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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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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10号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3年11月2日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是指化工生产装置及其辅助装置建设项目的设备、管道、电气装置、自动化仪表的工业安装工程和防腐、绝热及工业炉砌筑等工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含设备监理,下同)和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后发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设计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内容应当准确、可靠、合理,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和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照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参与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加有关阶段的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完工后对设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和监理等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并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理,并及时整理监理资料,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实行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有关设备和材料不得在安装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工程的交工验收。

第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对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质量检测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和监理等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安装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并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依法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并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

第十九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安装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消除质量隐患。

第二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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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 名 牌

“卡丹”到处有,“狐狸”满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这形象地描绘出了当前知名品牌被“傍”的现状。 极力模仿著名的商标,或者将自己装扮成著名商标的样子,或者想尽其他办法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国外知名产品,业内人士称之为“傍名牌”,这种现象在服装业尤为突出。
名牌的几种傍法

第一种:打“擦边球”

打“擦边球”就是模仿著名商标,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而购买。对于文字商标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例如将“华伦天奴”,加上前缀变成×ד华伦天奴”,加上后缀,“华伦天奴” ××。实际上,世界品牌有前缀后缀的并不多,即使有,也是一般人所熟识的几个。

对于图形商标,处心积虑地在细枝末节处处精心筹划,而使消费者莫辩真假。比如“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鳄鱼”的鳄鱼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恐怕没有几个人能清楚知道。

现在 打“擦边球”的人一般会给自己披上合法的外衣,就是将模仿的商标注册,图形商标注册时间与著名的商标根本不同,可是使用的时候,加上颜色就非常接近了,如果是文字商标,同时注册几个,拼起来使用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著名商标……

第二种 将著名商标名注册为商号

这种“傍名牌”,就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比如将著名的名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九江啄木鸟……公司”、“深圳啄木鸟……公司”、“上海啄木鸟……公司”等。然后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在专卖店的装潢上大胆模仿著名商标的专卖店,在被行政机关查处的时候理直气壮地说:“我使用自己公司的名称还不行吗?”,玩得更高明的是在国外或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更让消费者真假莫辩。

商标注册全国都要来北京,大家都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局是不会注册的,如果你用著名的公司名称注册为你的商标也是不能注册的,这叫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但是你用著名的商标注册为你公司的商号却非常容易行得通,因为全国每个县区都可以注册公司,这些县区的资料并不同进行连网,所以你在A县注册了“A县啄木鸟……公司”,在邻近的B县也可以注册到“B县啄木鸟……公司”。

实际上世界上很多著名的品牌和公司的名字是不一致的,

第三种 “海归壳派”

通过国际注册公司在海外注册公司和申请商标,使消费者认为这是国外的公司生产的,是国外的品牌,但是企业的产品仍然在国内生产和销售。这种品牌都号称在海外有研发机构,实际上是彻头彻尾的国内生产和国内工艺,产品的品质、工艺、设计等,将自己装扮成一个彻头彻尾的外国公司和外国品牌,但是与其宣称的品质大多是不相符合的。

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其他著名的商品,只是利用国人国外的品牌就是比国内的品牌好的心态。给产品取个洋名,套上海归的壳,以期获得好的销售。据说北京的“伦敦雾”、上海的“奥德臣”、广州的“维拉尼诺”都属于“海归壳派”。

第四种 自己“监制”国际品牌

广州市工商部门就根据举报查获了这样一起“傍名牌”的案件。位于环市西路越秀区的一家时装店内,公然悬挂有“法国华伦天奴服饰(香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制”的牌匾。

自己生产的产品,打上某某监制,似乎给人品质保证的感觉。为了拉近自己与知名品牌的关系,一些经营者甚至自己亲自“监制”国际名牌。具体做法是在香港等地先注册一个名称和一些国际名牌非常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打上由这家公司监制。给消费者的感觉是国际名牌的公司对这些产品进行质量监控与质量保证。

傍名牌的法律分析

第一种傍法打“擦边球”,可是“擦边球”不管怎么打,核心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极力模仿使自己看起来就是著名的商标,要使消费者误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而模仿的核心就是模仿标识和包装,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打“擦边球”者会申请的一些与著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很快会拿到受理通知书,利用受理通知书就可以使用,等被驳回,还可以对驳回提起复议申请,这样就可以“合法使用”两三年了,有的商标可以侥幸获得注册。但是有始终绕不开的问题,就是模仿著名商标的标识,仅此就构成不正当竞争,侥幸获得注册的商标也将被撤销。如果通过注册商标拼接成著名商标的样子,实际上是不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将因为使用不当,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二种傍法,表面看开似乎挺高明,甚至给行政机关的查处出了难题。其实对于此类现象有多部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条明确指出:“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任何违背正当竞争的行为都将受到打击,现在法律没有规定,以后肯定会有的。这种傍法按现行的法律规定也是违法的,后果是企业的名称可能被撤销,另外因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第三种、第四种傍法,我的看法与广州市工商局不同,我认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监制公司是合法注册并存在的,法律并不能禁止该公司进行监制,而且他们完全可以将生产厂家的质检人员装扮成监制单位的监制人员,说他们欺骗消费者都谈不上。这种行为法律是不禁止的。

傍名牌的危害

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鳄鱼)将公司名称的拼音“ZJIEYU”申请了注册商标,作为“浙江鳄鱼”品牌的核心主题;选择“鳄龟”这一动物作为素材,创作了“龟鳄”文字与图形的商标,组合使用“龟鳄”图形与“ZJIEYU”文字商标,作为“浙江鳄鱼”品牌的区别性标记。经过努力,“浙江鳄鱼”品牌已经在国内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形成了“浙江鳄鱼”系列商品特有的消费群体,在北京市场“浙江鳄鱼”销售量已超过了“法国鳄鱼”、“香港鳄鱼”及“新加坡鳄鱼”。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厅质监字〔201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科学判断施工安全形势,部对《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2〕131号文件批准生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负责单位,应保证事故统计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完善本辖区事故报送网络,确定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扩建、拆除加固等不同类型工程事故的统计报送单位及具体负责人,并将《制度》落实到相关工程项目上,保障统计报送工作有效开展。
  二、为确保事故统计报送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地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见附件)的要求,将事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直属机构负责人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相关信息报备部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2年12月7日








文档附件:

1.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doc

2.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doc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1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交质监31表)………………………………………4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交质监32表)…………………………………7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报表样式、填报要求和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干流航道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四)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清楚后,事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报告。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应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级不超过2小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必须将统计期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人员死亡、重伤以及经济损失等事故)汇总后,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已上报《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份的月报表要报送零事故。
  (六)快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报送超过28日零时,应说明情况,无故超过24小时后,视为迟报。快报表和月报表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视为谎报。
  (八)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或网上填报)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随后寄送,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十)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交质监31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 不定期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 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4
交质监32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月报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 每月28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7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表 号:交质监31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签章):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日期与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天气气候 □□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
□□
□□ 工程名称
及所在地
事故发生部位及作业环节 □□
□□ 事故类别 □□
工程概况
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计量
单位 合计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企业聘用工人 非本企业劳务人员 其他
人员
甲 乙 1 2 3 4 5 6
死亡人数 人
  其中:现场死亡人数 人
失踪人数 人
受伤人数 人
  其中:重伤人数 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 年 月 日 时 分
交质监3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填报说明:
  1.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填写为年、月、日、时、分,采用24小时制。
  2.工程名称及所在地:工程名称填写发生事故的具体项目名称(包括路线或港区名称,标段号及桩号,为结构物或场所时需填写具体名称);所在地为发生事故地点所在行政区域,填写至县级(区、市、旗)。
  3.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1)工程分类:公路工程:01路基及边坡、02基层或路面、03桥梁、04隧道、05交通安全设施、06三大系统工程、07绿化工程、08服务区及收费亭工程、09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10其它公路工程;水运工程:11港口工程、12独立船闸工程、13航道疏浚整治工程(不含船闸工程)、14修造船水工工程、15防波堤和导流堤等水工工程、16航电枢纽工程、17吹填造陆及软基处理工程、18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19其它水运工程。
  (2)工程等级:公路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划分为01高速公路、02一级、03二级、04三级、05四级;水运工程按照《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和《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JTJ 211-99)等标准划分为01深水码头、02非深水码头、03高等级航道、04非高等级航道、05其它。
  (3)建设类型:01新建、02改建、03扩建、04拆除、05加固。
  4.天气气候:填写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01晴、02阴、03雨、04雪、05雾、06风。
  5.事故发生部位:公路工程:01路基、02边坡、03基层或路面、04桥梁基坑、05桥梁桩基、06桥墩(柱、塔)、07桥梁台帽、08梁板边沿、09隧道洞口、10隧道成洞(完成二衬施工)、11隧道半成洞(未完成二衬施工)、12掌子面、13其它(须注明);水运工程:14沉箱、15码头桩基、16水底、17水工基坑、18码头上部、19防波堤或导流堤、20护岸、21港口陆域(吹填造陆和软基处理形成)、22航道、23船坞、24通航建筑物;25其它(须注明)。通用部位:26临时办公生活区、27拌和场、28预制场(除起重机具等)、29材料加工场、30建筑物拆除现场、31建筑物加固现场、32桁架结构物、33房屋建筑物、34便道便桥、35临时码头、36其它(须注明)。
  6.事故发生作业环节:01模板、02脚手架、03支架、04施工机具、05施工车辆、06塔吊、07龙门吊、08架桥机、09自行式起重设备、10施工电梯、11临时用电箱(线)、12外电线路、13危险品、14施工材料、15张拉作业、16拌合作业、17船上作业、18水下作业(爆破、焊接、检查等)、19水上作业、20水上预制构件吊装、21水上抛石、22沉排铺排及充沙袋、23其它(须注明)。
  7.事故类别: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须注明)。
  8.工程概况: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开工完工时间、建设规模、投资方式、管理方式;如为公路工程需填写建设里程、桥隧比例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如为水运工程需填写港口建设等级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对于不能完整填写的,必须在月报表中续报。
  9.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要求能够叙述清楚事故发生过程、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情况。
  10.原因初步分析:初步分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11.预估直接经济损失:根据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预估经济损失。
  12.死亡、失踪、重伤分类:死亡和失踪: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13.死亡、失踪、重伤人员类型:01管理人员、02技术人员、03企业聘用工人、04非本企业劳务人员、05其他人员(如与工程项目施工无关人员)。
  14.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表 号:交质监32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 201 年 月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
事故发
生时间 工程
名称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事故发生部位及作业环节 事故
类别 事故简要经过 初步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
人数
(人) 死亡人员类型 失踪人数
(人) 失踪人员类型 受伤
人数
(人) 受伤人员类型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性质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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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交质监3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填报说明:
  1.事故简要经过: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救援情况、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2.初步事故原因:按国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分为: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施救不当、12其它(须注明)。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人员伤亡、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
  4.事故单位名称: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5.事故性质:应填写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6.事故发生时间、工程名称、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事故发生部位及环节、事故类别、死亡、失踪、受伤(指重伤人员)人员类型参照交质监31表填写说明填写。



附件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

报送单位(盖章):
工程类型 部 门 具体部门 责任人和填报人 个人姓名 电话(含手机) 传真 Email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负责领导
主管部门
责任处室 责任处室负责人
事故统计填报人
主管部门直属机构 责任处室负责人
事故统计填报人
注:工程类型为各等级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请按照不同工程类型的项目安全监管和事故统计职责填写此表传真部质监局,并将电子版发往邮箱。
              填写人: 填写时间:

联系人:桂志敬,电话:010-65292704,传真:010-65292971;Email:anquanchu@mo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