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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外合资的药品企业不宜合资生产麻醉药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7:30  浏览:8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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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外合资的药品企业不宜合资生产麻醉药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中外合资的药品企业不宜合资生产麻醉药品的通知
卫生部


麻醉药品和一些精神药品易转化为毒品,在世界上属最敏感制品,各国都有严格的管理措施。联合国订有《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我国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进出口等作出严格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据此,凡中外合资的药品企业,不宜合资生产麻醉药品。



198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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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物流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物流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信〔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11〕556号)等,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和引领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物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物流是贯穿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全局的重要活动。信息化正在全面渗透和融合到物流活动中,成为现代物流最重要的核心特征和时代特征。

  推动物流信息化发展,对促进现代物流的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快物流运作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和产业链协同效率,促进供应链一体化进程;有利于解决物流领域信息沟通不畅、市场响应慢、专业水平低、规模效益差和成本高等问题,提高企业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促进绿色物流的发展;有利于支撑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物流信息化取得了重要进展,物流信息化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应用水平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能力逐步增强,初步显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工业物流信息化不断深化,供应链管理和协同水平逐步提升,智能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企业物流和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应用蓬勃发展,物流信息化和电子商务集成发展成为新趋势;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营模式不断创新,信息流对业务资源的调配能力不断提升;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邮政等重点行业基本实施了信息化管理,并在各自系统内部形成了有特色的信息服务体系;物流相关信息服务业和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发展,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与此同时,我国物流信息化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重点物流行业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信息采集和交换水平较低,不同运输方式、不同运输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二是物流企业和企业物流的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大量小型企业物流信息化水平较低,难以满足专业化物流服务的需求。三是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行业的应用和推广水平较低,自主创新和产业支撑能力不强,物流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和物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较低。四是物流信息标准制定和应用的整体水平亟待提高。

  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正在兴起,国内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日益深入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加快,为我国物流信息化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动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拓宽思路、务求实效,因地制宜地推进物流信息化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物流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为切入点,以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物流信息化标准体系和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的物流效率和效益为宗旨,发挥军民结合互促共建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物流信息化普及与深化,促进现代物流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营造环境,市场配置资源。发挥政府在物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应用、标准制定、规划投入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形成物流信息化的持续发展能力。

  ——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协同联动。统筹物流信息化协调发展,合理布局重大项目。强化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物流信息化协同工作机制。

  ——立足需求导向,注重应用实效。从需求出发,选准物流信息化工作的切入点,突出应用,急用先行,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避免盲目建设和铺张浪费。

  ——坚持以点带面,保证持续发展。面向物流信息化发展的全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远近结合,开展试点示范,树立典型标杆,加快普及推广。总结经验教训,探索有效的推进模式,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保障全面可持续发展。

  ——保障信息安全,提高开放效率。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保障安全、开放信息与保守秘密、开发利用与规范管理的关系,综合运用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创建安全高效的物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环境。

  三、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初步建立起与国家现代物流体系相适应和协调发展的物流信息化体系,为信息化带动物流发展奠定基础。推进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主要通过试点示范引导,初步探索建设物流信息化体系的有效途径;第二阶段在总结和推广前期经验的基础上,促进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广泛应用,使物流信息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开发利用,物流运作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物流信息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电子政务系统中的物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铁路、公路、水运、邮政、航空、海关、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烟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公安、商务等政府部门的物流信息服务和监管能力全面加强。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邮政等重点物流行业的电子单证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实现物流信息协同,促进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动。

  ——物流企业和企业物流的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物流全程可视化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物流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物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

  ——物流信息化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关键的基础性标准、重点行业应用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制定和宣贯成效显著。

  ——涌现一批成功运营的物流信息平台,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物流信息联动网络;专业化物流信息服务业实现规模化发展。

  ——物流信息化军民互促共建成效显著,在应急物流等领域形成较为成熟的军民合作模式和典型示范。

  ——信息技术在物流活动中的创新应用水平和支撑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物流信息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安全体系基本健全。

  四、主要任务

  (一)提高全社会物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推动相关政府部门、重点物流行业、企业、军队等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运用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和公益机制,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有效利用、深度开发、有序交换和安全管理。全面推进物流信息采集的标准化、电子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全面推进各主体加强物流信息资源的集成应用。推进相关联主体的物流信息资源开放互联,以价值链为依托,以标准为支撑,处理好安全与协同的关系,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物流信息的互通交换,贯通信息链条,促进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联动和协同,提高物流的效率效益和服务水平。

  (二)提高政府部门物流服务和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推进铁路、公路、水运、邮政、航空、海关、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烟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公安、商务等部门电子政务系统中物流相关服务与监管职能的建设和完善。推动道路运输危险品监管平台和邮政业监管信息平台等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政府部门的物流服务和监管能力。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物流的跨部门联动与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有效实施流向跟踪、状态监控和来源追溯,规范危险品安全管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物流的联合监管能力。

  ——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公路、航道、港口、营运车辆及船舶动态信息、运输业户、营业性驾驶员、船员、身份信息和危险化学品等基础数据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信息资源的社会开放服务,提高社会化、市场化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

  ——促进系统间必要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电子口岸等跨部门物流监管和服务平台的建设,着力实现跨境、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跨企业的数据交换,提高协同服务和监管水平。

  ——提高政府部门应急信息处理和资源调度能力,促进重点生产、运输和流通行业与政府应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应急物流保障能力。

  (三)提高物流行业和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加快推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邮政货运、管道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及仓储等企业物流信息系统、行业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提升运输、仓储等基础设施及港口、机场、货运站场等交通枢纽的信息化水平,支撑物流基础设施的高效运行。

  ——推进跨行业物流信息的互联互通,支持跨行业综合物流信息平台发展,着力促进多式联运和国际物流发展。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可视化和智能化管理,促进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连接,提高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过程控制等管理和服务水平。

  ——重点支持有实际需求、具备可持续发展前景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全国各物流区域、节点城市、交通枢纽、物流园区和经济园区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促进物流信息的跨区域开放、交换和有效利用。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物流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发展。

  ——充分发挥核心物流企业对行业资源的整合能力,打通物流信息链,推进全程透明可视化管理,提高专业化物流服务水平。提升物品拣选、传送、识别和储存设备的自动化水平,提高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托盘等集装单元化器具的智能化管理水平,优化供应链全程管理方式,缩短物流响应时间,提高物品可得率和资金周转率,降低平均库存水平和物流总成本,提高客户满意率和供应链的整体竞争能力。

  (四)提高企业物流信息化和供应链管理水平

  ——在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等重点行业,选择若干有影响力的主制造商,利用信息化提升企业物流的作业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物流的及时响应能力,促进精益生产和服务,并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联动,提升供应链物流信息化发展水平,增强整个供应链的管理和运作能力。

  ——推动制造、商贸企业与物流企业信息互通、联动发展,增强企业专业化能力,提高物流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生产、流通和物流企业的及时响应能力,提高产业链运作效率。

  ——推进煤炭、钢铁、粮食等行业电子商务与物流信息化集成健康发展,重点依托工农业商品集散市场,促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开展网络零售与物流配送一体化服务建设试点,提高网络零售配送效率,改善消费者体验。

  ——推进自动识别、可视化等各类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提升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采购供应、分销配送、售后服务、再制造直至报废回收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提升农产品、食品、药品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的重点领域物流信息化水平,提高冷链物流信息管理和质量保证水平。

  (五)加快物流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加快研究和制定物流信息技术、编码、安全、管理和服务标准。研究推广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物流单元编码、托盘编码等物流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物流数据元、物流单证等物流信息基础标准,条码和射频识别(RFID)等物流信息采集标准,信息系统接口、信息交换规范等物流信息交换标准,物流业务流程等物流信息管理标准。

  ——研究推广条码、射频识别等技术在仓储、配送、集装箱和冷链等业务中的应用标准。推进汽车及零部件、食品、药品、纺织品、农资和农产品等重点行业物流信息化应用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促进数据层、应用层和交换层等物流信息化标准的衔接,推动物流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行业协会、重点龙头企业、物流信息服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物流信息标准的制定和宣贯工作。

  (六)加快物流信息化军民结合体系建设

  结合军事物流和民用物流的优势与特点,探索物流信息化军民共建互促机制。借鉴军事物流物品统一编码的成熟经验,促进整体物品编目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提高物流信息共享水平,合理配置物流资源,探索军民结合的物流发展模式。推动联动机制建立,发挥军事物流的快速响应优势,提升社会应急物流的运行效率。通过共建互补,在物流信息采集、处理和利用以及物流监管领域有效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

  (七)推进物流相关信息服务业和信息技术创新与发展

  ——以应用带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带动信息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电信运营企业、软硬件厂商和系统集成企业积极参与物流信息化建设。重点支持一批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创业、创新和做大做强。支持以信息化带动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创新。

  ——积极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重点支持电子标识、自动识别、信息交换、智能交通、物流经营管理、移动信息服务、可视化服务和位置服务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支持重点企业开展第三代移动通信(3G)、3S(GNSS、GIS、RS)、机器到机器(M2M)、RFID等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创新与应用。大力支持TD-SCDMA等移动通信技术和北斗导航等全球导航技术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支持利用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物流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试点,提高物流信息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水平。在装备制造、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烟草等具有高附加值或需重点监管的行业,开展物联网应用试点。支持智能交通系统(ITS)、物流基地综合管理系统、智能集装箱管理系统、物流信息管理系统(LMS)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开发和应用。

  ——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和实施物流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物流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托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机制,加强物流信息化推进工作的部门协同,研究协调物流信息化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和政策,落实和强化政府部门对物流信息化发展的宏观指导。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相关部门在政策规划制定、重大项目审理、标准规范制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要相应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相关信息企业、中介组织、高等院校和专家队伍等在推进物流信息化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

  在贯彻落实现有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物流信息化发展的有关政策。着力研究影响物流信息化发展的税收、收费、投融资、信用和监管等方面的政策问题。加强对物流信息化法律法规的研究,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为物流信息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加强对物流信息化的投入,重点支持物流信息化应用试点示范、物流公共信息服务、标准规范制定与应用、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重大装备研制、重大政策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等工作,支持政务系统中物流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化建设。倡导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注重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以市场主导方式开展物流信息化建设工作,探索有利于物流信息化发展的长效投融资机制。

  (四)加强物流信息化水平评价工作

  依托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研究物流信息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科学有效的持续性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物流信息化评价机制,由点到面逐步扩大评价数据采集范围,逐步形成政府指导、企业自我评价和社会中介评价相结合的互动机制,增强物流信息化发展的内在动力,提升物流信息化发展水平。研究探索物流信息化发展指数。研究编制物流信息化发展年度报告。

  (五)加强国际合作

  鼓励企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物流信息化先进经验和管理办法,通过物流信息化提升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及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物流信息化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国际物流的公共信息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营造安全高效的国际物流发展环境。跟踪研究国际物流信息化发展动态,促进我国物流信息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六)加大宣传与人才培养力度

  加大物流信息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物流信息化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加强物流信息化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发展多层次教育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加强与国外物流信息化教育与培训机构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培养既懂物流业务、又懂信息化的融合型人才。落实和完善人才使用、交流、奖励等政策,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创造良好的人才队伍建设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的请示》及其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柴油分配管理实施细则》,望各地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桂政发【1985】175号文同时失效)。

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问题的请示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1985年区农机局、区石油公司共同拟定我区《农业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并从1986年起县以下农用柴油由农机部门分配,石油部门供应。几年来,农机部门在石油部门的支持与密切配合下,通过农用柴油的分配管理,
加强了对户营农机的管理,以油管机,促机务农,农机在机耕、抗旱、加工等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上发挥了很大作用,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粮挂油、救灾油是农用柴油的组成部分,在正常指标紧缺情况下,这两部分油用于抗旱、机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区农用柴油三个组成部分目前存在着多头分配管理,不利于统一调剂,合理使用,为了充分发挥农用油的作用。我区农用柴油应统一由农机部门分配管理,以利于粮食
生产和救灾工作。为我们在充分征询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柴油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请审定并批转各地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油是国家统配物资。为了保证农用柴油用于农业生产,把国家戴帽下达我区的柴油指标(含正常农用柴油、救灾柴油、粮食定购奖售柴油,下同),交由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分配,石油公司负责调拨供应。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好农用柴油的分配、管理、供应和节油工作,确保农
用柴油用于农业生产并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及油源情况,征询农业、水利、救灾、粮食等部门的意见,提出农用柴油具体分配方案,征得石油供应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政府审批后,由各级石油供应部门按季按月及时供应。其中,县以上(含县,下同)国营、集体单位农用柴油
由各级石油公司供应;县以下(不含县,下同)的用户由乡(镇)农机站或基层供销社供应。农机、供销和石油部门要加强协作,按计划组织货源及时供应,不误农时。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农业综合部门要加强对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做好协调工作。农机管理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农用柴油的计划申请、分配、统计、管理和节油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报,要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油
料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分配
第四条 农用柴油的使用范围
1、农田机械作业,包括排灌、机耕、机耙、机播、中耕、收获、脱粒、植保、农田运输、农田水利机械作业等用油。
2、无电区的农民口粮加工及饲料加工。
3、对乡村工副业、服务性部门(供销、粮食、邮电、医院、学校、气息、电影对等)的支农服务用油酌情给予适当安排。
4、县以上各级农业、农机、林业、侨办、劳教、劳动、农垦、水产、园艺、农业科研等企、事业单位用油。其中,不包括森林工业极其专业车船队的用油。
5、国家增拨的农业救灾柴油及从农用柴油指标中提留的救灾柴油,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救灾,如抗旱抽水、排涝、防洪抢险、修复水毁农田和水利工程,森林灭火,防治病虫害等,不得挪作他用。
6、国家下达的粮食定购奖售柴油用于粮食生产,如农田排灌、机耕、农田水利、改造中低产田等。
第五条 农用柴油的分配坚持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油料指标的分配,以农田排灌和农业机械作业量为主要依据,并参考机具保有量、机灌机耕面积、耗油水平机经济效益等因素。在当前油源短缺的情况下,必须优先保证粮食生产的必需用油,同时兼顾无电区农民口
粮和饲料加工,不得按农机台数、马力平均分配。在此前提下,对农业其它项目用油,可根据资源情况,酌情分配。对非农营业性运输不分配农用平价柴油。
第六条 正常农用柴油指标是指国家统配的农用平价柴油指标,其分配办法如下:
1、自治区从正常农用柴油指标中先提留5%作为自治区农业生产救灾柴油。
2、在正常农用柴油指标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分配给区农业厅、区林业厅、区农垦局、区华侨企业管理局、区劳改局、区劳教局、区糖业公司的农用柴油指标,原则上以1986年分配指标为基数,由区农机局将指标计划给行业主管部门,掌握分配,并与区石油公司联合下达分配指标
到所属用油单位和所在县石油公司,由当地石油公司负责供应。若国家戴帽下达给我区的正常农用柴油指标有所变更,区直有关部门的正常农用柴油指标相应调整。渔用柴油按国家核定基数,由水产部门分配。
3、各地、市、县直属的农业场站用油指标,原则上以原分配指标为基数,由区农机局和区石油公司按季将分配指标下达至场站所在县(市)农机局、石油公司。由当地石油公司负责供应。
4、县以下的农用柴油指标,由区农机局征求地、市农机局的意见后,按季度分县提前分配下达。
第七条 粮食定购奖售柴油在实行补差价款办法后,此项柴油指标的分配,按国家戴帽下达的数量,自治区提留20%安排用于粮食生产救灾,由区农机局和区救灾办掌握分配;其余指标由区农机局与区粮食局按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分配,并与区石油公司联合下达各(县)市,由(县
)市农机局统一管理,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使用。自治区于当年的1月和6月将指标下达,每次下达各县(市)应得指标的50%,各县(市)要及时分配和组织供应,同时各级石油部门要按时将代收回的粮奖油平议差价款付给粮食收购部门,以利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不另
增加粮奖油指标。
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粮食定购奖售柴油指标可与正常农用柴油指标调剂使用。
第八条 农业生产救灾柴油由各级农用部门会同各级政府部门救灾办公室根据灾情拟定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并会同石油公司下达,各地石油供应部门及时组织供应,自治区从正常农用柴油指标中提留的农业生产救灾油,由区农机局于每年一季度预拨一部分给各地、市,以利于
及时用于救灾。

第三章 管理与节约
第九条 农用柴油按农业生产作业需要实行计划分配,推广油料与机耕、机灌任务挂勾制度,凭证供应。县以下农用柴油分配指标要落实到用户,把分配指标和作业量公布于众,接收群众监督。用油户要持农机部门统一印刷的购油证购油。农机部门要按农机作业任务管好农机,用好油
料,做好节油工作。对无牌照、技术状态差以及严重违章的机手应停止供油。对未按计划完成农田机灌机耕作业任务的,可扣减其供油指标。
第十条 建立农用柴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地、市农机管理部门和区直有关厅局要按季将农用柴油(含救灾油,粮食定购挂勾油)分配使用情况列表,报区农机局,同时抄报区石油公司。自治区每次下拨的救灾油指标,各地、市在收到后20天内向区农机局反馈油料的分配使用
情况,同时抄报自治区抗灾救灾办公室和区石油公司。各地、市及区直有关厅局于年终要对农用柴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于次年一月份将情况书面报送区农机局、区石油公司各一份。
第十一条 严禁倒卖套购油料、油证,不得擅自变价提价,不得在油料分配和经营中增收不合理的费用。各级物价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作业收费要加强管理,规定合理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涨价、增加收费。对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节油工作的指导,大力开展节油活动,积极推广节油技术。要把节油工作列入年终总结汇报的内容。表彰先进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基层供油点
第十三条 基层农用柴油经营供应点的设立,要有利于农业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方便群众。基层供油点需要具备经营的基本条件,如人员、资金、储油设施等。基层供油点可设在乡(镇)农机站或基层供销社,但同一乡(镇)不宜两家同时经营。基层供油点的设立,由县(市)政
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章 供油制度
第十四条 为搞好农用柴油的分配供应,农机、石油供应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到分配得当、供应及时,不误农时。
1、区农机局根据农时季节的特点及农业机灌机耕及作业计划任务,提出正常农用柴油指标分县(市)季度分配计划,并于季前50天送区石油公司,以便组织货源,安排调运。石油供应部门按石油供应经济区范围安排供应。正常农用柴油一般按季供应,当季有效。若由于用户方面特
殊原因需要推延至下季提货的,季末前报经当地农机、石油部门同意,可作一次性延期供应,并由用户相应承担经营管理增支费用。对过期的正常农用油料指标,由县农机部门重新分配用于农业生产,并付给石油供应部门增支管理费用。
2、季度油料计划执行中,由于特殊情况,经农机部门商石油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计划。其中,县(市)内的计划调整,应于当季第三月20日前提出;石油供应经济区内调整,应于当季第二月月底前提出。跨石油供应经济区一般不作调整,若必须调整时,由用户按规定缴纳计划
变更费(每吨油料5元)。
3、由于资源或运输等原因,造成供应不及时,石油供应部门可顺延供应时间,补足所欠指标。
4、润滑油由当地石油供应部门根据农用柴油的分配数量及资源情况,均衡供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桂政发【1985】175号文件同时失效。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凡与本文不符的,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199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