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01:52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按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制年本)规定应报省、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按有关规定由具备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进行编制。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核准的项目,须附上项目所在地的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报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在滇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

企业投资建设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凡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人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街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制定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春季煤矿安全活动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春季煤矿安全活动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1999/03/15

煤整字(1999)第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北京矿务局、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199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的第二年,也是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的关键年,又是大事、喜事较为集中的一年,建国五十周年大庆,澳门回归,都是举世瞩目的重大历史事件。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企业稳定和健康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今年1月份,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较为平稳,但进入2月份以来,各类事故有所上升。截止2月底,全国煤矿生产死亡329人,同比增加14人,上升4.44%,其中:国有重点煤矿死亡108人,同比增加6人,上升5.88%;国有地方煤矿死亡50人,同比减少3人,下降5.66%;乡镇煤矿死亡156人,同比增加5人,上升3.13%。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发生了7起,死亡147人。

  为搞好1999年全国煤矿的安全生产,国家煤炭工业局要求立即在全国煤矿开展一次以加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为重点的春季安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1999年3月25日至5月31日。

  二、活动内容:

  1、组织企业开展一次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职工深入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学习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第一”意识和防治瓦斯煤尘等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意识,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规程观念及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操作能力。

  2、组织企业全面开展一次以“一通三防”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可靠,风量是否充足;矿井灾害防治措施的制订和执行情况;防治瓦斯事故的“三个十条”,“六个不准”规定的具体要求是否得到落实;采煤、掘进、开拓、机电、运输和通风等专业的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质量情况;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及工作达标情况;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机构、人员和安全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3、组织企业进行安全整改。

  在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对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要制订措施明确责任,认真进行整顿,以消除隐患,加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4、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这次春季煤矿安全活动做出具体安排部署,狠抓落实,讲求实效。6月上旬写出活动的总结汇报材料上报。国家煤炭工业局将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办《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办《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安委办制定的《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确保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更好地服务政府及其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决策,帮助和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排查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安全发展,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是晋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为全市安全生产服务而组建的一支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技术精的中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及退休(含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政府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家组由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管,晋城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采用聘用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组按行业、专业分为矿山、化工、机械制造、地质、冶金铸造、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等若干专业小组,原则上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小组的有关活动及联络工作。

第八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政治思想觉悟高,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的技术理论和标准,实践经验丰富,工作成绩突出;

(三)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专业论文,参与过全市性、行业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或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专家优先选聘;

(四)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五)年龄一般在40—65周岁,工作15年以上,其中,在生产一线工作3年以上,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查等有关活动。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二)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对推(自)荐人员审核后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

(三)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批;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并行文公布;

(五)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专家个人档案〔推(自)荐表、体检表等〕,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告。

第十条 专家组工作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对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参与政府及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课题调研工作;

(三)参与市安委会及市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整治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四)受安监部门委托或聘请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现场审查,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评审;

(五)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存在的区域或重大危险源及其设施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提供整治措施和解决方案;

(六)参与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和修订,参与检查指导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相关技术报告;

(八)完成市安委会、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家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开展活动或监督检查时,由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抽调3人以上专家,成立专家组,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带领下持有效证件进入现场。

第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或电话通知所在单位及个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如一年内两次无故(因病、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执行任务的,收回聘书,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接受指派,参加全市的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隐患评估、教育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专家所在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和拒绝;专家活动所用时间凭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的证明文书(通知),由所在单位记录作为工作出勤。

                                     第四章 专家组意见的运用

第十四条 专家组适时对重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分出一、二、三类或者A、B、C类,市、县安监或其它有关部门可按评估分类意见,制定年度安监执法计划。

第十五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备案工作时,应邀请专家组参与,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要邀请专家组参加成立技术组。进行技术分析,形成技术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专家组意见,认真落实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安监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邀请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对专家组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业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责令专人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限期整改。

                                     第五章 权力和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由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指派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提交专家签名的书面工作报告或出具审查结论、鉴定意见,并对出具的书面工作报告或审查结论、鉴定意见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执行公务时,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他人干预,自主作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隐患的处理,专家组依法享有建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有权建议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当场予以纠正。对出现的紧急、危险情况和重大隐患,有权建议有关负责人责令从危险区域内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决策,专家组依法享有参与权。决策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详实的调查研究;决策中,应广泛征求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后,要积极组织专家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情况,及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家要加强学习,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加强与国内外有关专家的技术交流合作,开阔视野,更新知识。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抵制不正之风。未经专家组管理机关组织安排,专家组成员个人不得以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取消专家资格,收回聘书;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列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资金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