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1994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1992年11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5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3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修正 1994年10月12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防止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源是指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
本规定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原材料中使用二次资源、再生资源达到规定比例的产品。二次资源、再生资源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公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规划、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法规、政策,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研究;
(二)拟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解决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问题,参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监督和审批;
(四)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总结、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员政府的计划、财政、税务、科技、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建设、环保、规划、交通等部门,应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必须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根据资源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界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协调进行。
第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应坚持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技术改造和企业改革工艺加强内部管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资源的义务,有对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与控告的权利。
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章 资源综合利用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项目,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规划,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规定报青岛市或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并接受监督。
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项目停产、转产,应报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提倡单位自行利用其产生的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凡有条件综合利用的项目,应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单位不能利用的,应主动与其他单位建立供需渠道,支持其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并签订中、长期供应合同。凡本单位不能利用,又联系不到利用单位的,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 对未经加工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产生单位不得向进行综合利用的单位收费或变相收费。对经过加工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及其他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标准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符合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其进入市场流通。
第十四条 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研究制定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率,并根据国家规定逐步建立监测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下列资金,应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一)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减免的税款;
(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贷款;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折旧基金;
(四)按规定比例安排的资源综合利用更新改造资金;
(五)国家规定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部分。
第十六条 建立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向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产生及利用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的统计资料及统计分析情况,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综合后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优惠待遇与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青岛市或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经青岛市税务、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给予优惠:
(一)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的,在规定期限内可免征所得税、调节税;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企业为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而引进的设备配件,可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
(四)对专门运输二次资源或再生资源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减免养路费。
在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由青岛市或所在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配套费。
第十八条 对社会效益显著但微利或亏损的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和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从资金及其他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来源、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对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协助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规划,并纳入同级科学技术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科研项目,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开展科技咨询,提供科技信息服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本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攻克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难关的;
(二)资源综合利用率在我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
(三)在资源综合利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或生产企业违反第十条有关规定的;
(二)产生二次资源、再生资源的单位不能利用又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利用或不服从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工商法字[2004]第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巳于2004年3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印发。《纲要》适应全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纲要》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的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为些,特通知如下:
一、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的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制定《纲要》的学习、宣传达室和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对《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进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到《纲要》规定的精神上来,为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确保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纲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将组织撰写《纲要》的工商行政管理辅导读本,作为各级工商行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习《纲要》的重要辅导材料和培训教材。并拟于今年7月份举办全系统培训班,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培训《纲要》宣传骨干。
二、建立健全制度建设的各项配套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进一步提高制度建建设质量
建设法治工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是前提。《纲要》明确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要严格执行《纲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种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和实施效果。
三、继续完善有关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建设法治工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保障。《纲要》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责任制,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创新政府层级监督新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落花《纲要》的规定,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建立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实施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评办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民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完善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真正殷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的原则落花流水到实处。
四、认真做好《纲要》贯彻落实中的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
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要协助本单位拟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五年规划、年度安排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在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工作中,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做好协调节器、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经验交流,并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加强对贯彻落花流水实《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把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法制机构的任务更加繁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法制权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作风素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推进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政策、发布决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方面,积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踏实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不辱使命,为建设法治工商的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纲要》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