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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32:59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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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7日,化工部

各有关院校:
现将新修订的《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自今日起,以(91)化教字第311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
为了振兴我国的化学工业,鼓励全国化工院校(系)的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立志献身祖国化工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业,特设立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
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化学工业部直属院校各类在籍学生。国家教育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化工类及相关专业的在籍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化学工业部批准同意的少量其他类型学校的学生。
二、奖励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具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与法令,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并立志为祖国的化工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一年内各科学习成绩优秀或在“科技兴化”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4、关心集体,团结互助,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5、积极参加体育锻练,并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三、奖励人数及金额
科技兴化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每次200人。
奖学金额为每人人民币500元。
四、评选办法
奖学金的评定,采取部下达年度分配方案(见附件二),各校按所分配限额申报的办法。由学生所在的系(部)推荐,经本校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评审后,按要求将申报表(见附件三、附件四)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对获奖者颁发由化学工业部部长签署的证书和奖学金。连续两年获得本项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毕业分配时可在化工系统当年计划内择优选择就业单位。
五、评定及颁奖时间
每年三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开始评审,四月的第三个星期内下达获奖名单。
各校应于三月十日之前(以当日邮戳为准)申报。过此日期未报的,视为该校当年无申报要求,做停评一年处理。连续两年被做为停评处理的院校,取消该校今后的申报资格。
各校应于五月四日前向获奖者颁奖。
六、组织机构
化学工业部设立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审管理委员会。
部评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化学工业部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见附件一)。每届任期四年。部评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奖学金工作的有关规定,审定与监督奖学金的颁发工作。
化学工业部门人事教育司为评审常设机构,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管理。
化学工业部财务司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欢迎海内外有关单位及个人捐助。
各有关学校相应设立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须报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备案。
为便于管理和联系,建议各校将科技兴化奖学金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等业务工作安排在学生工作部门。
七、各院(校)在评定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择优评定、保证质量。
八、各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细则,并将细则报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备案。
九、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第二届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定管理委员会
组 成 名 单
主 任: 李士忠 化学工业部副部长
副主任: 熊传勤 化学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司长
委 员: 朱曾惠 化学工业部技术委员会秘书长
刘茂勋 化学工业部财务司副司长
陈完璞 化学工业部科技司副司长
郝长江 化学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秘书长: 高 阳 化学工业部人事教育司院校教育处副处长
附件二: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学校名称 限额 学校名称 限额
北京化工学院 15 南京化工学院 15
郑州工学院 15 青岛化工学院 12
沈阳化工学院 12 武汉化工学院 12
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 9 连云港化工高等专科学校 5
北京化工管理干部学院 2 石家庄化工管理干部学院 2
北京化工学校 2 淮南化学工程学校 2
清华大学 4 天津大学 5
大连理工大学 5 华东理工大学 10
浙江大学 5 华南理工大学 5
成都科学技术大学 5 西安交通大学 3
北京联合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2 吉林工学院 3
吉林化工学院 5 河北工学院 3
齐齐哈尔轻工学院 3 太原工业大学 3
内蒙古工学院 2 河北轻化工学院 5
贵州工学院 2 浙江工业大学 4
南昌大学 2 福州大学 2
广东工学院 2 广西大学 2
四川轻化工学院 5 上海化工高等专科学校 2
盐城工业专科学校 1 淮阴工业专科学校 1
江苏石油化工学院 4 河北化工学校 2
附件三: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申报汇总表
学校名称: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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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 业 │年级│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以前获得该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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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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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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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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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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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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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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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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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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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部门: 负责人: 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四: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申报表
院(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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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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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年级│ │ 担当何种 │ ┃
┃ │ │ │ │ 社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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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表 ┃
┃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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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 ┃
┃位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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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评 ┃
┃审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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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 ┃
┃评委会 ┃
┃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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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关于证券从业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关于证券从业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告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为了加强证券从业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法律业务的管理,更好地执行《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现就证券从业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
发行股票及上市业务资格认可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司法部、中国证监会确认的证券从业资格。同时,每家律师事务所至少须有4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执业律师,其中不少于3名律师分别承办过涉及境外股票发行、上市(不包括B股)的法律业务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须于2000年8月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报送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及传真;
2、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姓名及简历;
3、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的执业证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列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承办过的涉及境外发行股票、上市法律业务的主要个案及所办业务简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和查询信息(客户名称、联系人、电话及传真等);
5、说明律师事务所及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最近两年内是否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将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可可以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并在报纸上公布。名单公布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他律师事务所就上述法律事务出具的法律文件。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须由两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签署,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报送材料请寄: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综合处 邮编:100032



2000年7月17日

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

财预〔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充实内容和形式,加强县(市)财政管理”和“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状况等有关条件,确定改革模式、步骤和进度,不搞“一刀切”;必须坚持科学规范、合理有序,要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保证市县既得利益,尊重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收支划分、基数划转等问题,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运行;必须坚持协调推进、共同发展,充分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发展能力,强化省级调控功能,推动市县共同发展。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近期首先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民族自治地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财政的扶持和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一)收支划分。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确定市、县财政各自的支出范围,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按照规范的办法,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二)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市级财政可通过省级财政继续对县给予转移支付。
  (三)财政预决算。市、县统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汇总市本级、所属各区及有关县预算,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资金往来。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各市、县金库按规定直接向省级金库报解财政库款。
  (五)财政结算。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各市、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等,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转贷及承诺偿还,未能按规定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市、县进行扣款。
  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顺利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各地要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省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调整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管理机制,将有关工作延伸到县;要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对财力薄弱县的支持力度,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目标;要规范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面清理预算外分配事项,理顺政府间预算外资金管理和分配关系;要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省级与市、县的财政信息化网络,提高工作效率。市级财政要继续关心和帮助县级财政发展,加强对县乡财政工作的指导。县级财政要积极、主动配合省、市级财政做好有关改革工作,增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意识,认真落实财政改革各项措施,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涉及财政利益调整,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稳妥地推进改革,细化方案,精心实施。已经全面实行改革的地区,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正在进行试点的地区,要总结经验,加快推进。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区,除民族自治地区外,要尽快制定试点方案,积极推进改革。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