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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06:22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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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安[2010]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责任,加强通信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责任

  (一)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工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责的要求,紧密结合行业管理职能,认真对照《通知》有关要求,加强所管理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指导,严格实施行业准入管理,重点抓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等方面工作。

  (二)要进一步细化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定位和工作思路,完善组织机构、充实人员和必要业务经费,加快建立部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明确各相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着手建立本地区的工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专家队伍和技术支撑机构,主动联系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参与事故调查、安全生产督查等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三)督促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管理。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在行业管理工作中,凡是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生产过程和技术管理领导责任不落实、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不达标的,要依法在行业管理权限内对企业进行处理,或在立项审批、投融资、招投标、进出口、技术改造、从业资质、股票上市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并及时提请有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权限的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四)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在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明确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不得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投入使用的不得开工生产。发现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依法在行业管理权限内对企业进行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五)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禁止使用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于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要在技术改造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要配合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做出的处理决定,尚未建设的不准开工,在建的要进行清理,已建的要限期改造。

  二、加强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各地通信管理局要严格规范辖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照《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信电[2008]176号)要求,迅速、妥善应对,并及时、如实上报。

  (二)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做好辖区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及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深刻吸取近年来通信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各环节、各单位的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工程总包及分包单位的管理,防止因无资质参与工程建设、资质挂靠、层层转包等造成安全管理漏洞。

  (三)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2010年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要点》(公通字[2010]7号)要求,积极配合当地“三电办”,加强电信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电信基础设施防护能力,共同防范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强化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企业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和职工安全培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切实强化生产、销售及建设工程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事故举报制度,对于事故的谎报、瞒报和迟报,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要根据新修订的《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预案修订导则,修订本地区、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的演练,以形成完备的民爆行业应急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下半年组织对各地、各企业开展应急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安全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要对事故企业停产整改6个月以上,安全隐患及安全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不得复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受到行政及经济处罚;企业在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并向全行业公布,对其采取重点检查、减排生产计划、暂停能力审批等措施。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行业内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与民爆行业相关的职业。对于连续两年发生“超产”行为的企业,责令一年以上停产整顿。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重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存在“四超”、“三违法”的行为。

  请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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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公安部 建设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
(公安部 建设部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近年来,全国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的需求迅速增长,而道路交通供给却严重不足,一些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不完善、交通综合运输体系不健全、交通运输结构不合理、路网结构不科学、道路交通设施匮乏、公民交通法制意识淡薄等问题日益突显,城市道路交通面临的社会要求高和管理水平低的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一些城市交通3拥堵严重,交通秩序较乱,交通事故不断上升。上述问题导致了运输效益和安全度降低,加重了环境污染,制约了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改变上述状况,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城市实施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的“畅通工程”,大力解决道路交通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国道路交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畅通工程”的指导思想是:紧紧依靠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充分发挥公安和城市建设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管并重,标本兼治,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努力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  畅通工程”的实施范围是: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等36个大城市,以及各省、自治区确定的2个地级市和2个县级市。2001年以后逐年扩大实施范围。
  “畅通工程”的工作目标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状,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分为模范管理(一等)、优秀管理(二等)、良好管理(三等)和合格管理(四等)4个等级。实施范围内所有城市争取在一年内达到四等管理水平标准,其中部分城市争取达到三等、二等管理水平标准;每个城市中心城区都要建成一个“严管街(区)”。经过2至3年的努力,36个大城市力争全部达到三等以上管理水平标准。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统一领导,综合治理城市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发挥公安部门的主导作用,明确有关部门责任,针对本地城市道路交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共同把城市交通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要组织开展军、警、民共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和交通安全检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努力改善交通环境。
  (二)实行统一规划,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步伐。要在通盘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近期、中长期规划,加强道路交通法制建设,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场(库)、交通指挥中心和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按照国家标准和客观要求,提高其拥有量和完好率。
  (三)进一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规划,做好“畅通工程”的宣传工作。要针对不同对象,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宣传交通法规,宣传爱护道路交通设施,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动员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畅通工程”的实施,主动参与到“畅通工程”中来。
  (四)严格控制占用道路,充分发挥现有道路功能。要严格对道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占用、挖掘道路以及乱停车、乱设摊点、乱设广告和占路擦洗车辆等违章行为的整治力度,防止和制止将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现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审批要统一管理,权限集中在城市建设部门和公安部门,不得随意分散和下放。
  (五)狠抓科学管理,切实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公安部门要按照科学、法制、公正、高效的要求,抓重点,攻难点,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路子,尽快改革交通组织模式,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合理地组织交通流量和流向,挖掘道路和管理资源,切实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切实树立交通法规和交通民警执法的权威。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交通安全工作,努力减少交通事故。城市建设部门要结合路网改造和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和投资决策,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城市收费道路和桥梁,应尽量采取不停车收费等先进收费方式,提高通行能力。
  (六)加快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城市建部门要加强交通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加快城市道路、停车场(库)及配套市政设施的建设步伐,改造、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结构。要做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及养护维修工作,提高设施的完好率。要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有条件的大城市要开辟公共交通专用道和港湾式停车站台,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速度。要加快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及时更新公共交通车辆,确保公共交通的运营安全。同时,要积极开展规范化服务,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经营秩序,强化从业人员的优质服务意识和交通法制观念。
  四、评价项目
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实行评价制度。评价工作由群众、专家及管理部门共同承担。评价项目分为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等6个方面,每个方面设若干项指标。达到具体指标的,综合评价为相应管理等级。
  (一)交通有序畅通。交通秩序达到公安部行业标准的要求;交通阻塞率明显下降,平均时速提高一个新的标准;车辆和行人通行有序,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机动车和行人遵章率达到标准;违章停车、占路等静态交通秩序明显改观。
  (二)管理科学高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交通指挥中心;及时发布交通信息;科学组织交通,挖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警力、勤务安排合理,灵活有效,指挥层次少,对道路实施昼夜有效控制;接警处警迅速,恢复交通及时;事故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警队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务管理规范、严格,纪律严明,警务公开。
  (三)执法严格文明。健全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实行交通违章罚款银行收缴和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管理;执勤交通民警警容良好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处罚依据动用准确,程序符合要求,手续规范完备,无侵犯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
  (四)服务热情规范。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强,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做到“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群众满意率高;热情接待群众,耐心解答问题,积极为群众排优解难,办事效率高。
  (五)宣传广泛深入。以“遵守交通法规,保护个人和他人的安全;崇尚现代文明,塑造自己和城市的形象”为宣传主题;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深入单位、家庭,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尊重、服从交通民警管理和执法。
  (六)设施齐全有效。按照规范设置信号灯,信号灯大幅度增加;改建、渠化路口,渠化率达到要求;增设、更新、施划交通标志和线;根据需要,隔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按照规划建设并有效使用停车场(库);提高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根据需要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网密度、人均拥有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明显提高,道路照明设施功能齐全,排水设施完好。
  五、组织领导
  (一)由公安部和建设部组成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协调工作小组,并在公安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并对“畅通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实施“畅通工程”工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部署,加强督促指导检查,确保“畅通工程”取得实效。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864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

  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

  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

  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

  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

  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

  

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

  综合类

  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

  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

  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

  法制类

  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

  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

  税收类

  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

  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

  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

  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

  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

  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

  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

  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

  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

  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

  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

  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

  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

  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

  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

  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

  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

  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

  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

  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

  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

  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

  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

  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

  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

  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

  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

  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

  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

  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

  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

  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

  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

  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

  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

  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

  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

  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

  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

  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

  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

  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

  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

  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

  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

  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

  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

  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

  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

  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

  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

  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

  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

  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

  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

  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

  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

  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

  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

  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

  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

  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

  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

  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

  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

  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

  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

  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

  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

  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

  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

  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

  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

  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

  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

  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

  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

  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

  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

  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

  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

  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

  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

  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

  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

  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

  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

  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

  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

  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

  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

  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

  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

  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

  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

  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

  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

  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

  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

  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

  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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