为其危害范围广、损害后果大、损害无法补救、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历来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因此,从事农资经营的邮政部门有必要做好农资经营工作中的安全防范工作。
最后,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坑农害农案件发生后,农资生产和经营者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代理配送和经销配送两种方式,中间商面临的法律风险又各不相同,其不同集中体现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 。根据民法学的理论,代理配送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本人(供货商)与第三人(农民),因此如遇农民索赔,中间商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在经销配送情况下共有两层买卖关系,即供货商与中间商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中间商与用户(农民)之间的买卖关系,因此如遇农民向中间商索赔,中间商须与供货商一起对农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中间商首先向农民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供货商追偿。
八.结论
邮政部门介入农资流通领域,既要从维护农民权益的大局出发,又要注意自身经营风险的防范。在经营方式选择方面,要切实做好经营风险与经营收益的权衡,要开拓经营与发展,规范管理与运作,真正做到邮政农资业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本文发表在《现代邮政》200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