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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容环卫局拟订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57:07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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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容环卫局拟订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容环卫局拟订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容环卫局拟订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武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和市郊各区县建制镇内用文字、绘画、图像和其他表达方式,以建筑物、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等为载体,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应按各自权限,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市政、园林、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市容环卫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做到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设置位置适当,与周围环境协调,并经常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持户外广告载体租赁协议书、广告设计式样和相应比例的公益广告设计式样等资料,按下列规定申请审批:
(一)在交通工具、跨区主干道、大型交通窗口地段(名单附后)以及长江、汉江桥梁和引桥等部位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审批;
(二)在其他部位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批并报市市容环卫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全市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市市容环卫部门有否决权。
设置户外广告,应先至市容环卫部门签具意见,再到工商、市政、规划、公安、园林、供电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在重点路段、部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由市容环卫部门组织规划、公安、市政、园林、供电等部门,实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容环卫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八条 户外广告载体租赁费用,不得超过经营该户外广告收入的15%。
第九条 户外广告载体所有者应对在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积极配合支持,并服从统一安排。
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按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的原则,由设置者负责做好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损腐蚀的,应及时修复;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十一条 禁止在户外涂写、张贴未经批准的广告。
除重大节日和举行重大庆典活动,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外,禁止在户外悬挂条幅广告。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发现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损腐蚀,应即责令设置者限期修饰或拆除。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武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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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4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确定为试点的上市公司应继续做好试点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增资发行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的行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条申请公募增发的上市公司原则上限于以下范围: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的公司;

  (二)具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25%或15%(总股本为4亿股以上时)的公司;

  (四)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第四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发行距前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预测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重组后一般应运营12个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五)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七)公司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公司应保证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公募增发,必须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意见,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按规定对该发行项目进行评审,并同意推荐。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申报材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按下列程序申请核准公募增发:

  (一)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及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自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后,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作出决议,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涉及股东利益协调问题,须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告。

  (二)股东大会须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发行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择定时间刊登招股意向书及发售办法。核准后的招股意向书有修改时,应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四)发行价格确定后,上市公司应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刊登发行公告,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询,招股说明书应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帐户,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上市公司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并公布新股上市时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审慎地作出发行当年的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作出敏感性分析与说明。如果上市公司不能作出预测,则应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

  第八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应按照《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参照《证券公司承销配股尽职调查报告指引(试行)》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应保证在有关本次发行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不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和补偿,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诺函。

  第十条在获准发行后,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应组织市场推介活动,在不超越招股意向书的范围内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情况。主承销商应组织承销团成员为本次发行出具研究分析报告,并应遵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中国证监会实行事后审查,如发现上市公司有意出具虚假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的,将予以查处;如发现注册会计师违规,存在重大疏忽、遗漏或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7〕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6月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考核奖励机制,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对各区、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的考核奖励工作。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结果是评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成效和奖励的依据。
第五条 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考核。每年一季度对各单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各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意见》(海府办[2006]227号)的要求,考核各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年度签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职责和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市政府组成市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定的考核原则和考核内容对各区、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一)自评。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和指标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考核工作组提交自我考评报告,填报《海口市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表》。
(二)初评。由考核工作组在各单位自评基础上进行现场或书面考核,确定考核得分。
(三)综合评定。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组考核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排序,提出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考核奖励金。奖金总额为50万元,资金来源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内,由财政、监察、安监等部门监管奖励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奖励名额及标准。
凡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获得优良成绩以上的单位,按照得分高低排列顺序奖励前12名。先进个人原则上从优秀等级中按比例产生,特殊情况由市安委办提名,市安委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先进单位:奖励分三个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二名(指定区政府一名);二等奖四名,三等奖六名。由市政府授予“海口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被评为一等奖的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给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副区长各8000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5000元;行业主管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3000元;区安监局长5000元。
被评为二等奖的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奖给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副区长各6000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3000元;行业主管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2000元;区安监局长4000元。
被评为三等奖的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奖给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副区长各3000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2000元;行业主管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1000元;区安监局长2000元。
获奖单位的剩余部分奖金奖给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个人,安全生产联络员奖励1000元。
二、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名额30人(含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乡镇先进个人),由市政府授予“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每人颁发奖金1000元。
第十条 考核结果发布。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初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公告、新闻网站、简报等形式,发布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工作发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处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