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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45:31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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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2009〕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一)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项目除外);

  (二)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三)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五类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

  (四)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一)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1.公路(含高速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桥梁,码头(危险品码头除外)、仓储、物流,航道工程,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工程;

  2.现代农业项目,灌区,水库及水库除险加固,堤围加固,防洪排涝工程,地下水开采;

  3.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除外);

  4.学校,医院,疾病控制中心,体育场(馆),楼堂馆所,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三)由地级以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送(输)变电工程项目;

  (四)造纸、化工、酿造、酶制剂、酵母、化学药品制造(化学合成、生物工程类除外)以及进入经审查通过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建设的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线路板)等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名录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六)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第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外的重污染行业项目。

  第十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逾期则视为同意。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逾期则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具体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可以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分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6〕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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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订《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2月9日)


近年来,发现一些不法贸易公司及制药厂商为追逐利润,推销伪劣药品,在复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时,对报告书进行涂改,甚至伪造药品检验报告书,使一些未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的药品流入国内市场。违反了《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市场管理混乱,严重危害了广
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对《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在采购进口药品时,应向进口单位索取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复印件,为承担售后的责任,该复印件必需盖有复印单位的红色印章方可生效。
此规定于1993年3月1日起执行。



1993年2月9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建字[201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促进典当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示精神,针对目前存在的典当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典当行业实施“人才强商”战略,统筹规划典当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典当行业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培养工作,以人才培养带动行业发展,以行业发展优化人才结构,为促进典当业规范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培养目标
  通过抓好典当业监管人员、典当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养工作,力争经过3-5年时间,使所有的典当业监管人员接受培训,80%以上的典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60%以上的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建立典当业全方位、分层次、有针对性的轮训制度,在全行业形成学习氛围,建立长效学习和继续教育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知识全面、业务过硬的典当业人才队伍。
  (一)通过培训,使典当监管人员了解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商务工作思路和重点,熟悉典当业的发展特点,准确把握典当监管的关键环节,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工作任务和要求,提高对典当企业违法违规和经营风险的识别能力和监管水平,增强对典当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理解与判断,及时协调相关政策,为典当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发展。
  (二)通过培训,使典当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全面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基本要求和典当业相关政策,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增强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典当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三)通过培训,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熟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熟练掌握典当业务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及基本服务礼仪。财务人员掌握金融、会计、财税知识。评估鉴定人员掌握当物鉴定、资产估价等技能。
  三、培训对象
  (一)典当业监管人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典当监管的工作人员。
  (二)典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典当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风控总监等。
  (三)典当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典当企业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从业人员。
  四、培养措施
  (一)统筹规划。
  商务部统筹规划典当业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省级典当监管人员及典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典当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典当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
  (二)建立培训师资队伍。
  根据培训课程的授课需要,从高校、研究机构、培训机构和行业内部遴选具有丰富理论素养、较高政策水平并拥有较强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作为备选师资,建立全国典当人才培训师资库。
  (三)建立培训基地。
  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发挥和利用好高校现有师资、软硬件设施等教学资源及典当研究机构的科研优势,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典当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基地。
  (四)逐步推行典当任职资格认证工作。
  规范典当行业培训,完善培训评估考核及认证工作。典当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在典当高管任职资格制度建立后,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取得相应资格认证。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典当业人才培养工程是落实“人才强商”战略的有效举措,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谋划,狠抓落实。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典当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人才培养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和组织各级典当监管人员、辖区内所有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三)要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典当企业年审核查的重要参考;各地监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参训情况也将作为该地区典当工作绩效考评的参考。
  (四)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统一标准,把握口径,确保培训质量;建立培训档案,做好培训工作的考核、测评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培训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把协会作为辅助和加强行业培训的重要支撑。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