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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23:08  浏览:8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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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30日,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长安公证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及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现将《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坚持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部级文明公证处的创建活动,切实做好部级文明公证处的推荐、审核和申报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本省(区、市)文明公证处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参照《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区、市)级和地(市)级文明公证处标准和实施办法,使文明公证处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推动公证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和各项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队伍素质,推动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全国提高公证处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把公证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全国公证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形象好的高素质公证队伍;
(二)不断深化公证改革,建立健全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在公证处内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建设一批素质好、实力强、信誉高的公证处;
(三)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努力开拓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
三、文明公证处标准
部级文明公证处应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业务精湛、服务优质、管理科学、设施先进、环境优美、成绩突出的公证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始终把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保证公证人员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政治学习;
2.依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3.积极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成绩突出,获得地、市以上组织的表彰和荣誉称号;
4.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注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实事;坚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禁止行业不正之风和不正当竞争,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连续三年未受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惩戒和处分;
5.公证处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的公证员担任;处领导班子勇于改革、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勤政廉政、团结协调、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全处形成风气正、业务精、讲团结、比奉献的良好风气;
6.公证处人员中,公证员要占到80%以上,具有大专学历的要占到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专科双学历的要占到40%以上;
7.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取得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达到50%以上,他们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办理公证业务或能够借助工具书进行外文资料翻译;
8.制定了公证员人员培养、培训规划,积极鼓励和支持公证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每个公证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二)业务建设方面
1.具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验。能够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当地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在本省(区、市)有一定的知名度;
2.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公证处办证量和经济收入稳步提高;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办理公证事项和程序规定办理公证事务,连续三年没有错、假证发生,公证书合格率为百分之百。建立了严格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每年除上级单位检查外,公证处至少开展两次公证质量自检自查,在全省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并位于前列;
4.注重公证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公证员人均每年撰写并发表理论研讨、学术文章不少于一篇。
(三)内部管理建设方面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人、财、物自主权;有独立的账号和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2.建立了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案件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公证处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3.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公证员岗位目标责任制;
4.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和竞争激励机制;公证人员的养老、住房和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已妥善解决;
5.建立了文明服务承诺制,并公之于众,身体力行;建立健全了政治业务学习、廉政、奖惩、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6.建立了“两公开一监督”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监督制约机制,设置了社会监督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投诉电话和当事人来信来访及申诉、复议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四)形象建设方面
1.公证人员在办证中做到了文明接待、仪表端正、着装整洁、语言规范、态度和蔼;
2.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公证事项;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本处实际,每年从收入中拨出一定数量资金用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
4.有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在所在社区中位居先进行列;
5.整体形象良好,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服务满意。
(五)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有固定的办公用房,有完备的办公桌椅和办公设备,有专门的接待室,办公环境做到整洁大方、宽敞明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有专门图书资料室,专业图书资料达到1000册以上;
3.有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并注重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
4.拥有现代化通信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建立起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处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部级文明公证处的评选,先由公证处对照部颁标准进行自检后,向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然后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由司法部组成部级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考核批准。
(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严格按照部级文明公证处的标准,推荐部级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并报送下列材料:1.公证处申请;2.公证处自检情况报告;3.公证处事迹材料;4.各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
(三)对各地推荐的部级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将派工作组根据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完成评定工作。评定为部级文明公证处的,由司法部颁发“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标牌和荣誉证书。
(四)部级文明公证处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为部级文明公证处,经复评后不合格的,取消其部级文明公证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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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9/M号法令:延迟《民法典》及《商法典》之生效日期

澳门


第48/99/M号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

鉴于《民事诉讼法典》之立法程序至今方能完成,以致该法典难以在本年十月一日开始生效,现适宜将《民法典》及《商法典》之生效日期延迟一个月,以便此三“大法典”同时开始生效。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民法典》之开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39/99/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规及由其核准之《民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第二条
(《商法典》之开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40/99/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规及由其核准之《商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以及部分地区不切实际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造成在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存在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政府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二)解决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三)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五)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一)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要防止一些地方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共同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三)完善各项法规制度,严格合同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配套的有关法规、制度,规范业主和建筑业企业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可结合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建设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要记入档案,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曝光其不良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为建筑业企业出具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工程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依据监理情况作出公正评判。造价咨询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仲裁机构要重视发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对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等纠纷依法裁决。

  四、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解决,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建设领域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6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