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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4:44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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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铁路运输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转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爱护铁路,保护铁路,人人有责。火车行驶速度高,刹车距离长,很难立即停车;同时,列车行驶在两条固定的轨道上,无法躲避行人、牲畜和车辆。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要对人民群众加强铁路安全常识的
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群众,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路外伤亡事故。
第二条 关于铁路道口的有关规定:
1、各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得冒险抢越。凡车辆及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确认无火车驶来时才能通过。铁路道口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的为车辆、行人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鸣笛标志齐全;宽度在

二点五米以下的为行人道口,禁止车辆通行,不设护桩和警告标志,只设鸣笛标志和“小心火车”宣传牌。道口为路堤时,铁路两侧每边各设二至五个护桩;道口为路堑时,不设护桩。公路养护部门在铁路与公路交叉道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
2、各厂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凡设有道口的亦应按上述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凡因防护设施不全而造成伤亡事故时,由专用线所属单位负责。
3、铁路沿线无人看守道口设置的护桩、标志等,发现被破坏、偷盗时,沿线社队应报告铁路和地方公安部门,查明责任,严肃处理。
4、任何单位不准在铁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每公里设置三处以上道口的地段,要加以拆除或合并。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农村社队应予支持配合。
5、各种车辆和行人,在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畜力车驭手必须下车牵引牲口通过,不准抢越事钻越挡杆。
6、铁路与公路交叉道口各三十米内不要植树,以保持良好的嘹望条件。对沿线影响嘹望的树木,铁路、公路部门和农村社队,要进行修剪、移植或砍伐。
第三条 铁路各单位要教育职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大力宣传铁路安全常识,努力防止伤亡事故。凡因铁路职工失职或防护设施不全而造成路外伤亡事故的,由铁路部门负责,对失职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肇事者责任,并严肃处理:
1、在铁路路基上、桥梁上、隧道里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在火车站内和区间内(指两个车站之间)的线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剥树皮;
3、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在铁路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一切车辆(包括拖拉机)、行人抢越铁路道口;
6、在电气化铁路上攀登车辆、装载货物的顶部及高压线杆塔。
盲人、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人、残废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抢越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保护人负责。
第五条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指死亡和重伤在五人以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
代表参加组成;多人伤亡重大事故(指死亡和重伤五人以上者),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主持,铁路分局、当地公安、铁路公安部门和铁路有关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遇有火车与机动车辆在铁路与公路(包括县、社办)交叉道口碰撞时,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必须参
加。
第六条 对伤亡者及时处理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铁路线路,阻碍火车正常运行。
2、对伤者要迅速送就近医院抢救。各医院应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积极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收治。因条件限制治疗有困难的,由铁路或医院邀请其他医院医生会诊或转院治疗,以免延误病情。
3、对死者尸体,不论在站内或区间,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在作出记录和标志后,应将尸体移出线路,尽快恢复正常行车。车站内由车站、区间由铁路工务工区指定专人看守,或由铁路公安派出所负责找人看守,看守费用由责任家属或所属单位支付。若当时无法指派专人看守,列车可
运行到前方车站,报告车站或铁路公安部门处理。尸体经铁路公安或地方公安部门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所属单位认领处理。
4、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作好现场拍照和调查记录后,会同地方公安部门按无主尸体处理,费用由铁路负担。
5、对死亡者按照“先葬后理”的原则,由死者家属或所属单位及时火化或埋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阻挠处理,否则铁路公安或地方公安部门有权处理。
第七条 路外伤亡事故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1、路外伤亡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费用,凡属于铁路责任造成伤亡者,按《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处理;凡属于本人责任造成伤亡者,均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在责任尚未判明前,由铁路或伤亡者所属单位暂付。对长期外流、无家可归、无法确认所属单位者,由铁路负担。


2、凡由于本人责任造成死亡或伤残,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救济费、火葬费或埋葬费。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批准权为一百五十元,铁路可根据“路外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决议及本人或家属困难申请和公社以上单
位证明办理支付手续。如超过一百五十元,应报铁路分局(局)批准。
3、伤者住院,经医院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拒不出院的,由伤者家属或单位负责领回;拖延不领时,由铁路部门送回,原单位不得拒绝。如伤残者是无家可归、长期外流、无法确认所属单位的,由铁路送交当地民政部门处理。
4、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不论事故责任属于何方,必须由本人或所属单位交纳。确无粮票来源或来源不足的,由医院造册,经铁路公安派出所以上机关证明,当地粮食部门给予解决。粮食标准按法居民定量供给。
第八条 火车与机动车辆、牲畜相撞赔偿损失的规定:
1、火车与机动车辆相撞,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确定责任和应赔偿的损失后,应负责任的一方或双方不得拒绝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按国有规定价格付给现金,不赔偿实物。
2、牲畜跑上铁路,被火车碰伤轧死,铁路不予赔偿。如造成铁路损失时,必须追究牲畜看管者的责任,并索赔损失。
第九条 在厂矿企业专用线内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如果机车是铁路部门的,由铁路负责调查处理;机车是厂矿企业自备的(包括租用铁路的机车),由厂矿企业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公安厅、铁路部西安铁路局关于铁路行车路外人员伤亡及铁路与公路车辆冲突事故的调查处理及防止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198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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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支持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支持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3号)要求,全力支持抗旱工作,保障粮食生产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支持抗旱工作的重要性

  去冬今春以来,我国华北、黄淮地区持续干旱少雨,如果旱情继续发展,将对我国粮食生产带来不利影响。虽然2月9日至10日北方地区有较大范围降雪,但并未根本缓解旱情。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十分复杂,物价上涨的压力很大,做好抗旱工作,支持地方政府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努力夺取夏粮丰收和蔬菜供应,是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保障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

  二、认真做好抗旱工业品的保障供给

  受旱地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与水利、农业、气象、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及时了解旱情,掌握抗旱工业品需求信息,在现有抗旱应急物资管理体制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品的生产供应和保障工作。对当前急需的打井设备、水泵、喷灌设备、应急拉水车辆、小型发电机、净水装置等重要抗旱工业品,要迅速摸清生产能力和库存情况,加强区域间抗旱物资联动调剂,努力做到找得到、调得出、用得上。对存在严重缺口、需要更大范围协调解决的重要抗旱工业品供需情况,要立即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积极予以支持帮助。

  三、全力保证春耕物资生产供应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春耕物资的生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落实生产所需的各项外部条件。要针对春耕物资需求量大、物流量大、时段集中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安排好运输和供应,确保完成保障供应任务。要督促春耕物资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努力抓好工业企业节水工作

  各旱区的工业企业,要合理使用水资源,以较少的水资源消耗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尤其是高耗水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尽力减少水资源用量,以优先保障人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水。各类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节水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技术,增加循环水的利用,减少水资源消耗,以实际行动支持抗旱工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与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的联系,加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确保抗旱工作及抗旱物资生产中煤电油气运的需求。根据本地灾情,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运行。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信息畅通,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五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坚持发扬民主,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按客观规律办事,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不断改进作风,保持清正廉洁,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三、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
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市长提出建议。市长出国(境)工作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市长 ,并定期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

十、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局、各委员会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会 议 制 度
十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请各区区长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安排和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讨论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决定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和有关议案,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全国、全区性会议精神的汇报,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处理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需市长出面协调的问题 。

十五、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草案,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
意后,予以新闻报道。

十七、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部门也应精简会议,特别是减少以本区、本系统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提高会议质量。

十九、会议决定事项,各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定期反馈落实情况。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市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发布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
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署;向自治区政府的请示、报告,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署,特殊情况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工作的文件,由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后,由秘书长复审签发。有些涉及面不广的,也可由秘书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后审核签发。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二十四、各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区、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五、拟制公文,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二十六、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如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准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转发自治区各厅、委和市非常设机构的公文。

二十七、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事项。签署纸质文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公文,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和意见,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反馈办理结果。

内事活动和外事活动制度

二十九、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相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后报批。

三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按照年初的预安排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例会,因事不能参加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年初预安排顺序商请其他领导同志参加。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出开会或考察工作,应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为保证工作衔接,副市长离市外出开会或考察工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一般应在机关处理分管战线日常工作。

三十二、各区、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贺信、贺电、题词、为出版物作序,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报请领导同志本人审定。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照经审批的方案宣传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区、各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或者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需要报道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三十四、为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预见性,加强协调配合,市长、副市长要对每周的重要活动或重点工作预先作出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印发。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承办。市长出访,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副市长出访,由市长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各部门、各单位正县级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县级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各区区长因公出国(境)访问,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区长因公
出国(境)访问,经区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三十六、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参加的,均应提前3天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收到邀请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时,转交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外事工作的秘书长、主任审核后,报参加外事活动的领导同志本人批准。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八 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离开乌海出访、出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返回工作单位后,应当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三十九 各区区长离开本市、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乌海出访、出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返回工作单位后,应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各区区长、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外出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