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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33:48  浏览:8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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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9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奖励在依靠科技进步振兴中医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开拓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1.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2.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政府部门、单位、集体和个人。
3.其它在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分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四条 凡申报“金桥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中医药政策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秉分办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进行成果推广、开拓技术市场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
1.在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各种中介技术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依靠中医药科技进步,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事业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3.建立畅通的技术成果信息网络,在信息传递、成果推广中成绩显著;
4.在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中,能认真宣传、贯彻、制定政策、法规,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积极组织、协调、指导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市场发展,并卓有成效;
5.在中医药技术市场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优良成绩;在技术市场的政策咨询、宣传报导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六条 “金桥奖”奖励形式设奖状、奖杯、荣誉证书以及奖金等。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金桥奖”的评审、复核和授奖工作。并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金桥奖”项目。
第八条 “金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为推荐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评奖工作每2年进行1次。
第十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发现并核实后,即予撤销并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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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1992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监字第203《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张晓杰与辛伟克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抚养子女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双方在履行该协议中发生争执,仍属于抚养子女纠纷。对此,张晓杰以“侵害监护权”为由起诉,原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侵权”案件受理、审判,均属不当。故你院对本案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撤销第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侵权”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如以子女抚养纠纷起诉,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意见供参考。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税费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成本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其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尾工工程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7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7号)和1996年12月13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同时废止。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