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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15:12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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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2年第36号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进一步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2001年第31号令同时作废。

                 部 长 石广生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外经贸部另行公布。

  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经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二)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三)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二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二)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

  第八条 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四)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合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合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证书。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设立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 件;
  (七)主要投资方的资质证明;
  (八)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对以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规行为骗取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分公司的,除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审批机关将撤销其分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
  (二)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增资及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有关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四)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五)企业验资报告;
  (六)分公司的从业人员及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货代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民间团体及同业行会,自觉接受同业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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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发〔2008〕1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表1)。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11.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由各事业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后,按照10条规定执行。
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一般不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15.根据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地区总体控制目标要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7.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21.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经省、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及符合省人事厅《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51号)规定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
(4)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5)其他确需设置的。
23.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区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填写《遂宁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2),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对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获国家级奖励的可放宽2年,获省(部)级奖励的可放宽1年。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3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须具有川办发〔2008〕1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之一。
32.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除具备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3)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4)遂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拔尖人才及学术技术带头人;
(5)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为我市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6)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市内一流人才。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3.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4.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订。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3);
(2)岗位设置方案及《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公布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3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市机构编制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县(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签署意见、县(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区)部门或者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县(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9.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35、36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40.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1.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2.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先由单位提出聘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完善聘用手续,其中,五至六级职员岗位的聘用,须报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属党委系统的由市委组织部办理聘用手续,属政府系统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聘用手续;承担领导职责的其他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县(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先由单位提出聘用方案,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审核,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完善聘用手续,其中,七至八级职员岗位的聘用,须报经县(区)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聘用在兼任岗位。
4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由单位按程序聘用。
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单位按程序聘用。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后,该单位该岗位的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相应减少。
45.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6.新流入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应根据流入单位的岗位等级空缺情况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47.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并填写《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和《遂宁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遂宁市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遂宁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4—7),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48.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9.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掌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50.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1.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5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53.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超比例人员可聘用到本等级岗位的最低档次,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我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国家和我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5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7.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县(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8.本实施细则由遂宁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遂宁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3.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4.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
5.遂宁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6.遂宁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7.遂宁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附表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中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初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附表2
遂宁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全称
经费
形式 机构规格 编制
员额 现岗位
聘用人数
岗位基本
情况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岗位设置时限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设置
原因
聘用
人员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最高
学历 毕业
时间 原工作单位

原聘岗位类别 原聘岗位名称 原聘岗位等级







见 主管部门意见 政府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
2.编制员额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的人员编制数量;
3.现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
4.岗位类别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属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勤技能岗位,岗位名称
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等级;
5.岗位设置时限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
6.本表一式三份,核准后人事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
附表3
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机构规格 经费形式 编制员额 现有人员数
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比例
数量
管理岗位 等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比例
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比例
数量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比例
数量







见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同意设置管理岗位 个,其中五级 个,六级
个,七级 个,八级 个,九级 个,十级
个;专业技术岗位 个,其中三级 个,四级 个,五级 个,六级 个,七级 个,八级 个,九级 个,十级 个,十一级 个,十二级 个,十三级 个;工勤技能岗位 个,其中一级 个,二级 个,三级 个,四级
个,五级 个,普通工 个。

(盖章)

年 月 日 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事局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
2.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
3.编制员额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量。
4.现有人员数是指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5.本表填写一式三份,核准后政府人事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
6.本表用A4纸打印。

附表4
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机构规格 经费形式 编制员额 现有人员数
岗位
聘用
情况 管理岗位 等级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等级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普通工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审核
备案
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政府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
2.现有人员数是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3.核准岗位数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核准设置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4.聘用岗位数是指现已聘用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5.本表填写一式四份,审核认定后政府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

附表5
遂宁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进入本单位时间 最高学历 毕业时间 原聘(任)
职务 现受聘岗位 备 注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注: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均应填写。

附表6
遂宁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进入本单位时间 最高学历 毕业时间 原聘专业
技术职务 现受聘岗位 备 注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注: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现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均应填写。

附表7
遂宁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进入本单位时间 最高学历 毕业时间 原聘
技术等级 现受聘岗位 备 注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注: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现聘用在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均应填写。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计提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的行为,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


背景

近来有些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或已经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激励基金,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其中,有的公司将这一行为视作利润分配予以会计处理,有的公司则计入成本费用。《公司法》第177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中不包括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奖励。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条款,公司股东权益的减少,除非属于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均应确认为费用。但我国现行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会也无相关的披露要求。为此,我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发函征询财政部的意见。近日财政部就此问题复函答复。

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77条,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的复函”(财办会〖2001〗3号)等。

问题

公司可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若以税后利润为考核依据提取激励基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答

一、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作出安排。从会计角度出发,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二、公司发生设立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行为,应当在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有关的决策程序、实际决策情况以及激励基金的发放情况,并在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部分对会计处理情况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