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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和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4:43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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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和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和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9)2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经贸局《清远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和《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反映。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清远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电力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部门投资的电网规划与建设项目。

二、提高认识,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电网建设绿色通道是指为加快电网建设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办理电网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时,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电网建设的领导,做好电网建设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各项电网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领导组成的全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对全市电网建设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各县(市、区)、镇(街办)相应成立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经贸部门作为电网建设协调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电网建设的协调工作。

(三)各级要加大电网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各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规划先行,及时开展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

(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电网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供电部门应提前1年制定下一年度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地方政府审定。

(二)供电企业提前半年将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书面征求各县(市、区)、镇(街办)和相关部门意见(村委会意见由镇(街办)负责统一收集),各县(市、区)、镇(街办)和相关部门在收到方案后1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若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同时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方案;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经审定后的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改或变更规划方案的,应当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并经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给供电部门造成严重损失或增加较大投资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补偿。

(三)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在收到有关方案资料后的1个月内,由规划部门提出站址及线路走廊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站址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地震部门提出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见;水利部门提出电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占用河道审批意见;环保部门提出环评方案审批意见。

(四)供电部门每月向本区内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经贸部门报告电网建设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经贸部门每月定期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工作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简化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手续

电网建设项目有关报批工作按《关于大力推进城镇特色化的若干规定(实行)》(清发〔2008〕22号)的精神执行。简化电网建设规划、报建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凡属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采取特办、快办的方式,所有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审批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对手续不齐备的,主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缺项清单。

(一)简化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申报资料齐全的,规划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流程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红线图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出具同意选取站址、线路路径的确认函。

(二)简化用地报批手续

凡符合当地市政规划的电网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国土部门收到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三)简化其他专项审批手续

1、电网建设的输变电项目消防设计执行电力行业变电站消防技术规定,供电部门上报消防报建材料后,消防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电网建设的输变电项目涉及需环保、水利、供水、林业、防雷、公路、航道、城监、房管、市政等部门审批(或初审意见)的,各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或在行政审批事项对外承诺时限处理内)完成审批(或初审意见)手续。但对于电力设施需在公路路产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而电力设施确有可能损害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公路安全或交通安全的,供电部门应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或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时间相应顺延。

(四)符合城市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应免费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和线路走廊红线等已有的道路红线及高程。

(五)简化施工招标程序

1、电力部门将工程招标申请等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标符合性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

2、对于已在广东电网公司获得投标备案资格的施工单位,在资格审核时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即可认为其具备投标资格,不再办理投标单项备案手续。

(六)简化施工报建手续。供电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市政管理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特别紧迫但报建资料暂缺的输变电工程项目,若建设单位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资料,可先为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待补齐资料后,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城市电网新建、改造项目涉及在新建道路人行道开挖的工程,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开挖,并免收相关开挖费用。工程施工完成后由供电部门按原貌修复,并由有关部门验收认可。

(八)有关收费。

1、输变电项目施工涉及封航、封路或搭设跨越架的,航道、公路、交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有关优惠政策收取费用;并减免高、低压配电网新建、改造工程道路开挖费。

2、电网工程项目涉及立项、报建、办证等事项全部进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收费按清发〔2008〕22号的精神执行。

3、解决《清远市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暂行办法》所涉及的担保问题六的办法为:只要供电部门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和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诺,我市电网的配套生产、办公项目建设,业主可免办工程款支付担保手续及免除相关担保费用。

五、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如相关政策有变动或修改,再作相应调整。

六、自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本辖区内电网建设实施细则,并报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

为规范、加快我市电力设施建设,保证电网建设和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各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用地补偿。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电缆头场地、电力线路、杆塔基础、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及以上电力设施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专用交通设施、环保安全设施。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电力线路用地是指线路控制的全部用地,包括线路中线两侧按规定控制的用地。又称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和线行用地。

第四条 电力设施使用土地应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编制时应统筹安排和预留电力建设用地。

第五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第 9 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全部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使用划拨土地建设的电力设施占地可以申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用地,只作备案登记,不发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第六条 实行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工作责任制,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占)地、拆迁、补偿等事务性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供电部门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合同,按项目相关概算的85%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包干完成。补偿款应专款专用,不得调用或借用,并及时按标准足额兑现给被补偿对象。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在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占)地、拆迁、补偿等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征(占)地、拆迁、青苗补偿有争议或个人(单位)提出无理要求时,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应依法裁决解决。 裁决期间不能阻碍工程的施工。

第八条 相关征地、拆迁、青苗等的补偿规定

(一)新建变电站的占地面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图为准,由该站土地所属的政府办理相关征地的手续,并负责及时办理国土使用证明。

(二)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占)地、拆迁、青苗补偿等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征用新城K1#、K4#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清府〔2006〕96号)或清远市政府颁布的最新补偿标准执行,对于电力部门实际用地面积若大于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面积的,超出部分将按征地的价格补偿地方政府。

(三)对矿产资源进行无证(非法)开采危及新建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

第九条 对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架空线路的水泥电杆、铁塔基础占地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铁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则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四)电力设施占用公路路产补偿费用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免收电力设施占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用的复函》(清府办函〔2005〕217号)的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广东电网公司审批初步设计后,由设计单位按照行政地域对沿线杆、塔占用地实际面积登记造册,由供电部门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补偿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征用新城K1#、K4#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清府〔2006〕96号)的精神执行。

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供电部门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杆、塔地网埋深在60厘米及以上不影响地面农作物耕作所占地不予补偿,若地网在施工的过程中损坏或损伤地面的青苗,按实际青苗赔偿处理)。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供电部门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的种植物或清拆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征用新城K1#、K4#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清府〔2006〕96号)执行。电力设施选址选线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对抢种、违法种植的作物和抢建、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不作补偿。

第十三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人身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需砍伐林木的,供电部门应当依法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危及人身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不需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由于我市管辖地域宽广、经济差异较大。因此,在电力工程建设赔(补)偿时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清城区: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征用新城K1#、K4#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清府〔2006〕96号)执行;

(二)清新县、佛冈县: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按市政府清府〔2006〕96号文规定标准的90%执行。

(三)英德市、连州市: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按市政府清府〔2006〕96号文规定标准的80%执行;

(四)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按清府〔2006〕96号文规定标准的70%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未有赔偿标准的,由供电企业与权属者商议,如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七条 国家、省有新的或者特别规定,按新的或者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标准补偿标准实施,也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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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5号


局机关各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7日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局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建设,提高机关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医药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实现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局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行使职权,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外事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
八、局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管,由办公室通知局机关各部门。
九、局机关各部门实行主任、司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办公室主任、司长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副司长协助办公室主任、司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办公室主任、司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办公室主任、司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委托一名办公室副主任、副司长主持日常工作。
十、局机关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总的要求,全面加强中医药管理,推进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十三、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十四、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十五、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十六、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十七、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十八、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十九、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十、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二十一、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二十二、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二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中医药工作会议报告和中医药工作要点、会议计划、工作总结、重要内外事活动和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以及重大中医药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等重大决策和事项,由局长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在作出重大决策、制定重要政策、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之前,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委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七、局机关各部门的重要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主动事先征求意见或沟通,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二十八、局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的重大决策和有关决定,及时掌握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通过卫生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制订部门规章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的建议,确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质量。
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完善的建议。
三十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其他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委充分协商,必要时经卫生部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与有关部委沟通。
三十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权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列入立法计划的部门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组织起草,并提出报请局长会议审议的建议。
三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审批。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宜。
三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
三十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务院、卫生部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三十八、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局新闻办公室主任为局新闻发言人。重要新闻发布可申请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需要时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四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必要时报告卫生部。
四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二、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反应及时,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必要时向卫生部、国务院报告。
四十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健全信访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协调机制,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宜。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
四十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五、局领导及各部门要从严管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七、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拉关系、谋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八、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开。
会议的筹备和组织由办公室、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议的主题和方案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提出,经局长会议确定。会议主要文件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组织起草,经局长会议讨论通过。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议结束后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起草向国务院、卫生部的报告。
四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行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局机关全体干部大会或司局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等。
五十、局长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局领导为会议组成人员,办公室主任列席。局长会议内容或议题由局领导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局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国性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意见;
(二)沟通工作情况,统一思想认识;
(三)研究局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形成决议。
局长会议一般每周星期五上午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五十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局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局务会议内容或议题由局领导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卫生部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
(二)通报和部署重要工作。
局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十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召集和主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决定参加会议人员。局长办公会议内容或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卫生部有关重要指示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协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直属单位的工作;
(三)协商、论证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的文件;
(四)听取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十三、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后,提前交由办公室分送与会人员。参会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
五十四、严格按照参会人员要求出席会议。局领导不能出席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列席局长会议、出(列)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向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领导。
五十五、局长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决定是否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五十六、办公室归口负责全国中医药专题性工作会议计划的管理工作。局机关各部门业务会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果。全国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七、局机关各部门办理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十八、局机关各部门承办的局发文(包括电报)需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按照办文程序送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由分管局领导核后,报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局机关各部门行文,涉及局内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必须进行会签。
五十九、以局名义呈送国务院、卫生部的请示、报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草案,须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以局名义发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分管局领导因故不能及时签发时,由办公室协调,呈请其他局领导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局领导核报局长签发。
六十、其他部委会签文件,经局机关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一般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会签文件由局长签发,必要时经局长会议讨论决定。
六十一、局机关各部门报送局领导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六十二、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电报),由有关部门起草并经本部门负责人核签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办公室呈请分管局领导签发。
六十三、除办公室外,局机关其他部门和各协调、咨询、临时机构不得向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印发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六十四、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规范办理程序,实行公文承办、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归档分级负责制。严格执行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五、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六、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卫生、中医药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中医药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卫生部报告、请示。
六十七、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必须经报局领导同意。
六十八、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九、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内增素质,外树形象,推动机关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十、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一般应在两周内形成调研、考察报告。调研、考察报告应报送分管局领导,需要时经局领导同意在机关内部网上公布。
七十一、局领导原则上不为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七十二、以局名义组织或经局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局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局领导本人审定。
七十三、局领导出访事宜由国际合作司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局领导会见国(境)外来访人士,由国际合作司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请示,呈有关局领导批准。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本人本年度的出访情况,报分管外事的局领导同意后,请局长批准。局机关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本人本年度的出访情况,报分管外事的局领导批准。
七十四、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局领导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同意,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机关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
同一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时全部离京外出。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日的活动安排须及时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领导。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人劳局、各有关学校: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重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优化教师队伍,努力建设一支具有一定数量,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依法做好教师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福利等工作,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完成所任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不含退休人员)应由聘用学校到市区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的视为在册人员。

  第六条 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其人事关系可寄托在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其他人才服务机构。

  第七条 民办学校聘用已退休的教师,男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女的一般不超过60岁,受聘担任校级领导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八条 民办学校调入教师及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应依照我市的有关规定,由代理人事关系的人才服务机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从本市以外调入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和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必须符合《厦门市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民办学校教师申请到公办学校任教,须按我市公办学校招聘教师的规定参加公开招考。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为教师建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可为教师建立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标准比照我市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民办学校在册在岗的教师聘期内可计算工龄,承担教学工作的可计算教龄。在岗未在册的教师有在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等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年度考核档案的,聘期内的工龄或教龄予以备案,需要时可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参照我市公办学校的考核办法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应上报代理人事关系的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备案、归档,并作为今后民办学校调整教师工资、职务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民办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工作小组,在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个人自评和群众的评议意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考核等次。在册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人数的比例应控制在参加考核的在册人数的12%以内。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要依照教育部、省、市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切实做好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教师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纳入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加强指导和管理。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的管理工作。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应将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纳入工作范围,负责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觉、积极地参加各种进修、培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不断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思想水平。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考核和登记制度。按照市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和验证工作。考核和验证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教师表彰制度,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师的表彰工作。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表彰工作的管理,将民办学校在册教师纳入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的范围。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声誉、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和行为;不得玩忽职守,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不得体罚和侮辱学生;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得有违反社会道德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学校可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我市教育系统职改工作范畴,使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正常化、规范化。民办学校中的在册教师具备了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参评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教师申报参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及评审办法按照省市职改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通过现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申报表须加盖所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的印章),并按有关规定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要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保证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能。工会组织的组建和工作情况列入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年检的重要内容。

  民办学校应建立教代会制度。学校的重大事情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实现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督促民办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