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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9:14  浏览:8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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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日我部以劳人培〔1982〕15号通知颁发的关于《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和有关就业统计报表,经过各地一年多来的试行,已经取得初步经验,今年三月初,在全国培训与就业工作座谈会上,与会同志认为在修改后可以正式颁发。现将修改后的《
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所附统计表式发给你们,请即照此执行,并请各地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3〕62号文件《关于全国城镇待业人员数字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统计的通知》精神,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就业统计人员,加强就业统计工作。


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的劳动就业方针,加强对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及时掌握情况,搞好培训和就业的规划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范围。限于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人员,包括:
1.待业青年,指年龄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青年。这一部分人是登记的主要对象。
2.其他社会待业人员,指年龄超过二十五周岁,男五十周岁以下,女四十五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
已在区、县以下集体单位(即所谓“小集体”)就业的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不计入待业人员数内。他们中符合条件的是否可以参加招工考试,按各地现行规定办理。
二、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部门)统筹组织。要注意发挥区、街、镇和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两方面的积极作用。登记方式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以不重登、漏登、错登为原则。
为了减少登记的工作量,应在每年升学考试结果揭晓以后,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登记。以后可以在每月指定的日期,接受零散的社会待业人员的登记,以及时掌握变化情况。
街道(区、镇)或企业、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要及时根据待业人员的登记材料,按人建立卡片和人事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登记卡片和人事档案的样式,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部门)自行制定。
进行登记时,待业人员须持本市、县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书,或其他必要的证明,到规定的单位办理。
三、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部门)在搞好待业人员登记的基础上,要积极推动和开展就业前的培训工作,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分类指导和帮助他们有计划地、有先有后地就业。同时做好思想工作,引导他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正确对待自己的职业
选择。待业人员参加招工、征兵、招生考试被录取后,应由原待业登记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将人事档案转到有关单位。
四、填报要求。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部门)要按照规定日期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城镇待业人员变化情况统计表》、《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情况统计表》和《由就业转待业人员情况统计表》。实行新的统计表式以后,原《城镇待业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城镇待业人员就业
去向统计表》及《城镇集体经济就业情况统计表》同时停止使用。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拟订具体实施办法。


说明
一、《城镇待业人员变化情况统计表》和《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情况统计表》、《由就业转待业人员情况统计表》(简称年、季报表1、2和表1附表),是关于城镇社会劳动力资源(待业人员部分)的变化和待业人员安排就业去向的状况的专业统计表,由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
厅、局(劳动局)填写后报送劳动人事部。省、市、自治区向下布置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安排,但口径必须一致。
二、关于统计表中有关名词的解释:
1.待业人员:指符合就业登记办法所规定范围并进行了登记的人员,包括待业青年与其他待业人员两部分。
2.就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包括统计期内新从事固定性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年末或季末正在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在校学生、家务劳动者以及参军、升学者。
三、填表说明:
1.表1主要反映待业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其中“本年(季)待业人员总数”应等于“本年(季)安排待业人员就业的人数”、“除安排就业外其他原因减少的待业人数”与“本年(季)末实有待业人员数”三项之和。即:(1)=(5)+(6)+(7)。
总数还应等于“由上年(季)结转的待业人员数”与“本年(季)增加待业人员数”之和。即:(1)=(2)+(3)。
表1“本年(季)安排待业人员就业的人数”是指统计期内城镇待业人员实际安置就业的人数,即:表1之(5)=表2之(1)。
表1中“由就业转为待业的人数”(第(4)项)等于表1附表中的“合计数”(第(1)项)。
表1第(6)项“除安排就业外其它原因减少的待业人数”指待业人员中参军、升学、死亡、判刑、迁移等因素的减少数。
表1第(10)项“本年(季)安置就业净增的人数”等于“本年(季)安排待业人员就业的人数”减去“由就业转为待业的人数”。即:(10)=(5)-(4)。
2.表2第(1)项“合计”包括全民和区县以上集体单位在统计期内通过招工和补充自然减员新增加的人数,以及其它各种类型集体和个体及临时工在统计期内新增加的人数。即:表2中(1)=(2)+(5)+(15)+(18)。
3.表2中劳动服务公司就业人数,包括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社、队、站)所属网点就业人数,不包括向全民和区县以上集体单位介绍的,只收取一定管理费的临时工。当区县以上集体、全民办的集体与劳动服务公司办的集体发生交叉情况时,均统计到劳动服务公
司项目内;区县以上集体与全民办的集体发生交叉时,则计入全民办的集体项目内。
关于合同制工,凡按新的用工制度安排的合同制工人,依照用工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分别计入全民或集体招工或补员栏内,并补充说明招用合同制工人数。
原有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仍计入“临时性工作”一栏。
中、外合资办的企业招收的人员依照中方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分别计入有关项内。
全民和区、县以上集体招工、补员人数中包括从区、县以下集体、临时工及个体从业人员中招工、补员进来的人数。
从事临时性工作,也属于就业范畴。鉴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变动频繁,为了避免就业人数的膨胀,故只计净增人数。如为净减人数,则不计入表2,而计入表1附表。
4.表1附表是为了反映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城镇其它类型集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因“招工、补员”或“关停撤点”而减少的人数,也包括本统计期末与上期末相比,净减临时工人数。虽然去向不同,但都要先作为由就业转待业人员统计,其中再次就业的,要相应地计入表1、表2就业
人数中。
四、报送日期:季报表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二十日前报出;第四季度的季报表,不必单报,可汇总到年报中。年报表,在第二年二月十日以前报出。




劳人报表第1号
制表机关:劳动人事部
单位:人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1984〕劳人培9号
----------------------------------------------
| |本年(季)|除安排就业|本年(季)末实|
| 本年(季)待业人员总数 | | |有待业人员数 |本年(季)
项|----------------|安排待业 |外其它原因|-------|
|合|上年(季)|本年(季)增加 | | |合| |安置就业净
| | |待业人员数 |人员就业 |减少的待业| |其中青年 |
| |结转的待业|--------| | | |-----|增的人数
| | |合|其中由就业转|的人数 |人 数 | |计|其 中|
目|计|人 员 数|计|为待业的人数| | |计| |女青年|
---|-------|-|------|-----|-----|-|-|---|-----
顺序号|1| 2 |3| 4 | 5 | 6 |7|8| 9 | 10
---|-|-----|-|------|-----|-----|-|-|---|-----
| | | | | | | | | |
----------------------------------------------
注:各项关系:(1)=(2)+(3)=(5)+(6)+(7),(4)=表1附
(1),(5)=表2(1),(7)=(1)-(5)-(6),(10)=
(5)-(4)=表2(1)-表1附表(1)。
一九 年度(第 季度)省(市、自治区)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情况统计表
劳人报表第2号
制表机关:劳动人事部
单位:人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1984〕劳人培9号
--------------------------------------------------
| |全民所有制| | |
| |单 位|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安置人数 | |临时性工作
项 |合|-----|--------------------------|个 |--------
| | |招|补| |区县以上 | |体 |上年|本年|净
| | | | | |集 体 | 其它各种类型集体 |经 |(季)|(季)|增
| | | | | |-----|------------------|营 | 末| 末|人
| |计| | |计|小|招|补|小|城镇|全民所|劳动服|群众|其它|者 |到达|到达|数
| | | | | | | | | |街道|有制单|务公司|自办| | |人数|人数|
| | | | | | | | | |办集|位办集|办集体|集体|集体| | | |
目 |计| |工|员| |计|工|员|计|体 |体 | | | | | | |
---|-|-|-|-|-|-|-|-|-|--|---|---|--|--|--|--|--|--
顺序号|1|2|3|4|5|6|7|8|9|10|11 |12 |13|14|15|16|17|18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各项关系:(1)=(2)+(5)+(15)+(18),(5)=(6)+(9),
(6)=(7)+(8),(9)=(10)+(11)+(12)+(13)+(14),
(18)=本年(季)末减去上年(季)末临时工人数所得的正数。如为负数,
应计入表1附表(11)栏内。
一九 年度(第 季度)省(市、自治区)由就业转待业人员情况统计表
制表机关:劳动人事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1984〕劳人培9号
表1附表 单位:人
----------------------------------------------------
| | 集 体 单 位 |个经| 临 时 性 工 作
项 目|合计|--------------------------| 营|---------------
| |小|城镇街道|全民所有制|劳动服务 |群 众|其它| |上年(季)|本年(季)|净减
| |计|办集体 |单位办集体|公司办集体|自办集体|集体|体者|末到达人数|末到达人数|人数
---|--|-|----|-----|-----|----|--|--|-----|-----|---
顺序号|1 |2| 3 | 4 | 5 | 6 |7 | 8| 9 | 10 |11
---|--|-|----|-----|-----|----|--|--|-----|-----|---
| | | | | | | | | | |
----------------------------------------------------
注:各项关系:(1)=(2)+(3)+(11),(2)=(3)+(4)+(5)+(6)+(7),
(11)=本年(季)末减上年(季)末临时工人数
所得负数。如为正数应列入表2第(18)栏内。
补充资料:本年(季)内对待业人员进行培训结业的人数____;其中劳动服务公司培训结业人数____。
填报机关:____填表人:____审批人:____填报时间:____



198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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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8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彻底改变我市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面貌,提高城乡的文明程度和居民的文明素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市辖县(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乡(镇)政府,驻市中直、区直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

第三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负责对市辖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单位的日常考核,并根据阶段性的工作部署,组织对市辖县(区)政府的考核工作;

市辖县(区)政府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区)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各乡镇政府和下属部门的日常考核。

第四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挂钩。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体系

1.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

2.将“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制度建设

1.制订切实可行的“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方案和细则;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建立长效机制,如沿街铺面“门前三包”(包卫生、包交通运输工具的乱停乱放的管理、包违法小广告的清理)责任制;社区和单位“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

2.运用全过程工作质量管理的方法,形成动态循环提高的管理机制和绩效监督体系,有明确合理的市容环卫管理体制、编制和经费保障,能够保障市容环卫从业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3.建立实施行政首长巡查(含徒步巡查)制度,建立巡查档案,列入干部考核记录;

4.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设立受理群众投诉机构;

5.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档案制度;

6.建立并实行市容环境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

(三)制度落实

1.各县(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制订严格的日常检查、复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每星期对业务工作(第六条第(6)项)中所列诸项进行定期检查至少一次,每月不定期抽查至少两次,每次检查时对上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所有的检查记录形成详细的档案;

2.市辖县(区)政府做出有关“城乡清洁工程”和市容环境整治方面的决策,经常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管理、综合执法;必要时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管理形成了明确有力的制度并列入对相关部门的考核范围;

3.各职能部门制订业务分级管理和上报制度,对一线的作业人员制订严格的作业流程、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并经常进行检查;

4.一线作业人员明确知道上述规章制度并严格的执行,并确保岗位工作质量。

(四)硬件设施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发展规划》、《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发展规划》和自治区及北海市的有关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五)宣传教育

1.制订切实可行的“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认真落实;

2.设有“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栏及其他“城乡清洁工程”宣传载体。

(六)业务工作

1.日常的清扫保洁、洒水、上门服务工作;

2.重点整治工作:

(1)整治辖区内主要街道的市容环境。全面规范沿街设置的牌匾和户外广告,清理违章户外广告牌,拆除有碍市容的牌匾及防盗网,重点治理乱贴乱画、乱悬乱挂等行为。户外广告、霓虹灯、门店牌匾、报刊亭、阅报栏等,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沿街(构)筑物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装饰应与环境协调。

(2)整治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严禁在辖区主要街道上乱摆乱卖、乱停乱放和占道经营。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杂物乱扔垃圾或占道作业。

(3)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整治辖区内小街小巷、单位、居住小区与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全面改善辖区内小街小巷的基础设施与环卫设施条件,改善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治安安全、环境卫生,加快文明社区建设。整治单位宿舍、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违法建筑、脏乱差现象,解决好街巷道路不平、路灯不亮、卫生状况差等问题。

(4)整治交通秩序。坚持“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主要道路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合理设置车辆的停放区域,严格管理车辆的停放秩序;积极改善公交车辆的运行环境,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严肃清理辖区内违法运营车辆,努力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安全、畅通、有序。

(5)整治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公园、海岸、水域周边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各类公共场所环境要整洁有序,无乱扔、乱倒、乱吐等现象,公厕、绿地等公共设施完善。

(6)整治施工现场。主要解决施工现场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和运输抛撒的问题。施工现场要达到管理规范,施工场地应围栏作业,物料堆放整齐,运输材料与渣土车辆应密封运输,不得带泥行驶,无洒漏污染市区道路现象。

(7)整治餐饮、娱乐、洗浴、汽车维修清洗等行业的烟尘、油污、污水排放以及噪声污染超标现象。

(8)整治主要宾馆周边环境。在划定区域内,无占道经营、尾随兜售现象;车辆停放有序,绿化、卫生、标识等设施完善。

(9)整治主要景点、景区周边环境。各类游客服务设施无安全隐患,容貌整洁;停车场、公厕等卫生整洁,设施完好;标识、围隔、绿化维护良好。

(10)整治主要旅游道路、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沿线环境。组织卫生大清扫行动,清理各类违法搭建物、占道经营摊点,整顿沿线集贸市场秩序,完善标识、标线;明确沿线管理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和管护经费;严格整治交通运输秩序。

(七)工作效果

1.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措施有力,对前次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效果明显;

2.投诉事项做到件件有记录,并得到正确及时处理,群众满意。

第七条 市辖县(区)领导小组应制订缜密严格又切实可行的考核量化标准(如评分细则),评分比例可参考附表;

市政府各部门、市辖县(区)政府及驻市中直区直单位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市领导小组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县(区)政府的下级政府和下属部门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市辖县(区)领导小组制订,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采用全面考核、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半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由各级领导小组制订考核方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查,并形成自评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上报自评材料的单位,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

由领导小组确定抽查单位并进行实地考核,结合被考核单位报送的自评材料,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条 考核评价

“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由市领导小组按有关标准审核确定。

对考核获得优秀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辖(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

莆政办[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事考试工作,特制定《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机关竞争上岗考试、军队转业干部竞争上岗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试等。

第三条 考试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规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报考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考试信息应在同级政府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并根据需要辅以其他媒体发布。

第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发布考试信息之日与开考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少于15日。

第六条 考试信息应包括:工作程序、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方式、考试专业类别、考试科目、考试日期、成绩构成、成绩公布和查询、咨询电话、收费标准、监督办法等。录(聘)用类考试还应与公告同时公布录(聘)用方案和所有拟录(聘)用职(岗)位。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七条 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

第八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要求报考者真实、准确填报个人资料;必要时,可要求报考者提供本人签字的文本资料。如需要其他证明材料的,可采用传真、信函作为辅助手段。

第九条 现场报名应当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审验文书证件应当场返还原件。网络报名应在报名后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格审查。

第十条 准考证发放采用网络下载打印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准考证内容应包括:考试名称,报考者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考场、科目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一条 报考者与录(聘)用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的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岗)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命题组织

第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根据考试的性质和需要选择入闱命题、委托命题、题库组卷等形式命题。

入闱命题应集中人员、统一时间、指定地点,在封闭管理状态下,完成命题任务。

委托命题应委托符合资格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完成命题任务。

题库组卷应以题库为基础,借助计算机软件系统合成试卷。

命题工作原则上采用入闱命题形式,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用其他命题形式。

任何形式的命题,凡参加命题、组题等涉及考题的人员都应实行封闭管理至考试结束。

第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向社会征集试题,并根据考试要求,整合组卷。

第十四条 入闱命题应设立命题、审题、监督、保密、后勤、保卫等岗位,明确相应职责。因特殊情况,未采用入闱命题的,应制定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明确责任,规范运作,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命题机构、命题场所、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求的条件。

第十六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与受委托的命题机构或命题人员签订命题协议。协议应包括命题要求、完成时限、保密要求、工作纪律、报酬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审题应对试题的政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审题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审题后按命题人员保密要求管理。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人事考试试卷属国家绝密级文件,试卷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厂印制或入闱印制。试卷印制过程中的清样、废题、铅版、胶片、锌皮、废纸等应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保管记录、监督销毁。

第十九条 试卷保管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安排专人负责清点、登记和值班。试卷存放地点必须经市国家保密局验收合格保密室。值班人员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和公安局选派,公安人员至少一人。

试卷进出库房时,交接双方均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交接时,应核对试卷的种类、数量、包装、密封等情况,实行签字交接。参加命题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试卷交接。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试卷交接全过程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试卷押运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不含司机),专人专车、人不离卷、卷不离车,严禁搭载任何非押运人员或无关物品。试卷押运工作不得安排工勤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承担。

试卷押运路途较长或进出莆田市的,公安部门必须派人负责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试卷从印制成品至在考室启用之前,以及考室结束至试卷送至保管场所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考试过程中,所有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含监督人员)均不得对试卷(试题)进行摘抄、拍摄、复制或携带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试卷和答题卡(卷)应在成绩公布后保存6个月以上,方可在符合条件的场所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监督销毁。

第六章 笔 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笔试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笔试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杜绝泄密,确保试卷保管、运送、分发、回收、交接等环节无差错。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根据考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设置笔试考点,考点原则上设置在人事考试定点学校或高考定点学校。按照考试规模和考务组织的有关要求考点需要设在高考定点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符合考点设置条件的学校承担考务工作。

考点学校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按规范要求布置考场,做好考场服务工作,为报考者提供安全、实用的考试环境。

专门测试、技能考评和远程测试的考点和施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笔试考点应设主考和副主考,并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每间考室至少应随机安排2名监考,一般男女各一名。考场应安排机动监考若干名。考点学校应对参加监考的人员及承担考务工作的人员进行认真培训;要严格实行考场监考人员随机分派办法,落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在每个考点安排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巡视人员。巡视员应按考务流程规范,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履行巡视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专门测试、技能考评和远程测试应根据相应规范或标准组织实施,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安排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测试、考评过程应明确记录其结果,存档备查。未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补测。

第七章 面 试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应从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中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确认,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面试考官小组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具有合理的年龄、性别、职业、专业等结构。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官小组形成后,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采取随机生成、异地交流等方式组成面试考官小组,确保考官选配的保密性、公正性。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监督面试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面试场所应具备适宜的交通和室内条件,并为应试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面试时,候考人员与在考人员、已考人员应严格隔离,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 面试过程中,考官之间、考官和其他人员之间不得进行与特定应考对象相关的交谈。

第三十六条 面试采取入围、全封闭进行,实行考官、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定岗定位。各考场、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串岗。

第三十七条 面试成绩应当场向报考者公布,面试结果应在当次面试结束后第二天及时通知报考者。

第八章 试卷评阅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试卷评阅,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评卷工作小组,包括:主观题评卷小组、客观题评卷小组、质量检查小组、监督小组、试卷保管小组、后勤保障小组等,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十九条 委托评卷的,应对评卷人员、评卷场所和保密措施进行审查,签订评卷协议。协议应包括评卷要求、完成时限、保密要求、工作纪律、报酬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条 试卷评阅前,应对试卷上报考者的姓名作匿名处理。评卷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并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评卷应严格管理、统一标准、规范流程、控制评分误差。

第四十二条 主观题评卷应实行流水作业,严禁同一人负责同一份试卷全部主观题的评分。客观题实行机读评卷,每套评卷设备至少应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操作、交叉复核、相互监督。

第四十三条 评卷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应使用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提供的专用存储介质和计算机。

第四十四条 试卷收发和保管、评卷数据和评卷设备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负责、双重加密、共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与评卷相关的所有重要决定和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案应集体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集体研究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评卷期间,应组织专家抽查评卷质量,并及时反馈。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四十七条 成绩管理包括统分、核分、登分、成绩保存和成绩公布等环节。

第四十八条 登分应异人异机、交叉校验、准确无误。评卷者不得参与登分。

第四十九条 每次笔试后应根据考试实际情况划定合格线。

第五十条 形成纸质笔试成绩后,由3名以上评卷工作人员当场签名、加盖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公章。福建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等省人事厅组织的大型考试的笔试成绩还应同时保存在不可擦写的只读光盘中,复制3份以上,交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监察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档案室保存。

第五十一条 人事考试的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为止。

第五十二条 面试成绩应经当场次所有面试考官、成绩统计人员、监督人员签字后由面试组织实施单位保存不少于2年,并复制一份报考试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提供2种以上的成绩发布方式(至少1种为免费查询方式),方便报考者查询。

第五十四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对于报考者在成绩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核分申请,经认定申请理由充分的,应及时进行核分,分数确有差误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更正,并调整该报考者的成绩名次。

第十章 体 检

第五十五条 凡需要进行体检的考试类别,考试的组织管理机构应监督实施规定的体检标准和相关操作细则。

第五十六条 体检应在符合资质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体检机构要严格保密,主检医师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五十七条 体检现场应安排录(聘)用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体检工作,并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体检结论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录(聘)用单位和报考者。

第五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录(聘)用单位和报考者可以自收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同意后安排复检。复检只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必要时,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报考者复检。复检应另外安排在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第十一章 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各类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录(聘)用通知书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用印。

第六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被授权、委托部门应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完成各类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录(聘)用通知书的填写、发放、建档和补办等工作。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对于报考者针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的争议,属于现场报名的,应当场予以裁定,并当场通知报考者裁定结论;属于其他报名方式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第六十三条 录(聘)用相关单位应对报考者的资格依据公布的职(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报考者的相应资格。

第六十四条 报考者对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章 专家管理

第六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充实。

第六十六条 列入专家库管理的专家应具有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十七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在安排专家组工作时,应根据专家组成结构要求随机调配专家。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考试档案包括:考试公告、招考方案、试卷样本(含答案、评分说明)、考试成绩(含合格人员名单)、评卷期间的重要记录、分数统计与划定合格线材料、考试相关影音图片资料及其他与考试有关的文件等。

第六十九条 考试档案应定期移交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档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收集、分类、装订、交接和保管等工作。

第七十条 考试档案的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七十一条 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录(聘)用类考试应将拟录(聘)用人员名单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所有参与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命题人员、监考人员、巡视人员、面试考官、体检医生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回避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从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做好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财政部门要把考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款。

第七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工作方案,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进行作弊的不法活动。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组织监测力量,全程监控考试,严厉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作弊的不法活动。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维持好考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作弊活动。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由莆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相关人事考试的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