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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41:46  浏览:8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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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1986年4月6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简化海关监管手续,调动企业搞好自身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进料加工企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集装箱监管点及其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可命名为海关“信得过企业”。
第三条 “信得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活动正常、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能严格遵守海关各项管理规定,无拖欠税款、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事;
2.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设有符合海关规定的帐册,进口、出口、存货、销售帐目清楚,帐货相符;
4.企业负责人熟悉海关有关规定。
第四条 “信得过企业”的报关员、核销员或者义务监管员应由参加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本企业有关业务和有关海关法规,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后,发给证书。未经海关同意,企业不得任意调换。上述人员应按照海关的规定和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进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五条 企业的报关员、核销员或者义务监管员应定期接受海关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可随时取消其资格。
第六条 “信得过企业”的申请,应经县、市以上经贸主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由海关审查批准,发给“信得过企业”证书。对“信得过企业”的命名,海关应采取召开大会或登报等办法公开进行。
第七条 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给予以下便利:
1.优先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等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2.优先办理报关和验货手续;
3.优先办理进口料、件减免税审批手续;
4.简化对其进出口货物的验关手续,实行自查、自验和海关重点查验相结合的验货制度;
5.简化核销结案手续。
第八条 “信得过企业”应做到:
1.严格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时办理报关、纳税、核销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准确、齐全、有效;
2.定期向海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九条 海关对“信得过企业”每年进行年审考核,并可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核查。
第十条 经批准的“信得过企业”,如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等情事,海关可采取召开大会或登报等办法公开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并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海关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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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等


关于发布《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暑,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精简和控制各类会议,压缩会议费支出,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省委全委扩大会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以上为一类会议);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常委(扩大)会及例会、省纪委全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省直综合部门的工作会(以上为二
类会议);省直党、政、群机关召开的工作会及专业会议(以上为三类会议)。
第三条 实行会议费总额控制,建立健全领导控会责任制。以财政部下达我省省级的会议费控制限额或前三年人均年占有会议费乘以省级行政经费供给人员数,确定会议费控制总额。
年度会议费控制总额一经确定,即按归口将年度会议费总额分解给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实行领导控会责任制。财政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提供会议费支出和使用情况,作为审批依据。
第四条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按照全年工作计划拟定要召开的会议,一律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召开。其中:一类会议均报省委审批;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各工作部门及群众团体召开的二、三类会议报省委办公厅审批;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二、三类会议
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一)省直各部门召开会议,须提前半月填写会议审批表,分别报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呈报审批,批复会议天数和代表人数。
(二)省直各部门一般每年只安排一次工作会议,二类和三类会议会期不超过三天,人数不得超过百人,会议工作人员占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三)对一类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工作人员(包括列席员、司机、新闻报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占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五条 除一类会议,二、三类会议除特殊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外,原则上只开到地、州、市级。各部门的会议不得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召开,也不得擅自通知地州市党政负责人参加。专业性会议要坚决压缩,非开不可的。会期控制在二天以内,并严格控制代表人数。
第六条 各种学习班、座谈会、纪念会、理论研讨会、联谊会、协作会、民间节日茶话会以及部门召开的表彰会,不安排会议经费。各部门的表彰应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尽量不召开会议。
第七条 部门之间内容相近的会议可合并召开;各部门本系统的会议,可以二至三年开一次。
第八条 对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户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全年会议费的节约留用部分,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
省财政厅根据年初核定的年度会议费控制总额,分解下达各单体会议费年度包干指标,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备查,由其统一掌握审批。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一)一类会议每人每天250元(含伙食费、住宿费、场租、交通费、印刷费、公杂费、误工补贴)。
(二)二类会议每人每天I50元(同上)。
(三)三类会议每人每天100元(同上)。
第十条 实行定点开会制度。省直党、政、群机关的各种会议,除现场会外,一般不得到地、市、自治州开会。凡能在本单位、本系统招待所召开的会议,必须在本单体、本系统招侍所召开。如会议出席人员较多,本单位招待所不能接待的,须在省财政厅定点或收费标准较低的宾馆、
招待所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得在宾馆召开。各单位未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不得在涉外、旅游及豪华宾馆、饭店举办会议。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会议费。
第十一条 会议接待单位必须做到热情接待,优质服务,加强核算,降低成本,严格执行统一时会议费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应坚持原则,抵制办会单位的违纪要求,否则财政厅可取消其接会资格。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会议费支出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把会议作为审计监督重点,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端正党风和严肃法纪的重要任务来抓,以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5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86年)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8月22日 生效日期1986年8月22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二十三人以内组成的医疗队(包括两名厨师)赴赞比亚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履行医院负责人或负责的医疗官分配的医疗工作,中国医疗队将作为赞比亚医疗队伍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卡布韦总医院和卢旺夏汤姆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在两年工作期间赴离赞比亚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免税提供每人每月七百克瓦查的当地货币和一百美元外汇的生活津贴,并免费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
  中国医疗队在赞工作期间有关购置交通工具、油料、床上用品、水电、医疗及赞境内出差等费用均由中国医疗队自理。
  中国医疗队的生活费由赞方从中国医疗队抵赞之日起每季度一次拨付给中国驻赞比亚大使馆经参处,其外汇津贴将通过赞比亚信贷商业银行按月汇往中国。
  如生活费指数变动超过目前指数的百分之十五时,中、赞双方将进行协商,相应调整生活费,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赞方法定的假日,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十二个月,享受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累计到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八条 中方将向赞比亚提供中国医疗队所有医生的简历及其专业证书,以便在赞比亚医疗理事会注册时使用。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签字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赞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新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 声           J·M·姆通加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