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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22:19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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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实施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计划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划委员会拟订的《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八月一日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实施办法

市计划委员会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切实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现就市审批权限内的一些特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制定以下暂行实施办法:
  一、项目范围
  进入绿色通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范围:
  (一)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二)市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
  (三)高新技术项目;
  (四)重大旅游项目;
  (五)各区科技经济园区内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审批方式
  (一)对进入绿色通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绿色通道审批程序,享有优先办理权,实行特事特办。
  (二)将现行的串联审批尽可能地调整为并联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三)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项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间按现行审批时限再压缩50%。
  (四)建立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协调会议制度。对进入绿色通道的特别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牵头召开审批协调会议进行协调。
  (五)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发放绿色通道项目通行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入绿色通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掌握标准见附件1),经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市计委窗口收文后,即进入绿色通道。绿色通道项目通行证由驻中心的市计委窗口办理,根据上述第一条(项目范围)审核并发放。
  三、审批程序
  凡进入绿色通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起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均实行特事特办,跟踪服务。
  (一)项目立项
  1、对项目单位上报的立项报告,如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审批同意后即完成立项。立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对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大中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及其他需做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先批项目建议书,以签署意见的方式办理,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划出规划可行性红线后,并联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市规划局核发勘察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三)初步设计审批(或设计方案审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审批程序和操作要求遵照杭政(2000)10号文件执行。
  同时并联办理征地拆迁。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均应进入市优先用地项目序列,确保用地指标。旧城改造项目由市土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或土地出让手续,市房管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用的项目,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用申报审批手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限为6个工作日。
  (四)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核,消防支队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有必要进行交警、卫生并联审核,交警支队、卫生局各为4个工作日)。
  (五)并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灰线检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核发投资许可证,即办即发。
  (六)施工招投标。凡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施工招投标。其他项目是否进行施工招投标由项目单位自行决定。
  (七)集中交纳规费,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施工建设。凡绿色通道项目,在施工建设中涉及到的水、电、市政、环保、市容等方面的审批事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提供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审批和服务。
  (九)竣工验收。绿色通道项目建成后,质量监督部门要抓紧作出质量评定;市规划、环保、房管、消防、卫生监督及按国家、省规定组织交工验收和综合验收的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加快进行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以保证绿色通道项目早日投入使用。
  具体审批程序见附件1。
  四、保证措施
  (一)凡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在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职能,做到特事特办。对擅自增加审批程序的单位,一经发现,要依法处理。由市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审批过程中涉及到各审批部门间的事宜,由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按协调制度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三)切实提高会审质量。由审批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定时、定点、定人、定责会审。各职能部门参加会审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审查事项,必要时可请专家参加会审,切实把好会审质量关。
  (四)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管,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五)各审批部门应建立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相适应的内部审批制度,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督办,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地运行。

附件1:
进入绿色通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范围的说明

  进入绿色通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
  (一)经国家计委、省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和省计委、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为民办实事项目;  
  (三)符合杭政〔2001〕1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项目和列入国家计委计划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和能反映江南地域及吴越文化特色、发掘历史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位、代表杭州旅游整体形象、具有国内和国际影响的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度假村等项目);
  (五)按杭政〔2001〕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了科技经济园区立项和规划审批手续,进入各区科技经济园区的建设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进入绿色通道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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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八日

           大庆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局等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按要求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均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第六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划分:
  主要根据含水层的埋藏条件(覆盖层的岩性和厚度)来确定,凡覆盖层厚度在6米以上岩性具有隔水意义的城市重要水源地,其周边30~50米范围内可划定为一级保护区。覆盖层不足6米或一般水源地,其一级保护区范围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第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划分: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外,其重点是保护无覆盖层的地下潜水,以及覆盖层较薄或覆盖层有尖灭现象的承压水。划分时主要根据含水层分布的边界条件和埋藏条件、开采降落漏斗影响范围及地下水补给区的卫生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范围可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也可以依据地下水源影响半径估算,其经验数值见下表:


地下水源影响半径估算表

名 称
粒 径
影响半径(R )

粉 砂

细 砂

中 砂

粗 砂

极 粗 砂

小 砾

中 砾

大 砾
0.05 —0.10mm

0.10 —0.25mm

0.25 —0.50mm

0.50 —1.00mm

1.00 —2.00mm

2.00 —3.00mm

3.00 —5.00mm

5.00 —10.00mm
25 —50m

50 —100m

100 —200m

300 —400m

400 —500m

500 —600m

600 —1500m

1500 —3000m



  第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分: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是位于二级保护区外的集水区,其作用是保证潜水不受各种污染及有害物质的影响。集水区的范围可以根据地下水影响半径来换算,其计算公式为:
W=2R/L
其中: W 是集水区半径
R 是地下水影响半径
L 是校正系数,其取值范围可按水力梯度工值而定


I
I=0.01
0.01>I>0.001
I<0.001

L
2 —4
2 —3
1.4 —2.0



  如经计算确定的集水区范围小于地下水影响半径,可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和地貌特征等因素来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也可按地下水水流方向取井群上游1000米到下游300米的范围。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的防护

  第九条 对地表水补给地下水的河段,要保护地表水的水质,使水体水质不低于《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第十条 用地表水和其它可用弃水回灌给地下水时,要保证回灌水水质,使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和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凡分层开采的水源,均应严格止水,不能混合开采,防止受污染的含水层污染水质好的含水层。
  第十二条 不能采用渗水井直接向含水层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也不能采用矿坑、溶洞、裂隙、渗坑排放污水,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第十三条 在各级保护区内不能堆放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废物,对各级保护区外堆放的固体废弃物和有毒废物,必须设有防雨、防渗措施。对深埋的有害有毒废物也要进行防渗处理,防止造成对地下水的污染。
  第十四条 在各级保护区内不能大量施用农药、化肥及易溶盐类,也不能采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
  第十五条 合理规划地下水的开采量,做到均衡开采,防止过量开采造成水源枯竭,或引起地下水水质恶化。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
  (一)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二)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三)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四)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五)禁止建设油库;
  (六)禁止建设墓地。
  第十七条 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水源地):
  (一)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二)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第十八条 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该由环保、水文地质、环境卫生等有关专家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水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区的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商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水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地下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环境保护、水务、卫生防疫、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保护饮用水地下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水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业务会计核算进行改革之后,各代理行都重新制订了核算办法,及时进行了贯彻落实,这对加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新核算办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一些代理经办行对新核算办法认识
不全面,贯彻不到位,没有严格按新核算办法的要求,准确登记相关帐目,及时反馈会计信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开发银行的会计核算和信贷管理。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管理,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速转所
属。
一、代理行各级行应加强对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工作的领导,抓紧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核算办法,必要时应举办专门培训班进行集中培训,使有关人员尽快了解和掌握新核算办法,切实保证新核算办法得以全面的贯彻执行。
二、代理经办行应加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新核算办法的要求,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建立表外核算体系,及时登记有关帐目,准确计算贷款利息,全面反映贷款本息变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做好贷款台帐管理和贷款项目监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协助回收贷
款本息。
三、代理经办行应重视会计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会计信息。为体现开发银行政策性特点,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和国有企业发展,在新核算办法中规定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起息日为贷款发放之日,贷款利息的止息日为代理经办行代理回收贷款本息之日,并要求开发银行表内直接核
算与代理经办行表外辅助核算应同步进行,衔接一致。因此,代理经办行是否及时、准确的反馈会计信息,不但会影响开发银行的会计核算,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经济利益。代理经办行应充分认识会计信息反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会计信息反馈工作,严格按照新核算办法的要
求,反馈以下会计信息:1.在代理回收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当日,向开发银行营业部传送“代理回收开行贷款本金通知书”或“代理回收开行贷款利息通知书”;2.在每季末了5日内向开发银行营业部传送“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情况汇总对帐表”;3.按月向上级行报送“代理开发银行贷
款业务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4.负责将开发银行通过代理经办行提交给借款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及时转交借款单位。同时,代理行总行应于每月终了5日内向开发银行提供“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
四、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在进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工作中,如发现问题,应主动与本行委代部门和开发银行营业部联系,及时反映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谢谢合作。



19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