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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12:26  浏览:8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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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保障按协议向香港和深圳市供水,解决工程沿线工农业和生活用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工程)包括:
(一)由东江站至桥头站河(渠)道、桥头站进水闸至司马站的河(渠)道,司马至旗岭渠道;石马河上溯至雁田水库的河道(即:旗岭至马滩、马滩至塘厦、塘厦至竹塘、竹塘至沙岭、沙岭至上埔、上埔至雁田水库);雁田隧洞及其进出口的河(渠)道;雁田水库至丹竹水电站渠道
;丹竹水电站至深圳水库的沙湾河段。
(二)沿线供水河(渠)道已建、改建、新建的各级泵站、闸坝、水库、隧洞及桥头逆风潭进水闸,第一级灌溉进水口和深圳水库坝下至三叉河输水廊道等水工建筑物。
(三)东深工程使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林地和林木。
(四)沿供水河(渠)道所设抽水站、水电站厂房和机电设备。
(五)东深工程专用的高低压输电线路和变电设备。
(六)东深工程专用的通讯电话线路和无线电等设施。
(七)对香港和深圳供水的输水管道和控制闸门等设施。
(八)东深工程所属的水文站网点的水位、雨量、流量和泥沙等测量设施,以及水质保护和监测设施。
(九)东深工程附属设施,包括由该工程投资兴建的进站公路。
第三条 东深工程由省水利电力厅主管,由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深管理局)具体经营管理。
第四条 东深管理局下设管理处(站),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东深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对东深工程的河(渠)道、沿线水工程、机电、水文地质和通讯等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及维修养护;执行对香港、深圳市供水计划;核定沿线乡镇用水计划。按实际供水量分别向香港、深圳市和工程沿线用水单位收取水费;做好供水和防洪调度工作,
负责东深供水河(渠)道的水质监测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东深工程已征用的土地和已划拨给东深工程使用的土地,由东深管理局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东深工程河道两岸的堤防,由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护堤地,由东深管理局管理。
第八条 禁止在供水河(渠)道挖砂、采石、取土和设置阻水障碍物。
建设单位如要在供水河道兴建水工程和其他设施,须报经东深管理局审核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东深管理局在供水期内应优先保证按协议供水量向香港和深圳市供水,按计划供水量保障沿线乡镇生活用水,兼顾沿线工农业生产用水。
第十条 东深工程沿线现有用水单位必须如实向东深管理局申报取水地点、数量、用途、抽水装机台数、容量、废污水处理及排放等有关资料,并安装符合规定的量水设备,由东深管理局核准。
新建取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东深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水。
第十一条 东深工程沿线用水单位必须按《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东深管理局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再次催交无效的,东深管理局可以限制或停止向其供水。
东深工程对东莞所供的农业用水水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东深管理局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商定。
第十二条 东莞市设立的东深灌溉防护管理机构,负责石马河两岸灌区和雁田水库灌区、防护区的管理,统一调度灌区内农业用水,向用水户计收水费,并向东深管理局缴交。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东深供水工程供水水源,新丰江水库水位降至98米以下高程时,应服从省人民政府的供水调度。
东深工程日需电量和负荷,由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四条 东深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保护水质和工程安全。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东深供水河(渠)道、水库新设排污口或增大排污量。
东深供水河(渠)道、水库原有的排污口,排污单位必须对污水进行清污处理,经环保部门会同东深管理局验收,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六条 东深工程供水河(渠)道、水库的污染源,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排污单位自行治理。
东深工程沿线及水库周边乡、镇、管理区必须加强对现有污染源的治理,其治理所需费用按照《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东深工程范围的防汛和清障工作,由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并统一指挥。东深管理局应在经费上给予适当支持和帮助。东深管理局还应做好日常防汛工作,并配合地方政府清理河障和在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东深管理局按《广东省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东深工程公安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东深管理局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水利电力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
省水利电力厅负责应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965年3月13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批准的《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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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检疫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检疫问题的通知

          ((1994)农(检疫)字第1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Wiedemann))是水果的毁灭性害虫,我国

无该虫发生。为防止其传入,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我国禁止进口美国的水果。

  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贸易的发展,美国有关部门多次向我提出出口水果的要求。我检疫部门在广泛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组成了专门的工作组进行了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认为美国华盛顿州不属于地中海实蝇发生区,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同意美国华盛顿州生产的苹果有条件出口到我国。目前,中美检疫部门已就有关植物检疫问题取得共识。为做好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的检疫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目前,允许进口的仅限美国华盛顿州的苹果,其他水果不得进口。

  2.进口前,进口单位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指定口岸入境。

  3.输华苹果必须符合“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要求,望进

口单位在贸易合同中订明。

  4.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检疫,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植物检疫总所。

  附件: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

 

  为能使美国华盛顿州生产的苹果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下称CAPQ)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疫局(下称APHIS)进行了商谈,达成一

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苹果必须产自指定苹果园并经指定包装厂包装,包装厂必须有美国政府认可的并符合出口生产资格的证书。

  第二条 在指定果园和包装厂范围内及其外围1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立地中海实蝇

监测点,每平方公里设置一个诱捕器。

  第三条 指定果园须在APHIS的指导下进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

  第四条 输往中国苹果的加工、包装过程,须在APHIS严格检疫检验的条件下进

行,完成出口加工程序的苹果,置于低温设备中单独贮藏,0℃条件下贮藏40天或3.3℃条件下贮藏90天。或者,贮存于贮藏箱内的苹果置于0℃条件下贮藏40天或3.

3℃条件下贮藏90天,可以在12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检疫性有害生物非发生期间进行

包装和运输。每一个包装箱上须具有可判断苹果来源的批号和包装厂的标记。

  第五条 出口包装及封箱标志须经中美双方植物检疫部门认可。

  第六条 APHIS在苹果出口时,须严格检疫,并保证出口苹果不带有中国关心的

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中国植物卫生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低温贮藏将在AHPIS监督下进行。如果在检疫时发现了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必须做熏蒸处理。

  第七条 中国植物检疫部门有权在苹果到达指定口岸时对其实施检疫,并查验有关证书和封箱标志的完好情况。CAPQ必要时也可派员到出口地进行检疫和监装。

  第八条 CAPQ在苹果到达目的口岸检疫时,如发现问题,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则采取退货或销毁,并立即通知APHIS停止进口华盛顿州苹

果。

  如发现苹果蠹蛾、苹果实蝇等中国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采取熏蒸等检疫处理措施,并立即通知APHIS查清原因,同时停止进口该批苹果指定果园生产的苹果。

  如发现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须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进口。

  第九条 附则

  1.拟输往中国的苹果的果园和苹果包装厂,以及对地中海实蝇监测点的建立和

具体实施方案,应由中国植物检疫官员在美国植物检疫部门协助下考察实地后确定。

  2.低温处理设备和低温条件是:0—3.3℃。

  3.熏蒸杀虫处理:建议使用溴甲烷按下表所列剂量进行熏蒸。

  4.入境港口:广州、上海、大连、北京及天津。

  本文件于1993年12月8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以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

具同等效力。

  本文件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如在期满前2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

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表  溴甲烷熏蒸杀虫处理建议使用剂量

 


┌─────────┬───────┬─────┐

│ 温 度     │ 浓 度   │ 时 间 │

│  (℃)     │ (克/立方米)│  (小时)│

├─────────┼───────┼─────┤

│ 26.5—31.5  │  25    │  2.0 │

├─────────┼───────┼─────┤

│ 20.0—26.0  │  32    │  2.5 │

├─────────┼───────┼─────┤

│ 15.5—20.0  │  35    │  2.5 │

├─────────┼───────┼─────┤

│ 10.0—15.0  │  40    │  2.5 │

├─────────┼───────┼─────┤

│ 4.5—9.5   │  45    │  2.5 │

└─────────┴───────┴─────┘



关于印发《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碘缺乏病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确保各省(区、市)及95%以上的县(市)按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共同印发的《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要求,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共同制定了《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doc

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



一、背景
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国家之一,坚持普及碘盐是持续纠正人群碘营养缺乏的唯一有效途径。10多年来,我国通过实施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人群碘营养状况总体得到改善。但是,一些原盐产区、西部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群仍在遭受缺碘危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强化碘缺乏病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确保各省(区、市)及95%以上的县(市、区、旗)按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根据《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
及时掌握缺碘地区居民户碘盐普及情况,动态评价人群碘营养状况及病情的消长趋势,为适时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和科学调整干预策略提供依据。

三、内容与方法

(一)碘盐监测。

1.监测内容。居民户食用盐。
2.监测时限。各省(区、市)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开展监测。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完成随机抽样监测及数据传报;每年6月1日至8月15日,完成重点抽样监测及数据传报。
3.监测方法。
(1)随机抽样监测。
① 所辖有9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东、西、南、北片区各随机抽取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中部片区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共抽取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个被抽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不足4个行政村(居委会)时全选(下同),填写表1;在每个被抽中的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8户居民食用盐,填写表2。
② 所辖有9个或不足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每个片区各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辖有5个或不足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抽取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填写表1;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15户居民食用盐,填写表2。
③ 辖区内均为高碘乡的县(市、区、旗),按照抽样方法①或②抽检居民户食用盐;辖区内有部分高碘乡的县(市、区、旗),先将该县划分为高碘和非高碘两个抽样片区,再分别按照抽样方法①或②抽检居民户食用盐。
(2)重点抽样监测。
重点抽样原则:首选位于或邻近原盐产区,碘盐监测“盲区”或碘盐监测存在问题的地区,边远、贫困或受非碘盐冲销较严重的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
重点抽样方法:将被抽到每个重点县(市、区、旗)的辖区划分为5个片区,每个片区重点抽取1个非高碘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重点抽取4个非高碘行政村(居委会),填写表3;每个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15户居民盐样,填写表4。
重点抽样范围:未实现和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区、市),按照上述抽样原则和抽样方法,每年至少抽取20%的县(市、区、旗)开展重点抽样监测。已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区、市),每年根据本地碘盐普及情况,确定开展重点抽样监测的范围。
4.碘盐检测方法。
(1)随机抽样监测:在居民户采集食盐后,即在现场进行半定量检测(若在检测中发现有非碘盐,应查找并登记非碘盐的来源渠道),填写表2;随后将盐样送到实验室定量检测,按照GB/T 13025.7-1999直接滴定法(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测定盐中碘含量,填写表5。
(2)重点抽样监测、高碘地区监测:采集居民户盐样后,即在现场进行半定量检测,填写表4。
5.判定标准。
(1)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符合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
(2)不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低于或超出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
(3)非碘盐:在非高碘地区,居民食用的碘含量低于5mg/kg的盐。
(4)无碘食盐:在高碘地区特许供应的盐碘含量低于5mg/kg的食用盐。

(二)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

1.监测范围。历史上曾有地方性克汀病(以下简称地克病)流行,且本年度碘盐覆盖率低于80%的县(市、区、旗);或有确诊新发地克病病例的县(市、区、旗)。
2.监测时限。每年9月1日至11月5日,当居民户碘盐监测覆盖率达到80%以后,终止高危地区监测。
3.监测方法和内容。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在被监测县(市、区、旗)抽取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监测,优先抽取有历史地克病病例或有确诊新发地克病病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1)搜索疑似地克病病例。在被监测县查阅县级医院、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病历,搜索疑似病例;对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卫生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疑似病例线索调查,填写表6。
(2)检测甲状腺容积和尿碘浓度。在每个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2所小学(首选乡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学校);在每所小学抽取40名8-10岁学生,检查甲状腺容积和尿碘浓度,填写表7。当学校8-10岁学生不足40名或2所小学的8-10岁学生总样本量不足80名时,可从邻近小学抽取补足。
(3)入户调查。在每个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抽取2个曾有历史地克病病例或有新发地克病病例的行政村(居委会),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对20名18-40岁育龄妇女家庭的食盐来源、食盐种类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其家庭食盐样品进行盐碘半定量检测;随机抽检其中10名育龄妇女尿样的尿碘浓度,填写表8。
(4)调查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实施碘盐供应、碘油投服等防治措施情况,填写表9、表10。
4.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地克病诊断。采用地克病和地方性亚临床克汀病诊断标准(WS104-1999)。
(2)甲状腺检查。按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诊断标准(WS 276-2007)进行检查和判定。
(3)尿碘浓度。采用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法(WS/T 107-2006)。
(4)盐碘含量。采用直接滴定法,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GB/T 13025.7-1999)。

(三)调查评估。

用于考核评估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工作进展。
1.评估对象。8-10岁学生。
2.评估内容。甲状腺容积、尿碘浓度、盐碘含量。
3.评估时限。每3年开展一次。
4.评估方法和内容。以省为单位,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确定30个抽样单位所在的县(市、区、旗);采取单纯随机抽样方法从每个抽样单位中抽取1所小学,填写表11;在被抽中的小学随机抽取40名8-10岁学生,测量其甲状腺容积,检测其家中食盐碘含量;随机采集其中20名学生的尿样,检测其尿碘浓度,填写表12。
5.检测方法。
(1)甲状腺容积。采用B超法,按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诊断标准(WS 276-2007)判定。
(2)尿碘浓度。采用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107-2006)。
(3)盐碘含量。采用直接滴定法测定,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GB/T 13025.7-1999)。

四、职责与分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卫生部制定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组织和领导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2.各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监测实施方案,组织管理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省(区、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州、地)级、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3.市(州、地)级、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实施碘缺乏病监测的人员培训、督导、评估和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全国碘缺乏病的监测信息。
2.各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承担碘缺乏病监测的人员培训、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工作。
(2)负责实施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调查评估工作。
(3)负责确诊新发地克病及划定高危地区的范围。
(4)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省(区、市)监测结果。
3.各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承担碘盐监测的人员培训、督导和质量控制工作。
(2)负责县(市、区、旗)级碘盐监测抽样,承担尿碘检测。
(3)参与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调查评估工作。
(4)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市(州、地)监测结果。
4.各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具体实施碘盐监测工作。
(2)参与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调查评估。
(3)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县(市、区、旗)监测结果。

五、报告与反馈

(一)碘盐监测。
1.县(市、区、旗)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录入和传送,并向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每年7月15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2.市(州、地)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5月30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传送,并向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市(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每年7月30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3.省(区、市)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6月1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传送,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每年8月15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4.国家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于7月15日前完成全国碘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向卫生部报送全国监测分析报告;卫生部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每年9月15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二)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
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碘盐监测结果划定的高危地区监测范围,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市(州、地)、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高危地区监测;于10月1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传送,并向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有关部门根据监测情况,适时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1月5日前完成高危地区监测数据汇总和分析,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

六、信息利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努力做到监测有序、信息顺畅、响应及时、措施有力,有效落实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卫生部门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各有关部门,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检和盐业主管等部门要认真研究监测通报,充分利用监测信息,结合各自的监管职能,适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实施应对措施情况,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原盐产区、碘盐覆盖率及合格碘盐食用率较低地区的监管力度,发现有病情严重回升地区,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在缺碘严重且普及碘盐暂时有困难的地区,卫生等部门要对严重缺碘的育龄妇女,尤其是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因地制宜地采取安全、有效和适宜的强化补碘措施,预防发生新生儿智力残疾。
卫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检和盐业主管等部门依据碘缺乏病监测信息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联合通报。

七、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1.监测方案培训。通过对各级监测相关人员的逐级培训,确保监测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
2.监测技术培训。从事甲状腺B超检查、地克病诊断的专业人员,须经国家级专家培训或经国家级专家认可的省级师资培训,受训人员在经考核取得合格资质后,方可上岗;甲状腺触诊、尿碘检测、盐碘检测、数据录入技术统一由省级组织培训,受训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督导评估。
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监测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对10%的县(市、区、旗)进行现场督导,评估监测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督导评估的重点: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样本采集和抽样方法的规范性、检测技术的准确性、资料收集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报告与反馈的及时性、信息利用的有效性。

(三)实验室检测。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每年组织对市(州、地)、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检测尿碘、盐碘实验室的质控考核;承担尿碘和盐碘检测任务的实验室,须经外质控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外质控考核情况,统一安排样品检测任务。
2.各市(州、地)、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所备份的尿样和盐样应存放5个月以上,以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在现场督导时,对至少5%的盐样、尿样检测结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抽检报告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数据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应设专人负责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在收集、管理、分析和上报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新上岗的监测信息管理人员要统一安排岗位培训。
2.各种原始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和备份光盘。

附件1:碘缺乏病监测报告与反馈图解
附件2:相关术语和定义
附件3:监测表格(表1-12)

附件1 碘缺乏病监测报告与反馈图解


附件2 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碘盐监测指标

(一)碘盐覆盖率。
定量检测碘盐覆盖率计算方法:碘含量≥5mg/kg的盐样份数占检测盐样份数的百分率(计算省级碘盐覆盖率时,须采用县级人口数加权)。




半定量检测碘盐覆盖率计算方法:显色的盐样份数占检测盐样份数的百分率。

(二)合格碘盐食用率。
食盐中碘含量符合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的盐样份数占检测盐样份数的百分率(计算省级合格碘盐食用率时,须采用县级人口数加权)。




(三)碘盐合格率。
食盐中碘含量符合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的盐样份数占碘含量≥5mg/kg盐样份数的百分率(计算省级碘盐合格率时,须采用县级人口数加权)。




(四)无碘食盐率。
定量检测无碘食盐率计算方法:高碘地区碘含量<5mg/kg的食用盐样品数占检测盐样份数的百分率(用于评价高碘地区供应无碘食用盐措施落实情况的指标)。




半定量检测无碘食盐率计算方法:不显色的食盐样品数占检测食盐样品数的百分率。
(五)高碘地区。
符合GB-T 19380-2003标准,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高碘地区。

二、高危地区监测

(一)疑似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由市(州、地)或县(市、区、旗)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和临床专家诊断组,按照WS 104-1999标准诊断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二)确诊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组织的流行病学和临床专家诊断组,按照WS 104-1999标准诊断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1997年以后出生的确诊地方性克汀病病例为新发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三)碘缺乏病高危地区。
历史上有地方性克汀病流行,且碘盐覆盖率低于80%的县(市、区、旗);或有确诊新发地方性克汀病病例的县(市、区、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划定高危地区范围。

三、调查评估
(一)甲状腺容积。
采用B超检测仪测量的甲状腺左叶容积与右叶容积之和,即:甲状腺容积 = 0.479 ×(甲状腺左叶长度 × 左叶宽度 × 左叶厚度 + 甲状腺右叶长度 × 右叶宽度 × 右叶厚度)/1000。
注:甲状腺容积的单位为ml,甲状腺长度、宽度和厚度的单位为mm。

(二)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采用B超检测出的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除外甲状腺炎、甲亢和甲状腺癌等)人数占受检8-10岁儿童人数的百分比。
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8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4.5ml的人数 + 9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5.0ml的人数 + 10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6.0ml的人数)/ 检查人数 × 100%。

附件3
监测表格(表1 - 12)

表1 乡级和村级碘盐监测抽样登记表
(碘盐随机抽样监测专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监测地区类别:p非高碘县 p县辖区均为高碘乡 p县辖区有部分高碘乡
监测地区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数:p 9个以上 p 6-9个 p 5个或以下

地理方位 被抽取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被抽取村(居委会)名称








西



























填表说明:1.此表为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抽样登记表。
2.由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填写后,一式三份,一份
通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份报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存档。


抽样人: 审核人:

抽样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表2 居民户现场采样记录表
(碘盐随机抽样监测专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类型:p非高碘村(居委会)、p高碘村(居委会)
该村(居委会)居民户抽样数量:p 8户 p 15户
随机号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食盐种类 现场半定量检测
碘盐 非碘盐



备 注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填写。
2.本表用于现场居民户抽样及监测记录,由县级监测实施单位存档保存。
3.家庭住址:城镇填写门牌号,乡村填写方位,如村东、村西等。
4.食盐种类(填写代码):精制盐填1,粉洗盐填2,粗粒盐填3,其它填4(注明)。
5.现场半定量检测:碘盐填1,非碘盐填2。

采 样 人: ,单位: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表3 乡级和村级抽样登记表
(碘盐重点抽样监测专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地理方位 被抽取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抽检村(居委会)名称 抽检村(居委会)类别
片区1



片区2



片区3



片区4



片区5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抽样记录表。
2.由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填写后,一式三份,一份通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报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存档。
3.抽检村(居委会)类别:原盐产区填1,碘盐供销网络不健全地区填2,工业盐冲销地区填3,边远地区填4,贫困地区填5,其它(请注明)填6。如果被选取的地区存在两种以上类别,如既是原盐产区又是贫困地区,则填写1+5。

抽 样 人: 审核人:

抽样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表4 居民户现场采样记录表
(碘盐重点抽样监测专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类型:p原盐产区、 p碘盐供销网络不健全地区、 p工业盐冲销地区,p边远地区、p贫困地区、p其它,请注明
随机号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食盐种类 食盐半定量检测
碘盐 非碘盐



备注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填写。
2.本表用于居民户现场抽样及监测记录,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留存。
3.家庭住址:城镇填写门牌号;乡村填写方位,如村东、村西等。
4.食盐种类(填写代码):精制盐填1,粉洗盐填2,粗粒盐填3,其它填4(注明)。
5.食盐半定量检测:碘盐填1,非碘盐填2。

采 样 人: ,单位: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表5 碘盐监测实验室检测记录表

检测地点: 县(市、区、旗) 实验室
检测方法:
样品原编号 实验室检测编号 监测户姓名 样品来源 食盐种类 测定结果(mg/kg) 备注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实验室填写,一式两份,一份报送本单位碘盐监测主管部门,一份实验室留存。
2.本表用于实验室检测记录、数据库录入及县级监测部门存档保存。
3.食盐种类(填写代码):精制盐填1,粉洗盐填2,粗粒盐填3,其它填4(注明)。
4.备注:仅川盐和其它强化食用盐填写,碘盐填1,非碘盐填2。

检 测 人: 负责人:

检测单位(盖章): 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表6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疑似地方性克汀病调查登记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
村(居委会)人口数 人;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口数 人。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家长姓名 甲肿 傻笑 聋哑 肢体痉挛 矮小 瘫痪 步态姿态异常 眼距宽 斜视 塌鼻梁 粘肿 是否上学 其它补碘措施
种类 时间


填表说明:1.民族:汉族填1,藏族填2,维吾尔族填3,回族填4,其他民族填5。
2.甲肿:填 “0度,Ⅰ度,Ⅱ度”;其它指标:如果阳性“√”,阴性“×”。
3.据实填写其它补碘措施的名称、种类、时间等。
填表人: , 审核者: ,调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表7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8-10岁儿童监测记录表


监测地点: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小学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B超甲状腺(mm) 尿碘(μg/L) 投服碘油情况
左宽 右宽 左长 左厚 右长 右厚
填表说明:投服碘油情况填写近1年内是否服用过碘油丸。

填表人: ,审核者: ,监测单位盖章: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表8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18-40岁育龄妇女入户调查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_村民小组
编号 姓名 年龄(岁) 本人基本情况 食盐入户调查情况 1年内是否服用碘油丸 入户碘盐半定量检测结果 尿样检测结果(μg/L)
食盐来源 食盐种类
自挖 购买 以物易物 精制 粉洗 粗粒 其它(注明) 是 否 碘盐 非碘盐

注:本人基本情况填写:新婚妇女填1,孕妇填2,哺乳期妇女填3,其他填4。
其它指标:如果阳性“√”,阴性“×”。

调查人: , 联系电话: ,调查单位盖章: ____,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9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乡级碘盐供应及投服碘油调查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 名 乡人口数 乡年人均收入(元) 本乡是否有盐类资源 本乡碘盐批发点总数 本乡碘盐零售点总数 零售点食盐有关情况 本乡3年来投服碘油丸
半定量检测 各种食盐数量 食盐来源数量 是否 投服时间(年/月) 投服对象 剂量(mg/次)
检测点数 有碘点数 精制 粉洗 粗粒 其它 盐业公司 供销部门 其它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注:1.盐类资源指井矿盐、海湖盐、岩盐、土盐等: 有填1,无填2。
2.投服碘油丸:是填1,否填2。
3.投服碘油丸对象:0-2岁填1,7-12岁填2,新婚育龄妇女填3,孕妇填4,哺乳期妇女填5。
调 查 人: ,联系电话: __,调查单位盖章: ___,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10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村级碘盐供应及投服碘油调查表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_____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 名 村人口数 村年人均收入(元) 本村是否有盐类资源 本村碘盐零售点总数 零售点食盐有关情况 本村3年来投服碘油丸
半定量检测 各种食用盐数量 食盐来源数量 是否 投服时间(年/月) 投服对象 剂量(mg/次)
检测点数 有碘点数 精制 粉洗 粗粒 其它 盐业公司 供销部门 其它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注:1.盐类资源指井矿盐、海湖盐、岩盐、土盐等: 有填1,无填2。
2.投服碘油丸:是填1,否填2。
3.投服碘油丸对象:0-2岁填1,7-12岁填2,新婚育龄妇女填3,孕妇填4,哺乳期妇女填5。

调查人: ,联系电话: ,调查单位盖章: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11 省(区、市)碘缺乏病调查评估抽样登记表


抽样点序号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小学名称




抽样人: 审核人:

抽样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表12 8-10岁儿童碘缺乏病调查评估登记表


监测地点: 省(区、市) 市(州、地)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小学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B超甲状腺检查(mm) 尿碘(μg/L) 盐碘(mg/kg) 投服碘油情况
左宽 右宽 左长 左厚 右长 右厚



投服碘油情况:填写近1年内是否服用过碘油丸。

检查者: ,审核者: _____,监测单位盖章: ____,调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