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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44:21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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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运行〔2009〕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一揽子计划,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减负工作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发布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并深入开展治乱减负工作,“三乱”现象愈演愈烈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企业负担不断减轻,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审时度势,果断采取应对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虽然政策效果逐步显现,工业增速下滑势头得到遏制,经济形势总体呈现企稳向好势头,但工业企稳回升的基础还不牢固,经济基本面未有根本性改观,中央和地方应对金融危机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进一步贯彻落实。在当前形势下,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在一些地区出现反弹,加剧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对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效,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减轻企业负担,既是一项经济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十分艰巨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在我国工业经济仍处在保增长、调结构的关键时期,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巩固和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成果,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尤为重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坚决纠正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继续发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在服务企业、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做好新形势下减负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一揽子计划,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以监督落实中央和地方减轻企业负担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为重点,以为企业发展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主要任务,从讲政治、反腐败、促发展的战略高度,与本地区、本部门工业经济运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不断研究探讨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健全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抓落实、抓检查、抓源头、抓服务,努力为工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当前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
  继续完善各地减轻企业负担管理部门、执收执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三级监督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及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加强对落实工作情况的监督指导。
  一是督促落实已经公布的涉及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要认真梳理中央和地方以及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规定实施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逐项制定实施措施。对已经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明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不得变换名目向企业收取,也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变相继续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为企业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是组织开展对落实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各地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要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和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掌握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及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或提出解决的措施建议。
  三是加大对企业反映的或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力度。各地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要与监察、纠风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发现、迅速纠正和严肃查处对落实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问题。严格实行“三乱”案件举报制度、督办制度和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对违规违纪问题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严肃处理。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企业,对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大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工作力度。
  清理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对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负担,要进行调整和规范,从源头上遏制增加中小企业不合理负担和损害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逐步清除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待遇、公平竞争。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收行为,设立中小企业维权举报电话,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肃查处侵害中小企业权益的行为;学习借鉴国外维护企业权益、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二是继续加强对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的专项治理。按照《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民政部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治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性的和强制准入规定的中介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的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乱收费、高额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等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规范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整顿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三是规范对企业的各类检查、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检测等行为。按照国务院批准十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的规定,严格控制以各种名义对企业进行检查,凡不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检查项目,一律不得检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检查项目,要按规定落实检查申报备案、登记制度,不得进行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重复检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精神,严格规范进出口商品、国内部分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服务和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过高、重复检验检测的问题。
  四是开展冶金矿山企业负担专项治理。针对我国冶金矿山企业社会负担重,税费负担高,长期受国际市场冲击,缺乏竞争力,经营困难的问题,开展冶金矿山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减轻冶金矿山企业负担,帮助冶金矿山企业尽快走出困境,促进国内冶金矿产品市场健康发展,减缓进口铁矿石对我国钢铁工业的制约,保障我国钢铁工业经济安全和健康发展。
  各地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地区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的政策措施实际需要,选择当地亟待解决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
  (三)帮助企业做好解困和维护合法权益工作
  一是认真研究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发展环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着力于为企业服务和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对策措施。继续组织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建立重点企业服务制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开展企业负担调查研究工作,对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和影响发展的政策性问题,当前实施的经济调整政策对部分企业增加了较重负担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整改建议。
  三是针对负担的企业“自愿”化和表象合法化的新趋势,加强企业维权体系建设,健全企业维权投诉机制和维权服务网络。企业减负的方法和着力点要从对权力机关的监督转变到对企业维权的引导和帮助,完善企业维权渠道和维权保障上来,搭建“企业呼声直通车”服务平台,引导和方便企业和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维权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在扩大企业参与、反映企业诉求、消除不满、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企业维权营造社会化的服务环境。
  (四)加快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立法进程
  目前,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发展正处在“治乱”向“规制”、“减负”向“维权”转变的关键时期。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和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探索源头治理的有效途径十分必要。全国一半以上地区已经出台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没有出台的地区应该加快法规建设进程,尽快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减负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加强减负工作组织机构建设,确保减负工作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四到位”,保持减负工作的连续性。减负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指导督查,确保企业减负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制度,注重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合作部门职能的合力作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企业反映问题强烈、存在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要以督促检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为重点,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确保减轻企业负担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扼制“三乱”的反弹。
  (四)加大查处力度,认真处理案件。减负工作要有声势、有力度、有成效,必须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要继续发扬敢于碰硬的精神,认真执行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度,努力做到举报案件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要通过查处案件,既解决现实问题,也达到教育警示、加强监管、完善机制的目的。
  (五)强化制度建设,探索长效机制。继续坚持企业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严禁擅自越权审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收取范围;继续坚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源头治理,充分利用国家出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一揽子计划的时机,努力在治本上下功夫,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舆论宣传,实现社会监督。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文件和政务信息,公布收费减免目录,宣传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提振企业战胜当前困难的信心。
  各地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于2010年3月底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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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9〕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张掖市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发挥积极财政政策效应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办法》各项规定要求,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注重效率,确保扩大内需、保障民生、项目建设等各项重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张掖市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财政支出的均衡性和时效性,根据《预算法》、《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年度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预算部门批复预算。各预算部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下达到所属基层单位。
  第三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是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有预算批复后财政性资金时效性管理的直接责任,必须安全、及时、有效地分配使用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支出应充分体现保工资、保运转、重民生、促发展等公共管理需要。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推行银行卡发放制度;单位公务消费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目录集中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基本支出预算时,按照均衡进度原则,编报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使用资金,确保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和机构有效运转。
  第七条 预算部门管理的项目预算支出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年初一般不得预留“二次分配”资金。对确需预留的项目资金应在9月底前分配完毕。
  第八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时,属于本级支出范围的,应按照明确的项目和实施进度,在项目建设开始前30日内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收预算部门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申请3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及时拨付资金。属于补助下级政府支出范围,且项目明确、具备实施条件的,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5月底前,将预算指标全部下达到县区。
  第九条 对用于重大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接到预算指标和项目投资计划后,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明确时限、催办盯办、确保重大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条 对用于救灾应急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性资金,要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实行“直通车”方式。
  第十一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明确的,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或下达;项目尚不明确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预算分配意见,并在 15个工作日内拨付或下达。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在6月底、9月底前,下达拨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60%、 90%,11月底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于11月开始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7日内拨付或下达。对当年12月 15日之前财政部门追加或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在当年全部实现支出。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除每年12月15日以后下达难以支出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必须结转的外,最长不得跨两个年度结转。超过规定时限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平衡预算。经批准结转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年5月底前下达、拨付完毕。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部门财政性资金支出时效性实行定期统计通报制度,财政部门内设的部门预算管理科(股)负责财政支出时效性日常考核监督和财政支出目标的落实。通报工作上半年分季度进行,下半年逐月进行。
  第十五条 对部门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年度考核结果,在年度财政决算时兑现奖惩。对县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情况考核纳入“三奖一补”激励政策统一进行。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的财政性资金支出进度在预算执行中未达到上述条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进行处罚。
  (一)年度终了,虽最终达到整体支出进度,但在平时预算执行中未达到规定的,对次年该主管部门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预算总额扣减1-3%。
  (二)年度终了,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对剩余预算指标予以收回,并对次年该主管部门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预算总额扣减3-5%。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按上述规定属于当年支出,但在年底未能实现支出的,年终决算一律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平衡预算,并对次年同类专项经费预算总额扣减10-20%。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对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限分配、下达、拨付财政性资金的预算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滞压、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按照相关法纪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应依法接受人大及审计部门对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2006]23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咸宁市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咸宁市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系统和真实地反映全市金融生态状况,切实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和谐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系统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服务环境、金融信用环境、金融司法环境、金融内生环境和政策制度环境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金融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由咸宁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原信用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遵循科学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应涵盖金融生态环境基本内容,全面、系统地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为金融生态建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五条 遵循真实性原则。金融生态环境监测台账数据来源应真实可靠,监测评价指标的数据能够连续、及时、准确地采集。
  第六条 遵循相关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与金融生态环境应密切相关,即在统计上的高度关联性,能够真实地反映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和水平。
  第七条 遵循可操作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和测算方式在操作上应简单可行,便于监测部门进行统计、观察、分析、监测和评价。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按要求向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统计表:
  (一)统计局;
  (二)招商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和房产局;
  (三)人民银行;
  (四)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湖北省农村信用联社咸宁办事处;
  (五)信用担保公司。
  第九条 金融生态环境监测统计表应在每季度末的最后10日内报送金融生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报表数据填报真实、准确,单位负责人应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填报单位发出查询通知书,收到查询通知书后,相关单位最迟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回复。
  第十二条 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数据的前期采集工作,为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章 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的要求,建立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报表体系:
  (一)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二)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数据采集表;
  (三)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统计台账;
  (四)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效果表。
  第十四条 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发展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GDP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贷款累放占GDP的比重、招商引资增长率、规模以上企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二)行政服务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抵押贷款综合费率、处置抵债资产综合费率、党政干部和机关单位欠款清收率、信贷营销资金到位率等指标;
  (三)金融信用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不良贷款占比、企业逃废债占比、信用企业、社区和乡镇占比、新增存贷比例等指标;
 (四)金融司法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审结率、胜诉率、执行率和执行费用率等指标;
 (五)信用中介环境监测评价指标。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经营情况指标;
 (六)金融内部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存款和贷款增长率、资产流动性比率、利润增长率、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农村信用社备付金率等指标;
 (七)政策制度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文件、规定和办法。
  第十五条 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统计报表,在每季度末的最后15日内完成。

第五章 分析监测

  第十六条 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与金融生态密切相关的七大环境:即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服务环境、金融信用环境、金融司法环境、信用中介环境、金融内部环境和政策制度环境。
  第十七条 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职责:
  (一)重点分析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研究分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预测未来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变化趋势,为政府制订金融生态建设工作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金融生态监测分析工作,并形成分析监测报告,在每季度末的最后20日前完成。
  第十九条 建立金融生态环境监测分析网络,从职能部门、金融系统和成员单位聘请金融生态环境监测员,全面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分析。
  第二十条 金融生态环境监测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金融生态建设环境季度工作例会,同时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监督本部门、本单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到位情况;
 (三)负责收集社会各界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合理化建议书;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和研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每季度应向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一份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应组织召开一次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例会,专题听取监测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 金融生态环境监测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年,由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聘任和考核。

第六章 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按照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将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划分标准是:
  (一)A级为优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良好,金融运行健康平稳,无系统性金融风险,无金融违法案件,无违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社会信用环境根本改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
  (二)B级为合格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较好,金融秩序较好,金融资产质量较好,农村村级债务化解较好,当年无新增逃废债,社会信用环境逐步改善,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
 (三)C级为次级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一般,金融运行存在风险隐患,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弱化;
 (四)D级为劣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各项监测评价指标呈进一步下滑趋势,金融外部环境恶劣,金融运行存在系统性风险,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无所作为。
  第二十四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三)金融机构资金运行情况;
 (四)金融运行外部环境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步骤:
 (一)编制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台账,根据台账计算金融生态评价指标的实际值;
 (二)按照金融生态监测指标评分标准,测算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的实际得分;
 (三)根据实际得分确定金融生态环境等级,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金融生态监测评价计分方法:
 (一)根据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的计算公式和评分标准计算各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二)根据各项指标得分分别计算经济发展环境等7个监测环境的得分,每个监测环境得分等于具体监测指标得分之和;
 (三)根据每个监测环境占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的权重计算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总体得分,金融生态总体评价得分=(每个监测环境实际得分×实际权重)之积。
  第二十七条 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应按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步骤,完成综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金融生态环境总体状况;
  (二)报告期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措施和工作成效;
  (三)分析和研究报告期内金融生态环境的薄弱环节;
  (四)针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布对象包括:
  (一)湖北省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市级金融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金融生态信息披露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信息。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条 监测评价结果为A级金融生态区的地区,金融部门应实行信贷倾斜,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A级金融生态区人民银行应优先安排各类再贷款;
  (二)对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机构应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增加信贷投入总量,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增幅应达到10%以上,国有商业银行新增存款60%以上用于支持本地经济发展;
  (三)在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部门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优质客户应实行利率下浮;
  (四)在核销和剥离呆账贷款时,金融部门应优先考虑核销和剥离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机构的呆账贷款。
  第三十一条 将金融生态监测评价结果作为申报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区)的重要条件,对被评A级金融生态区的优先上报。
  第三十二条 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应根据各地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状况,定期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在60分以下的,发布红色预警;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在[60,70)分的,发布橙色预警;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在[70,80)分的,发布黄色预警。
  第三十三条 实施“红色预警”的县、市、区,应视为高风险地区,金融部门在信贷管理上应采取限制措施,提高信贷准入“门槛”;实施“橙色预警”的,金融部门应采取部分限制措施;实施“黄色预警”的,金融部门也应适当采取限制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