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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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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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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二号)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二号)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专利局


为了充分保护委托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精神,我局对首批申请重新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11002 农业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大院 100026
11003 水利电力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德外六铺炕水电部情报所 100011
11004 建设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 100044
11005 地质矿产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阜城门外北街277号 100037
11006 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阜城门外百万庄南里1号 100037
11007 核工业专利法律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43号 100037
11008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和平里小关东里14号 100029
11009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和平里滨河路1号 100013
11010 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院 100039
内(北京750信箱)
11011 兵器工业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 100081
11012 煤炭工业专利事务中心 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煤炭 100713
部科技情报所)
11013 石油工业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和平里七区十六楼石油 100013
部情报所
11017 交通部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北站 100081
11018 邮电部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100083
11019 冶金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灯市口74号 100730
11021 中国科学院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复外三里河路52号中国 100864
科学院内
11024 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二研究院专 北京市永定路50号 100854
利代理事务所
11025 国家气象局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46号 100081
11026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 100081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11027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专利代理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路甲1号 100029
服务部
11034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8号 100083
1103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专利 北京市丰台路75号 100071
服务中心
11038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100860
代理部
11100 北京市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100035
11102 首都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7号5楼 100020
11114 北京市科技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9号 100044
11116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专利代 北京市房山区凤凰亭路9号(北 102500
理事务所 京10041信箱)
11121 北京市第九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100083
11126 北京市第三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100088
11127 三友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东13楼1单 100088
元201号
11132 小松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前门西大街8号楼1002室 100051
11135 华能集团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17 100036
层(公主坟)
11138 三高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7号 100088
东一楼111室
11200 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一楼 100871
102号
11201 清华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内 100084
11203 北京工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东郊九龙山 100022
11204 北京化工学院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和平街北口(北三环东 100029
路15号)
11205 北京农业工程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农工大 100083
图书馆楼内
11206 北京林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肖庄 100083
11207 北京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学院路30号 100083
11212 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专利 北京市交道口菊儿胡同7号 100009
事务所
12100 天津市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 300051
12110 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专利代理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31号 300193
事务所
12200 南开大学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卫津路94号南开大学内 300071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12203 天津三元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高层2号 300074
楼104-08
13100 河北省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8号 050011
13101 石家庄市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中路10号 050011
13103 唐山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唐山市歌舞团院内 063000
13104 河北省邯郸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北大街66号 056014
14001 中国科学院山西专利事务所 山西省太原市165信箱 030001
14100 山西省专利服务中心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60号 030001
14101 太原专利事务所 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桃园一巷西口 030002
14102 长治专利事务所 山西省长治市大庆路8号 036011
15100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 010010
西街五号楼701室
15101 包头市专利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 014030
铁大街BCC楼院内
21002 中国科学院沈阳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三好街一段二号 110003
21100 辽宁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8号 110003
21101 沈阳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4号 110011
21102 抚顺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丹凤街3号 113008
21103 大连市专利服务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斯大林广场一号 116011
(东1-4号)
21104 鞍山钢铁公司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 114001
31号
21106 辽河石油勘探局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辽河油田 124010
科技处
21108 盘锦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 124010
街市科委
21110 鞍山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28号 114001
21112 丹东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95号 118000
21113 辽阳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辽阳市中华大街82号 111000
21114 朝阳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2段81号 122000
21115 辽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专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北大街79号 110003
利代理部
21116 沈阳市和平区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 110003
24号
21117 本溪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市 117000
科技情报所内
21118 锦州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路二 121000
段40号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21119 大连科技专利事务所 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116012
22001 中国科学院长春专利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斯大林大街134号 130022
22100 吉林省专利服务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斯大林大街108 130021
23100 黑龙江省专利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山路204号 150001
23101 哈尔滨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 150010
街11号2门3楼
23115 大庆市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大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63001
31001 机械电子工业部上海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漕宝路103号 200233
31002 中国科学院上海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岳阳路319号 200031
31100 上海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北路2650号34-35楼 200063
31101 上海市专利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襄阳南路100弄8号 200031
31102 上海石化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金山卫上海石油化工总 200540
厂技术开发部内
31104 上海化工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思南路30号 200020
31107 上海航天局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局机 200002
关2楼)
31113 上海市川沙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川沙县城厢镇临园弄 201200
31号
31117 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专利事 上海市虎丘路27号106室 200002
务所
31121 上海水产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共青路486号 200090
31127 上海第二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930号 200030
31201 上海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 200030
32001 中国科学院南京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39号 210008
32101 连云港市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科委院内 222001
32102 江苏省专利服务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祁家桥1号 210009
32104 无锡市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复兴路149号 214001
32114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专利 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十村本公 210048
事务所 司大楼三层314、315房间
32200 东南大学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二号 210018
32202 中国矿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南郊翟山中国矿 221008
业大学内
32203 华东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 210014
33100 浙江省专利事务所 杭州市环城北路47号 310003
33101 杭州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38号 310001
33102 宁波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2号楼 315000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33103 浙江省金华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金华市胜利街166号 321000
33104 温州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温州市九山河通桥6号 325005
33200 浙江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17号6楼 310013
浙江大学内
33201 浙江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杭州市朝晖6区浙江工学院内 310014
34001 中国科学院合肥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33号十楼 230061
34100 马鞍山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北路31号 243000
34101 安徽省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145号 230001
34102 蚌埠市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路85号 233000
34103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事务所 合肥市金寨路96号 230026
35100 福建省专利服务中心 福州市五一南路34号 350009
35202 三明市专利代理事务所 福建省三明市科委大楼 365000
36100 江西省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东 330046
36102 江西省景德镇市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景德镇市广场东南侧科 333000
技馆内三楼
36111 南昌市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44号 330003
37200 山东大学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250100
37202 威海市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0号 264200
37203 潍坊市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潍坊市胜利大街86号 261041
37204 青岛化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青岛市郑州路53号 266042
41101 河南省南阳地区专利服务中心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阳市七一 473068
路140号)科委院
41102 河南省专利代理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纬二路73号楼四楼 450003
41105 开封市专利事务所 河南省开封市西坡北街8号情报 475000
中心楼2楼
41106 安阳市专利事务所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友 455000
谊路1号
41107 新乡市专利服务中心 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242号 453003
42001 中国科学院武汉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小洪山中科 430071
院武汉分院
42002 第二汽车制造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二汽厂 442001
科委大楼
42100 襄樊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襄樊市春园西路2号情 441003
报所院内
42101 沙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沙市航空路45号 434000
42102 湖北省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路(原 430071
武汉军区大院1号楼)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42103 宜昌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宜昌市星火路22号 443000
42104 武汉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087号 430010
42106 湖北省咸宁地区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咸宁市温泉镇南昌路1号 437100
42109 黄石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黄石市湖滨路44号 435000
42110 湖北省十堰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5号市科 442000
委大楼六楼
42201 华中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喻路151号 430074
42203 武汉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马房山武汉 430070
工学院
42206 武汉水利电力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珈山 430072
42207 武汉钢铁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任家路 430081
42208 湖北省机电专利事务所 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14号 430070
42210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余家头 430063
43113 湖南省专利服务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西路27号 410001
44001 中国科学院广州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 510070
44100 广州市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仓边路87号 510030
44101 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8号 518031
44102 广东省高等学校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 510080
44103 汕头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汕头市市府海旁一巷5号 515031
44104 广东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科学馆院内 510033
44200 中山大学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 510275
44201 华南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华南理工大学院内 510641
44202 中山医科大学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 510089
44206 佛山市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南路14号 528000
51001 中国科学院成都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九号 610015
51100 四川省专利服务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一段三 610016
十二号
51101 成都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东御河沿街 610015
51103 绵阳市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绵阳市绵州中路177号 621000
51106 德阳市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2号 618000
51121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黄田坝 610092
51200 四川大学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九眼桥川大内老 610064
滨江楼59号
51202 成都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磨子桥 610065
51203 电子科技大学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北路二段四号 610054
51208 西南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九里堤西南交通 610031
大学1号教学楼1334号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53100 云南省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10号 650051
53101 昆明市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南大桥科技大楼 650021
12楼
53200 云南省高校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云南 650051
工学院)
61001 中国科学院西安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小寨东路3号 710061
61100 陕西省发明专利服务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11号 710054
61101 陕西省石油化工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南郊东八里村 710061
61103 陕西专利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路21号 710003
(莲湖饭店内)
61104 咸阳市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咸阳市西兰路6号 712000
61105 西安电力机械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南段 710077
61106 宝鸡市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宝鸡市广元路科技馆 721000
61107 安康地区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安康市金州路55号地区 725000
科委
61110 陕西煤炭工业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2号 710054
61113 汉中地区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汉中南环西路市科委院 723000
61114 西安市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南门外振兴路31号 710068
61200 西安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路28号 710049
61201 陕西师范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南郊 710062
61204 航空工业部西北专利事务所 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 710072
61205 陕西电子工业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太白路2号 710071
65001 中国科学院新疆专利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830011
北京南路40号
65100 新疆专利服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830011
北京南路40号自治区科委院
65103 乌鲁木齐专利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830002
新民路59号602室
66001 海南省专利事务所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89号科技 570003
大楼207室
72001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2字楼
72002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永安广场103室

注:变更地址
11017 交通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朝阳区惠新里240号 100081
21108 盘锦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市府小区
32112 南京市专利事务所 南京市中山北路309号 210003






1992年2月10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邻里森林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状况,确定非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占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总面积的比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加强育林费的征收管理,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第六条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各级人民政府的投入为主,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经营者的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林业工作站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森林资源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资源监测测和森林资源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留足林业用地。
第十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改变有争议的林地现状。
第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并由用地单位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审计机关应当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其应当支付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其应当支付的林木补偿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因进行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前,用地单位应当与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临时占用林地协议。
临时占用林地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按期归还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森林植被,或者由用地单位向批准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该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被破坏的森林植被。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发迹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需改变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必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森林公园和开发森林旅游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落实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公安机关、林政稽查队伍、基层护林组织的建设,并督促有林的基层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责任制。
省、设区的市、林业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县(市、区),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十八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牧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林业重点县(市、区)的乡(镇)、村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订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可以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技术、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组织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治理措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发生森林病虫害疫情地区设立森林植物疫检查站,封锁和控制疫情传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资源分布情况,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划定禁伐区、限伐区。
地带性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对自然保护区、禁伐区、限伐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三条 全省森林覆盖率的最低目标为百分之三十。实现目标的时限、措施和分区域的森林率目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和森林履盖率目标,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编制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冀北和冀西山地、坝上地区、沿海地区应当重点建设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突出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铁路、公路、城建、水利、矿山、农垦等部门编制的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现任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植树造林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限完成造林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部门和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造林育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采取承包、租赁、购买、股份合作、联营等形式,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并制定具体目标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并为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对适宜飞机播种造林的深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有计划地开展飞机播种造林。
飞机播种造林区、封山育林区、新造幼林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树立标牌,实行封育。
第二十九条 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依法限期退耕,植树和种草;其他需要退耕,植树和种草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实施。
对实施退耕、植树和种草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三十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应当进行补植;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四十的,应当重新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以及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合理经营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
采伐森林和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第三十二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应当按照培育目的确定采伐年龄和方式。
国家和省重点防护林、二十五度以上坡地防护林只允许进行抚育性质的采伐。
经济林可以根据生长状况和经营需要进行采伐。
铁路护路林、公路护路林、水利工程保护林木和城镇林木只允许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成片采伐林木,以及采伐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国家和省重点防护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采伐铁路护路林,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公路护路林,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城镇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交通、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编报年度木材生产计
划,并将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采伐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保护林木,须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情况和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采伐林木由林木的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实,对采伐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在采伐作业结束后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经营或者加工木材,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从事木材经营或者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加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三十八条 运输实行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实行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品种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木材检查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对木材的运输、经营、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要求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森林和林木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
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征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的;
(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三)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植树造林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限完成造林任务的;
(四)盗伐森林、林木的;
(五)滥伐森林、林木的;
(六)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
(七)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的;
(八)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九)人为造成森林火灾的;
(十)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省林业重点县(市、区)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