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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30:06  浏览:8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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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农市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菜篮子”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多年来,农业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推进“菜篮子”生产发展,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促进市场流通,较好地满足了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今年7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回良玉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菜篮子”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客观分析了目前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次会议的要求上来,扎实推进新形势下的“菜篮子”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把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作为当前“菜篮子”工作的重要任务

  受去年生猪价格过低、饲料成本上升、部分地区发生疫情等因素影响,生猪生产出现下滑,今年4月以来生猪及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近几个月来,我部及各地农业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抓好促进生猪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力度,组织开展生猪生产调查督导,着力解决生猪生产和防疫中的突出问题,千方百计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做好新形势下的“菜篮子”工作是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粮猪安天下”。养猪业在畜牧业中占主体地位,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和这次会议精神,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恢复和发展生猪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集中精力,加大力度,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与发展,缓解猪肉供给偏紧的矛盾,努力保障猪肉市场的平稳供应。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加快生猪等“菜篮子”生产发展

  当前,生猪生产和防疫正处于关键时期,任务非常繁重。各级农业部门要以最大的决心和力度,一手抓生猪发展,一手抓疫病防控,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促进生猪生产加快发展。一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今年8月15日之前把母猪饲养补贴、生猪饲养大县奖励等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以尽快发挥政策效应,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二是进一步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组织实施好良种补贴,加大人工授精技术推广力度,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三是加快生猪生产方式转变,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养猪场、养殖小区,扩大规模场的生产能力。同时,鼓励和引导散养户发展生猪生产。四是组织实施养猪科技入户,帮助养殖户科学养猪,努力提高母猪繁殖率、仔猪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和生猪出栏率,增加养猪收益。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为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加快疫苗生产,保证疫苗供应,督促和指导12家疫苗企业加快生产,加强疫苗质量监管。二是大力推进重点地区和重点猪群免疫工作,逐步扩大免疫范围,组织好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检查,确保免疫效果。三是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果断处置突发疫情,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四是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五是加大防控工作宣传力度,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和生产指导,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增强养殖户补栏信心。

  抓好生猪生产的同时,要全面抓好其他“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尤其要抓好肉牛肉羊、家禽、奶业、水产、蔬菜和水果等方面的生产,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当前,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奶牛养殖比较效益下降问题,大力发展牛羊等草食畜牧业;继续做好禽流感防控,稳步发展家禽养殖业;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稳定面积,保证蔬菜、水果供给。积极配合销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和提高销区“菜篮子”产品自给水平。

  三、认真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着力加强生猪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把控制生猪瘦肉精、蔬菜高毒农药残留、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污染等作为重点,强化监管措施,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放心菜”。一是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抓好生产源头管理,推进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生产全程控制。二是搞好例行监测,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发布质量安全信息,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禁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销售。三是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加快推进生猪等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四是按照属地化原则及相关规定,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快速、准确、有效处理突发事件。五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水产和畜禽养殖为重点,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的不法行为。

  四、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大力促进“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要求,坚持生产与市场协调发展,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搞好“菜篮子”产品产销衔接,活跃市场流通。要积极推进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提升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减免通行费用,清除公路乱设卡、乱罚款,保障“菜篮子”产品全国大流通顺畅、快捷。要引导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督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建立紧密联系,实行订单生产,组织开展“夏秋鲜活农产品促销系列行动”,通过交易会、网络促销等多种方式促进产销对接。要认真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育和壮大新型产销合作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要加强产销动态监测与预警分析,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健全农产品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科学引导生产发展与市场运行。

  请各地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15日前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市场发展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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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2〕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行为,优化海域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海域且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用海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招标是指市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拍卖是指市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挂牌是指市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邀请同级监察机关进行监督。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公共设施项目用海;

(三)有权属争议的海域;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不需要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重大项目用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海洋主管部门牵头,根据产业发展、海洋功能区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商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后,市海洋主管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包括:(一)调查宗海周边自然环境、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利益相关者,同时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利益关系等;(二)自治区北部湾办岸线审核;(三)住建部门初步选址意见;(四)自治区海洋局项目用海预审;(五)涉及红树林的,由林业部门出具意见;(六)开展海籍测量和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七)住建部门出具建设规划条件;(八)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海域使用价值评估;(九)其他。

第七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审核。

经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审核,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海洋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第八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获批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项目用海准入条件、宗海位置图及界址图、规划条件、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程序等。

第九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指定的场所、媒体、网站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海的基本情况和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海洋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海的面积、界址、空间位置、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人、竞买人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法;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额度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资质评估单位按照海域评估技术规范对出让宗海进行评估。宗海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标底或者底价以宗海评估结果为基础,由监察联席会议确定。

标底或者底价不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失海渔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洋环境评价费、海域评估费和招拍挂工作经费等费用总和。

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对符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第十四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含3人),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应有市海洋主管部门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含5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六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海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七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八条 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日。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主持人将挂牌宗海的位置、面积、界址、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设计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申请;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九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限内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截止时,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仍有2个或者2个以上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主持人连续3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海域的定金或预付款。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市海洋主管部门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市海洋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市海洋主管部门改变竞得结果,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海域,定金不予退还,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海域出让总价款,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作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市海洋主管部门必须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将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市海洋主管部门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规定定期缴交海域出让价款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规定(修订)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规定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依法提出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审议人事任免案,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议案,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等。
  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大会会议,参加各项议程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
  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调查研究和专题视察;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征求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代表走访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获得政情信息、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为出席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作准备的过程,代表应积极主动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项活动的,应向组织活动的单位请假。
  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代表小组活动为主要形式,一般在代表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职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
  四、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代表在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时间为3天左右。视察期间,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向代表报告工作情况。代表视察后,应向有关国家机关反馈视察意见,并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将代表的视察意见整理,交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根据履职需要,经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和调查研究,有关单位负责人或领导人员应汇报情况或接受约见。代表视察和调研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的视察和调研情况应书面报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五、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邀请代表列席。根据会议审议的内容,每次安排3名左右省人大代表、7名左右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组织的重要活动,邀请代表参加。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要听取代表意见;开展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专题视察、工作评议,邀请代表参加;组织代表督查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等活动。
  六、切实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常委会公报、人大导刊、代表履职行权知识等刊物和资料;“一府两院”应及时向代表寄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分析资料及相关信息材料,通报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七、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确保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需要。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代表依法参加各种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依法依规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八、依法维护代表的权益。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机关应立即向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如果采取法律规定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经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九、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要求代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利用代表权力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密切与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学习掌握执行代表职务的基本知识和专门知识,珍惜代表的荣誉,勤奋工作;廉洁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十、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代表中开展评先、创优活动,适时表彰代表活动积极分子。评选优秀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并进行表彰。实行代表辞职制度,动员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代表主动向选举单位书面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的代表,常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