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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09:34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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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7年10月8日,交通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远洋航运企业和燃料供应企业的特点,部制定了《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将此通知转送一份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
各单位在进行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报部。

附:交通部远洋航运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根据计量工作必须为生产服务,又有利于促进生产,提高管理水平,结合远洋运输企业以运输业务为主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是客观评价企业计量工作水平的一种科学方法,是计量工作实行法制与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企业必须在本企业的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以计量部门为主,协调有关单位,搞好定级、升级工作。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远洋航运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表》(附件1),按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1.计量管理水平
2.计量检测设施
3.计量检测水平
4.计量技术素质
经过考核确定等级,使企业的计量工作逐步完善提高。
第四条 按本细则第三条的四项内容考核企业的计量工作,如有一项考核不合格(低于该项评分标准的60%),则企业暂不定级,限期整改,直至单项复检合格后再定级发证。

三、等级的划分(见表一)
第五条 三级考核的前提是该单位必须具有和生产、管理相适应的归口统一管理的计量机构。
经考核,计量工作达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授予一级、二级、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表一
--------------------------------------------------------------------------------
等级|综合评分 | 计量检测| 必须合格的计量参数 |经济效益
| | 率得分 | |
----|----------|----------|------------------------------|------------------
三级|75分以上|25分以上| 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 | |关键计量参数主要指: |
| | | 能源消耗和船舶运行管理计 |
| | |量检测参数。其中:①100艘 |
| | |船以下公司要求有20%以上船 |
| | |舶达到。 |
| | |②100艘船以上公司要求有 |
| | |10%以上船舶达到 |
----|----------|----------|------------------------------|------------------
二级|85分以上|30分以上| 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 | |重要计量参数。其中: |
| | | ①100艘船以下公司要求有 |
| | |50%以上船舶达到。 |
| | |②100艘船以上公司要求有 |
| | |40%以上船舶达到。 |
----|----------|----------|------------------------------|--------------------
一级|95分以上|35分以上| 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 | |基本计量参数 |
| | | 其中要求100%船舶达到。 |
----------------------------------------------------------------------------------

四、发证方法
第六条 发证方法(见表二)
表二
------------------------------------------------------------------------------
计量合格证书| 颁 发 单 位 | 备案单位
------------|------------------------------|--------------------------------
一级 |国家计量局 |交通部,中远公司
------------|------------------------------|--------------------------------
二级、三级 |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计量 |国家计量局,交通部,
|管理部门 |中远总公司
------------------------------------------------------------------------------
第七条 国家计量局一年一次以公报形式发布授予各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单。各级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到期由部主管计量机构会同颁发证书的计量部门组织复核。合格者,换发新证书;不合格者,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或降级发证;复查评分达到上一级合格标准,可换发上一级合格证书,并重新备案。

五、考核审请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定级的工作必须在本公司统管计量工作的机构领导下进行。提出申请前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方可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
第九条 根据国家计量局(87)量工字第12号文精神,中远所属各远洋公司,向部主管计量机构和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同时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并抄报中远总公司。申请后,由部主管计量机构组织评审小组,并与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联系,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条 中远总公司在下属五个公司中有三分之二达到某一计量级别时,向部计量行政部门和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可领取该级别的计量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其他远洋航运公司在完成自检工作后,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申请后,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审发证。
第十二条 凡具有法人地位和单独核算的各远洋公司下属陆上基层单位,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可与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协商进行。当三分之二的下属陆上基层单位达到某一计量级别时,该公司方可评为该计量级别。
第十三条 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单位应向考核评审机构申报如下文件资料:定、升级申请报告,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申请表,计量工作情况汇报,计量工作自查评分表。
第十四条 申请定级、升级的单位应按本细则第三条的内容提出各类资料、图表、帐册、证书等,供考核评审机构审核检查。
第十五条 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单位,一般在半年以上方可申请二级计量工作考核。

六、合格证书的效力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才允许验收、投产、营运。现有企业必须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参加交通部和地方产品及工程评优和优质运输奖、节能先进企业奖、企业管理奖、设备管理奖、质量管理奖的评选。
第十七条 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可参加产品、工程评国优活动和参加评选国家优秀企业管理奖、国家质量管理奖、全国节能先进企业、国家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等。
第十八条 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产品(包括运输“产品”)、工程可以使用“计量信得过”标志。

七、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已定级发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计量部门有权对企业计量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计量工作的水平低于证书证明的等级时,要求企业限期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即降级或吊销其合格证书。
八、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交通部设立“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每年度对计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授予奖品。凡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可申请交通部“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定级、升级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航运企业,不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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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冲突
——从“国资委可否当行政诉讼被告”案说起

作者:谷辽海
来源于: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8:34 法制日报

前不久,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以下简称“丰田纯牌”)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公司股东财产权界定的行政争议案件(详见法制日报2006年2月28日发表的“国资委出具《产权界定意见函》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资委可否当行政诉讼被告、产权界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专家学者们已经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述,故本文不再赘述。但值得探讨的是,国资委在行使国有公司股东权利的同时,是否享有行政主管权力?两种具有不同内涵的权力是否可以同时行使?对此,我们还是先从案件事实开始说起。

2005年1月1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原告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广来公司)与“丰田纯牌”等被告之间的财产权民事争议案件作出民事判决。其主要依据是国资委办公厅于2003年12月6日所作的国资产权厅(2003)388号关于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与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产权界定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产权界定意见函》)。《产权界定意见函》认定“丰田纯牌”的财产为广来公司所有,南岗区法院按照《产权界定意见函》所确认的事实,判决“丰田纯牌”的财产归属广来公司。“丰田纯牌”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同年6月10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均认为,广来公司与“丰田纯牌”的资产争议已经有《产权界定意见函》所确定,对于国资委的行政行为,“丰田纯牌”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为此,“丰田纯牌”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同年,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不予受理。其理由是国资委出具《产权界定意见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丰田纯牌”拿着“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要求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予以再审,但还是以同样的理由被驳回。2006年1月22日,“丰田纯牌”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2006年2月22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再审案件,这意味着法律对“丰田纯牌”与国资委的行政争议将会有最终的“说法”。

从基本案情来看,广来公司与“丰田纯牌”之间发生财产所有权争议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资委对于广来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是股东权利,也就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由此来看,国资委是广来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当事人,与广来公司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而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界定函》又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就《产权界定函》形式来看,是国资委在相对方的申请情况下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的答复行为。我们从该答复意见的标题和内容来分析,显然是对存在争议的财产权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

既然国资委是国有公司的股东,又怎么能以第三者的身份,从客观、公正的立场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呢?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国资委又如何能够保证以第三方公正和客观立场来评判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争议呢?

  笔者认为,如果允许这种情形合法存在,那么国资委的行政权力必须受到相应的限制。在既享有股东权利又享有行政管理权力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以限制权力的行使。正如前述案件,当国有公司与其它组织发生财产权争议时,应该明确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应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否则,在行政权力无所约束的情况下,必然会对司法权力构成冲击,对弱势群体造成伤害,类似案件还会层出不穷,受害企业遭遇行政权力侵害而投诉无门、法院之间面对行政权力来回“踢皮球”的尴尬现象还会不断演绎。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6)第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道路 运价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包括道路旅客(不含出租汽车)运价、票价和行包运价。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道路旅客运价划分为班车客运运价、包车客运运价和旅游客运运价。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以及旅客行包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制定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政策,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备案、审核、监测及监督。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价原则及价格构成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收益,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应当保持不同交通方式合理比价关系,促进不同交通方式的合理分工协作。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构成。

成本是指全省社会平均道路旅客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

税金是指道路旅客运输应当依法缴纳的各项税费。

利润是指根据合理的资金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合理利润。

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价格根据营运车辆的车型、等级的不同实行差别运价。营运车辆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执行交通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票价由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运价、车辆通行费、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等因素构成。

第三章 定价程序

第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消费者组织可以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申请。

省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提出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方案。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提出制定或者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申请,以及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者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方案,其内容可以为制定或者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具体水平,也可以为制定或者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计价方法、价格结构。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提出制定或者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行的价格水平、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水平;

(二)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对运输行业、相关运输企业、旅客及其他运输方式的影响;

(四)全行业近三年道路旅客运输收入、经营成本、利润变化情况以及相关道路运输企业近三年年度会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应当提供正式营业以来的会计报告和成本报表。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提出制定或者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申请,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企业概况,包括历史沿革、资产关系、企业结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

(二)相关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如成本核算办法、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摊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分类折旧年限,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等;

(三)企业长期负债和项目贷款情况以及对财务费用的影响;

(四)企业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和职工实际人均收入;

(五)企业客运车辆数量、类型、等级;

(六)道路旅客运输实载率以及燃料、材料实物消耗情况;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方面书面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备,具备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具备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基本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申请后,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成本审核,确定道路旅客运输合理定价成本。

第十八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应当通过价格论证会或者价格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与备案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计价规则,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在《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下同)具体运价标准由承运人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班车客运运价和浮动幅度确定。承运人确定的班车客运运价,应当在执行前15日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域内班车客运运价报县(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班车客运运价报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对备案的班车客运运价,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根据承运人在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票价核算的规定核定票价,并在票价执行前10日填写票价备案表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备案的班车客运票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须在执行前7日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不得施行。

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票价可以实行分时差别票价,但同型同级车辆、同一线路、同一方向、同一时段道路旅客运输应当执行同一票价。道路旅客运输同一营运线路有多个承运人时,具体票价由负责客运代理的汽车客运站组织有关承运人在政策规定内协商确定,汽车客运站无法协调统一有关承运人意见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实行春运期间、五一、十一黄金周临时性浮动票价的,需要提前10日报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需要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票价浮动的班次、浮动前票价、浮动后票价、浮动期限等。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个别客运线路道路旅客运价下浮需要突破规定浮动幅度的,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制定具体运价,不得违反规定提高价格、扩大浮动幅度、加收费用。

第二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道路旅客运价的相对稳定,不得频繁变动价格。除春运期间、五一、十一黄金周外,道路旅客票价一经确定公布,三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价格备案。

第三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汽车站售票大厅、旅客班车等场所实行明码标价。班车客运明码标价应当包括起讫地点、营运里程、车辆类别、票价、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实提供客运经营及成本情况,提供必要的帐薄、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违反价格政策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