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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9:57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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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8] 53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地质勘查规划》是我国地质勘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重要依据。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正确引导地质工作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等地质勘查活动必须根据规划进行部署,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地质勘查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先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实施的协调与支持,增强地质勘查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能力,拓宽地质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的新领域。


三、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规划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先行作用。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拉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勘单位改革的领导,深化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改革的途径。研究制定地质勘查领域的配套措施,加强人才培养,推进地质勘查科技创新,促进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调整完善,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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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7〕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目标的制订、实施和监控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一致。

  (二)实事求是原则。目标的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相衔接,与省委、省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符合市(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突出国务院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全省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四)分级负责原则。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目标负责,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五)客观公正原则。目标的制订、分解、监控、考评、奖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省长对省长负责,按分工领导组织全省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市(州)长为本地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省政府下达的目标向省长负责。副市(州)长按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本地各项目标的实施。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负责全省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省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负责年度目标的制订、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为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工作体系。

第三章 目标制订与下达

  第六条制订目标的依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工作部署,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当年度中心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并结合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当年度工作目标。

  第七条 目标的分类及内容。目标分为4大类,即:综合目标、惠民行动目标、单项目标、重点督办事项。综合目标为当年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惠民行动目标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当年度为民惠民具体事项。

  单项目标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要专项工作。

  重点督办事项为省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点跟踪落实的工作事项。

  第八条 目标的制订与下达。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30日前完成各市(州)当年度工作目标初步方案的编制工作,在征求各市(州)意见,汇总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四章 目标的分解与实施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逐级量化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工作措施及工作时限要求并于省政府目标下达后1个月内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目标的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抓好省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实施,随时掌握分析目标执行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须于当年9月底前专题请示省政府经批准后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二条 目标的监控。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目标执行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通报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检查与考评。

  (一)按季检查。当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将上季度目标执行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二)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对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省政府,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于7月20日前综合全省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对上年度惠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省政府;1月15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对上年度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省政府。

  次年2月20日前,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市(州)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并结合日常监控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综合目标。基本分为70分。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二)惠民行动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入总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三)单项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入总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四)重点督办事项。每项基本分为1分(惠民行动目标不重复计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入总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五)获奖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0.4、0.3分;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全面性工作的,加计0.4分;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单项工作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3、0.2、0.1分;经国家各部委(局)授权由国家各部委(局)办公厅表彰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的,加计0.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2、0.15、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六)受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经国家各部委(局)授权由国家各部委(局)办公厅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扣1分。1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含3次)的市(州),年终目标考核时列为不达标单位。

  (七)其他扣分。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政务信息、电子政务建设、应急管理等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各阶段统计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市(州)目标考评总分中直接扣除,扣分累计不超过3分。

  1、政务督办。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拒不办理或推诿不办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按时限办理但不符合工作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

  2、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拒不受理,推诿扯皮,耽误办理时间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向代表、委员承诺的事项未落实的,每发生一次扣0.4分;对办理答复件代表、委员不满意又未再次进行办理答复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不符合办理基本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3、公文处理。对不符合公文运转程序、公文格式、公文内容及文字、印制出现重大差错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对交办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不按时办理又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4、政务信息。重大紧急信息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对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反馈的信息、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约稿不报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未完成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政务信息报送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比例酌情扣分。

  5、电子政务建设。发生失泄密事故的,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重点建设任务的,扣0.5分;未按要求完成应用类建设任务的,每项扣0.3分;未完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中国四川)内容保障任务的,扣0.2分;未将本部门政务公开内容在网站上发布的,每项扣0-1分。

  6、应急管理。对交办的应急事项推诿不办或未按要求办理的,每发生1次扣0.3分;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领导未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每发生1次扣0.2分;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未按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完成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任务的,扣0.2分。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和惠民行动目标未完成的均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获奖等次。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奖惩办法。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市(州)考评得分提出考评等次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分4个等次进行通报。通报等次为:一等奖(6个)、二等奖(9个)、三等奖(6个)和不达标单位,被降低考核等次和被评为不达标单位的空缺不依次替补。年度考评被确定为不达标的市(州),由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连续3年获得一等奖的市(州)由省委、省政府授牌表彰。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解释,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3〕25号)同时废止。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委办字〔2005〕10号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今年以来,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部分地区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工作仍不容乐观。特别是夏季已至,高温、潮湿、多雷雨等天气因素往往易导致一些事故发生。为做好暑期、雨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暑期、雨季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防止出现监管漏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把关,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落实整改,避免安全评价走过场、流于形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危险作业场所的从业人员数量以及药量、成品和半成品数量,防止各类工房超人员、超药量生产,杜绝改变工房用途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三、在高温、多雨季节,烟花爆竹生产的危险工序、重点部位尤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在干燥药物时,严禁使用明火直接烘烤,烘房温度不得超过60℃,被烘干的药物厚度不得大于1.5cm;干燥过程中,不得翻动和收取,必须冷却至室温时才能入库收藏,未干燥的药物严禁堆放和入库。采用日光干燥产品时,晒架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cm,日晒场应与车间、仓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有专人看管。药物及带药半成品、成品储存过程中,要作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遇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以及雷雨等不适宜生产的天气时,应停止生产活动。

  四、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公安、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加强对运输烟花爆竹及其半成品、原材料各种交通工具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运输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运输规定。运输烟花爆竹及其半成品、原材料必须向公安机关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超载、违规运输。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悬挂显示"爆炸危险品"标志或信号。机动车辆进出仓库区时必须配备防火花装置。货物包装应当牢固、严密,烟花爆竹、半成品及原材料等不得混装。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及其半成品、原材料时,要使用箱式货车或用蓬布盖严捆牢,并有经过培训的专人押运。

  五、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的查处、打击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储存的厂点、作坊等,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同时,要妥善处置和转移已取缔、关闭厂点、作坊的药物、成品、半成品,确保处置和转移过程中的安全。

  六、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近期特别要对生产企业的原料混合、压药、造粒、装药、筑药等危险工序以及晾晒场、库房等危险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落实整改,没有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工作没有完成,以及整改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确保安全。

  

  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